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部分指
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办发[1999]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02.04
【实施日期】1999.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目标管理
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部分指标的通知
(1999年2月4日桂办发〔1999〕8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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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桂办发[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办发〔2000〕63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厅字〔2000〕37号)精神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好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领导干部的年休假,有关单位应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省级领导干部医疗保险和安全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桂办发〔2000〕51)规定办理。
二、区直机关各单位负责同志的年休假,由各单位视情况安排。
休假期间,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休假的同志参加日常工作。
区直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安排,需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三、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区)直属机关各单位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要作出计划,分期分批地安排好本单位干部的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在安排干部休假时,要对工作作出妥善安排,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四、干部的年休假,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
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公费旅游或公费到风景名胜区度假,不得接受下级机关或下属单位的公款接待,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干部发放和变相发放钱物。
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桂政办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1月18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2013年12月16日自治区十届党委常委会第8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月2日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脱钩,加快实现政企分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会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增强自治区本级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为在更大范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加快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加快企业发展创造体制机制条件。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化繁为简、先易后难。
合理把握工作力度和进度,对明确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尽快办理资产、人员等划转手续,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成熟一批推进一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桂政办发[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水利电力厅更名为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水利厅是主管全区水行政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职能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3.水库移民工作交给自治区移民办公室承担。
(二)划入职能。
1.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承担。
开采矿泉水、他热水,由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
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自治区建设厅承担的城市防洪、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木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桂政办发[2000]78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78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西海洋局),划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将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政策措施,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三)增加的职能1.承担自治区科学技术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对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实行目标考核。
2.负责区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工作。
3.负责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桂政办发[2000]84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8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人事厅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推行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分类管理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伍建设。
(一)划出的职能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2.将科技副职的选派、管理及服务工作移交区党委组织部负责。
3.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教育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疗养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事务及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等工作,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桂政办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保证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管理,其范围包括全区政府系统开展电子政务工作所涉及的计算机、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网络交换机、路由器、存储等设备,以及相关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二章网络管理第四条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
政务内网为政府系统内部办公专用网络,分为单位内部办公业务网(简称内网),以及联接不同单位内部办公业务网,实现各单位内网互联互通的全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简称专网)。
政务外网通过安全设施,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属于非涉密网络,是政府系统发布公众信息、面向社会受理公众业务的公众信息网。
第五条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物理隔离。
政务内网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及其它公众网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4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3.22【实施日期】2010.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区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及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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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乡镇企业示范区管理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桂办发﹝1997﹞45号
【发文日期】1997-01-01
【实施时间】199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置),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
关各部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方
针,推动我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卓有成效地开展,加快乡镇企业相对集中、连片发
展的步伐,促进乡镇企业持续、高效、快速、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自治区内的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全国乡镇企业东
西合作示范区及自治区命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及其所属区
域内的企业和项目。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示范区,是指面积、具体位置由县(市)政府界定,并取得自治区
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命名的,具有发展乡镇企业示范作用的固定区域。
东西合作项目,是指跨地区、地级市,跨省(区)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第二条 各级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示范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的领导和管
理。自治区成立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地、市、县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示范
区物业管理服务实体,加强示范区的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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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示范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搞好规划,合理布
局、相对集中、连片发展。新建(申报)的示范区要明确区划范围,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估,
制定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功能齐全的示范区开发规划。原有的示范区要在1997年年底前完
成此项工作。
第四条 凡适合在示范区兴办的项目,采取一条龙服务,一次完成审批手续。金融、土
地、交通、通讯、供水、电力、城建、环保等部门对示范区建设要通力合作、重点扶持。在
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下,、采取特殊办法和灵活措施,加快示范区的发展。
第五条 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向全国开放。可
以有形和无形资产为纽带,积极引进区内外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和国内
外投资,也可以引进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力量,到我区进行多层次、多形式、多
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兴办各类企业。在注册登记、立项审批,创造外部条件和项目实施等
方面给他们提供便捷良好的服务。
第六条 对示范区实行如下优惠政策(一)对示范区内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
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村办集体企业,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五”期间,示范区内的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环
境的可靠措施,项目大小不受限制,并按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金融部门对示范区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具体项目由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会
同金融部门择优确定后就可落实合作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允许示范区企业新产品开发经费据实列支。
(四)鼓励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到示范区领办、参办乡镇企业或
以技术投入联合经营乡镇企业,其原待遇不变,对在企业科技进步和新产品开发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有功人员,企业可给予重奖。鼓励区内外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的科技人
员到示范区企业挂职。
(五)适当提高示范区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
(六)国家每年用于中西部地区发展乡镇企业的专项贷款和新增切块资金,以及中国农业
银行设立的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专项贷款,优先安排示范区内的企业。
第七条 示范区及其区域内的企业,接受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各示范区所在的地、市、县(区),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有关具体优惠政策
或管理办法。尚不具备条件成立示范区的县(市、区),其东西合作示范项目可参照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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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地税局1997年10月28日桂地税发[1997]229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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