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工伤赔偿项目计算表(浙江省)-修改版III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

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
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
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
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
退休人员工伤赔偿标准详细表

退休人员工伤赔偿标准详细表护理费。
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根据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对他人的依赖程度确定护理标准,并确定护理费标准。
年金性伤残津贴。
亦称永久性伤残待遇或定期伤残待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月、以工伤职工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发放给工伤职工的生活补助。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退休人员发生意外受伤或者死亡时,首先需要判定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或是仍在从事劳动的人员,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则可以根据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下面是为您提供的退休人员工伤赔偿标准详细表。
▲一、工伤死亡赔偿标准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全国统一价)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015年度)的20倍,即623900元。
2、丧葬费: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杭州市为例:2015年上半年平均职工工资(全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待权威发布)为4831×6=2898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
单位支付3、交通费: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4、食宿费: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单位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基金支付。
全国各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一览表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257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2个月,六级伤残为44个月,七级34个月,八级伤残为28个月,九级伤残为22个月,十级伤残为16个月。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标准为:五级7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60个月,七级48个月,八级36个月,九级24个月,十级12个月。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上海市
2004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吉林省
2003年吉林省政府令第151号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标 准基 数支 付 渠 道挂号费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 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照标准报销工伤保险基金交通食宿费因工出差标准按标准报销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用人单位辅助器具费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标准报销工伤保险基金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 变医疗康复待遇停 及工 康留 复薪 待期 遇内生活不能自理的护 理 待 遇按实际需要用 人 单 位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经 一劳 次动 性能 伤力 残鉴 补定 助金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工伤保险基金五级70%伤 津残 贴六级60%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不能自理40%伤残待遇生 护理活 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丧 葬 补 助 金6个月同 上死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配偶每月40%本人工资(抚恤工伤保险基金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60个月用 人 单 位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亡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本 人 工 资工伤保险基金五级30个月五级30个月60个月六级25个月六级25个月50个月七级10个月七级10个月20个月八级7个月八级7个月14个月九级4个月九级4个月8个月工一伤次职性工工与伤用医人疗单补位助解金除和或伤终残止就劳业动补关助系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2个月合计4个月浙政发[2003]52号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宁波市年工伤赔偿标准表完整版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不变(本人工资扣除)
用人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伤
残
待
遇
经一
劳次
动性
能伤
力残
鉴 补
定助
金
一级
27个月
138051
本
人
工
资
或5113元/月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二级
25个月
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
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
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
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
宁波市年工伤赔偿标准表
宁波市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表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
疗
待
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及
工康
留复
薪待
工伤赔偿标准2013

博学笃行自强不息
工伤赔偿标准2013
2013年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划分,最低为1700元,最高为7万元。
2. 工伤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划分,分为10个等级,最低为50%的月工资终身年收入的15倍,最高为100%的月工资终身年收入的45倍。
3. 工亡丧葬补助金:最低为5000元,最高为20万元。
4.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划分,最低为3400元,最高为26万元。
5. 特别困难补助金:每月180元。
以上是2013年中国工伤赔偿标准的一些内容,具体金额可能会因地区和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
1。
2010年度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工伤赔偿项目计算表

2010年度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工伤赔偿金额对照表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此表适用条件:1、事故发生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但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的计算可以适用于所有发生在2010年前,在2010年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的赔偿;2、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可以适用而且其他区不适用,也可以适用于以浙江省全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统筹地缴费工资标准计算赔偿的市县;3、本表不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如果有其他争议的,如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可以一并主张。
■因工死亡(1)丧葬费:2290元/月×6个月=13740元(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290元/月×60个月=137400元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本人工资每月发给(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级伤残(1)保留劳动、工伤关系的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注:本人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最高:2290元/月×300%×24=164880元最低:2290元/月×60%×24=32976元B、伤残津贴:每月领取本人工资的90%注: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直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律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低于伤残律贴。
(2)结束劳动、工伤关系的领取一次性赔偿金:为待遇基数16倍,即27480元/年×16=439680元注:待遇基数为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一次性赔偿金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赔偿金支付之前进行治疗产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级伤残(1)保留劳动、工伤关系的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B、伤残津贴:每月领取本人工资的85%(2)结束劳动、工伤关系的(职工要求一次性支付)领取一次性赔偿金:为待遇基数14倍,即27480元/年×14=384720元■三级伤残(1)保留劳动、工伤关系的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B、伤残津贴:每月领取本人工资的80%(2)结束劳动、工伤关系的(职工要求一次性支付)领取一次性赔偿金:为待遇基数12倍,即27480元/年×12=329760元■四级伤残(1)保留劳动、工伤关系的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B、伤残津贴:每月领取本人工资的75%(2)结束劳动、工伤关系的(职工要求一次性支付)领取一次性赔偿金:为待遇基数10倍,即27480元/年×10=274800元■五级伤残(1)保留劳动、工伤关系的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B、安排工作,无伤残津贴难以安排:伤残津贴(每月领取本人工资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2)结束劳动、工伤关系的(经职工本人提出)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元)2290元/月×30=68700元C、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2290元/月×30=68700元■六级伤残(1)保留劳动、工伤关系的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B、安排工作,无伤残津贴难以安排:伤残津贴(每月领取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支付(2)结束劳动、工伤关系的(经职工本人提出)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B、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 2290元/月×25=57250元C、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 2290元/月×25=57250元■七级伤残(1)保留劳动、工伤关系的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B、继续工作(2)结束劳动、工伤关系的(合同期满终止或经职工本人提出)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元) 2290元/月×10=22900元C、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 2290元/月×10=22900元■八级伤残(1)保留劳动、工伤关系的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B、继续工作(2)结束劳动、工伤关系的(合同期满终止或经职工本人提出)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B、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 2290元/月×7=16030元C、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 2290元/月×7=16030元■九级伤残(1)保留劳动、工伤关系的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B、继续工作(2)结束劳动、工伤关系的(合同期满终止或经职工本人提出)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B、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 2290元/月×4=9160元C、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 2290元/月×4=9160元■十级伤残(1)保留劳动、工伤关系的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B、继续工作(2)结束劳动、工伤关系的(合同期满终止或经职工本人提出)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B、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 2290元/月×2=4580元C、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 2290元/月×2=4580元。
浙江2013清单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3号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的要求,为结合本省实际,稳妥做好“规范”贯彻实施工作,本站编制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一、通用部分(一)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以下简称“计算规范”)中规定对于挖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石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应按照计算规范有关规定,将因挖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因工作面和放坡所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各土石方工程量中计算。
如各专业工程清单提供的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与我省现行预算定额不一致,按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规范本次增补了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对于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定了“相应专项设计不具备时,可按暂估量计算”。
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于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工程数量可以计算或有专项设计的,必须按设计有关内容计算并提供工程数量;否则,对可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且无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其工程数量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为暂估量,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
办理结算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2.以“项”增补计量单位,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行报价。
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一)计算规范“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桩基础工程”中的空桩长度=孔深-桩长,此处的桩长应包括加灌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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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备注:
1、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以医院收据为准;
2、停工留薪期=住院天数+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天数。
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护理费仅计算评残前的护理费(由企业承担部分),计算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期限暂以住院天数为准(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建议天数计算);
4、伤残鉴定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以医院收据为准;
5、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年;2012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87元/年,月平均工资为3341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月;
6、1-4级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的伤残津贴由企业支付(①劳动者选择保留劳动关系;②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7、5-6级伤残的情况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表格照此计算);
8、工伤死亡的,亲属抚恤金按照以下比例按月发放。
配偶抚恤金=生前月平均工资*40%/月,其他亲属抚恤金=生前月平均工资*30%/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
总和不高于生前平均工资(若供养家属要求,可以一次性领取);
9、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注意工伤职工的年龄,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每增加1年扣减20%;
9、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若工伤职工已获得侵权赔偿,则工伤待遇扣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