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材料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一、引言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继承权益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关系到人们的财富分配、家庭关系稳定等重要问题。
本讲义将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适用范围2.1 婚姻的定义根据《婚姻法》,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基于互相爱慕而构成的法律关系。
在婚姻中的财产继承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2 家庭的定义家庭是指夫妻及其亲属一起共同生活的社会单位。
在家庭中的财产继承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3.1 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平等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根据平等原则,男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不论性别,都应当平等地分享财产继承权益。
3.2 血缘原则血缘原则是指继承权益应当按照亲属关系的血缘关系进行继承。
根据血缘原则,近亲属享有优先继承权益,远亲属则在继承中排位较低。
3.3 自愿原则根据自愿原则,婚姻家庭继承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财产继承权益的分配方式。
四、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具体内容4.1 配偶财产继承权根据婚姻法规定,配偶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特殊地位。
配偶有权继承对方财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
4.2 子女财产继承权子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一定比例的财产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益大于其他近亲属。
4.3 亲属财产继承权除了配偶和子女,其他亲属也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亲属的继承权益根据亲缘关系的近远程度而有所不同。
4.4 遗嘱的重要性遗嘱是一种重要的财产继承安排方式。
在婚姻家庭继承中,合理起草和执行遗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成员的继承权益。
五、结论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保护婚姻家庭成员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在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合理分配财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第8章 婚姻法和继承法

(四)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1. 遗产的概念: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称为遗产。 例:甲赤贫,嗜赌。一夜参与麻将赌博,天明时 终得一“自摸”,赢赌款100万元。甲高兴之 极,大喝一声,倒地而亡。经查,死于兴奋过 度而致的脑溢血。现甲妻主张继承100万元。 问:可否?为什么?
2. • • • • • • •
(二)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既调整婚 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既 调整人身关系,又调整财产关 系
(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制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 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二、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 的法律行为
3、遗嘱的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立的遗嘱 •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 伪造的遗嘱 •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 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4、遗嘱的形式 • 口头遗嘱 • 自书遗嘱 • 代书遗嘱 • 公证遗嘱 • 录音遗嘱
(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 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四、离婚 (一)协议离婚 • 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子女及 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 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二)诉讼离婚 1. 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或双方 虽都愿离婚,但对子女和财产等的处理上 有争议,为此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一种方式 2. 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 no.32 3. 离婚的两项特别保护规定 4. 子女抚养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家庭继承法成为了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修订和完善对于保障家庭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意义和目的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对配偶和其他亲属的继承权益进行规定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存在可以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规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具体继承规则,可以确保家庭成员在配偶或亲属去世时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保障和继承份额。
其次,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够减少家庭纷争和矛盾,促进家庭和睦,增进亲情和睦。
最后,婚姻家庭继承法还可以促进家族财富的传承。
通过明确家族内财产的继承规则,可以避免财产无人继承或被非法侵占,有利于家族财产的持续发展和传承。
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婚姻家庭继承法在配偶继承权益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平等。
目前,我国的继承制度中,配偶的继承份额要低于其他亲属,这导致了一些婚姻关系比较薄弱的家庭中,配偶在继承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其次,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益保护还不够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非婚生子女在继承中的地位和权益相对较低,这导致了一些非婚生子女在继承过程中遭受了不公平待遇。
另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于同性婚姻的继承权益保护亦存在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近年来对同性婚姻的认可度有所提高,但在继承法律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三、完善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建议针对婚姻家庭继承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下面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首先,应对婚姻家庭继承法进行修订,平衡配偶的继承权益。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

房产归属总结
婚前买房的情形 婚后买房的情形 父母买房的情形
婚前买房的情形
假设甲、乙为夫妻 1、甲婚前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2、甲婚前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婚后夫妻
共同还贷: 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 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10条 3、甲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乙名下: 乙个人财产(赠与),除非有相反证据; 4、甲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甲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
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 妹。
继承篇
属于甲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 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 5、婚后甲乙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甲名下: 如无约定,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6、婚后甲乙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
继承篇
《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谢 谢 大 家!
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 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 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 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 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下午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关于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普法宣讲。
婚姻和继承是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
因此,了解和适应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在接下来的演讲中,我将简要介绍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结婚,建立起家庭关系。
在婚姻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管理、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信任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睦。
然后,让我们转向继承法的内容。
继承法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死亡时,依法将其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和规定。
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继承顺序,即遗产的继承人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划分;二是继承份额,即遗产按照法定份额或遗嘱约定进行分配。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担债务、收益权、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和继承法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密切相关。
婚姻关系的解除会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共同分割离婚所得的财产。
而继承法则规定了离婚后的继承顺序和分配份额。
此外,婚姻和继承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公证等也有详细规定。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和继承法涉及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夫妻债务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是我们也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同时,在继承方面,遗产保护、判别继承人的能力等也是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
总结一下,婚姻法和继承法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法律领域。
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法律意识,使自己在婚姻和继承中能够合法维权和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姻和继承法,培养法治意识,用法律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婚姻继承案例

婚姻继承案例案例一: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纠纷时间:1998年12月1日事件经过:李先生和张女士在1985年7月15日结婚,他们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公证协议。
在他们的婚姻中,李先生自1990年起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并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房产。
然而,在1998年12月2日,李先生因患重病猝死,未留下遗嘱。
在处理遗产事务时,张女士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他们共同拥有的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他们的两个孩子也有权继承这部分财产。
然而,李先生的父母却坚持认为,房产是李先生在婚前购买的,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他们主张该财产应该由李先生的父母和张女士平分,而孩子们只能继承李先生的个人财产。
法律争议:1.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孩子是否有权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律师点评:根据我国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该案例中,李先生和张女士并未签订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也没有其他明确的约定。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需要根据婚姻期间双方的经济贡献、协助抚养子女的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产是李先生在婚前购买的,但李先生和张女士在婚姻期间共同生活并对房产进行了维护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对外的债务由遗产负责清偿……纠纷由经济问题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李先生的死亡并未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夫妻尚未清偿的债务和财产纠纷应由遗产负责清偿。
因此,我认为这套房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一方死亡,遗产以当时的所有情况,作为继承遗产的财产。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模式也在不断变化。
当代年轻人对于婚姻家庭的态度和要求与以往不同,这也给继承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以杨立新婚姻家庭为例,探讨其与继承法之间的关系。
一、杨立新婚姻状况1. 杨立新的个人情况介绍杨立新,男,1985年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
他是一名IT公司职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收入稳定。
他自幼父母离异,与母亲相依为命长大。
在大学期间,他认识了现任妻子张美丽。
2. 杨立新与张美丽的婚姻状况2015年8月,杨立新与张美丽在湖南省岳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次年10月举行了盛大的婚礼。
两人感情稳定,没有出现过大的矛盾和纠纷。
3. 杨立新夫妇目前的生活状况杨立新夫妇目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套90平米的房子里,两人均有稳定的工作。
他们没有生育子女,但养了一只名叫“小黑”的猫。
二、继承法基本概念1. 继承法的定义继承法是指对于死亡后留下的财产、债务和权利等遗产进行合法、公正、公平地分配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血缘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指在继承中各种亲属关系应当得到平等对待;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来规定自己财产的继承方式;血缘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应当优先享有继承权。
3. 继承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归属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如果在同一级别中有多个继承人,则按照同等份额分配。
三、杨立新夫妇的继承问题1. 杨立新的继承权归属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杨立新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其继承权归属顺序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由于杨立新没有子女,所以其配偶张美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2. 张美丽的继承权归属如果杨立新先于张美丽去世,则其财产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分配。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由配偶全部继承;个人财产则应当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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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1、婚姻的一般概念(P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具有以下含义:(1)男女两性。
2000年德国颁布了《生活伴侣登记法》即同性婚姻法对同性恋的态度(外国立法、医学观点、我国)(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3)一夫一妻。
(南非总统幻灯片6)(4)合法性。
2、家庭的一般概念:(P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家庭功能的改变:表现在家庭生产、生育等功能的减弱,消费功能的增强。
家庭的很多功能已经社会化;而医学和生命科学的发展也冲击了家庭的生育功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养老似乎已成为社会的责任。
两种生育观:子女是一种投资产品;高成本的消费品。
西方社会已经走过了一条由重视家庭及其价值——鄙视、厌倦家庭——正在回归家庭的道路。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P3)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婚姻是否可以设有效期?欧洲婚姻出现新趋势:“合同婚姻”、“宾客婚姻”。
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第二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P2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它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家庭本质和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观。
在同一国家内,婚姻家庭立法的任何规定不得与其基本原则相违背,它为本国公民在日常社会生活中遵守婚姻家庭法的各项规则指明了根本方向。
二、婚姻自由原则(一) 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P23)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它包括如下方面:1.结婚自由2.离婚自由(二)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包括父母)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法律后果:对干涉婚姻自由尚未使用暴力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按《刑法》257条的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买卖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财产应予以追缴没收。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1、婚姻的基础不同:前者非自愿,后者是自愿的;2、主体不同:前者是第三人,后者既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3、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是无效婚姻,后者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是合法婚姻。
4、财物的归属不同:前者上缴国库,后者返还当事人。
三、一夫一妻制原则(一) 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个体婚姻形式。
(二) 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 .禁止重婚;(1)重婚的概念: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
2)重婚的两种形式:A、法律上的重婚—登记B、事实上的重婚—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3)重婚的法律后果:A、民事上:重婚无效、离婚的法定理由、对方可以提出离婚过错赔偿。
B、刑事上:《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行政上: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上流传的民谣,形成错误的导向。
重婚的第三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4)司法实践中处理重婚问题应注意的事项:▲自然灾害外流而重婚的;▲被拐卖而重婚的;▲反抗包办、买卖婚姻或长期受虐待出逃而重婚的。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定理由;对方可以提出离婚过错赔偿。
(3)适用这一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第二,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第三,与通奸、卖淫嫖娼等行为的区别。
通奸、姘居和重婚三者之间的关系。
四、男女平等原则1、概念(P29)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表现1.在婚姻方面2.在人身方面3.在财产方面4.在家庭方面五、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一)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50年婚姻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
(二)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80年婚姻法与50年婚姻法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上是一致的。
(三)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80年婚姻法增加了保护老人权益的条款,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四)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33)1、禁止家庭暴力(1) 家庭暴力的概念(2)家庭暴力的特征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1)虐待、遗弃的概念(2)虐待与家庭暴力的区别3、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六、实行计划生育原则80年婚姻法在总则里就强调“实行计划生育”,在家庭关系一章里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社会抚育费,多生一胎,按2-4倍征收;多生两胎以上,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的,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1-2加倍征收。
七、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1.亲属的产生有特定的原因。
2.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3.法律确认的亲属之间互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1.配偶2.血亲: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1)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同一祖先的后裔,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2)拟制血亲: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3.姻亲: 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1)血亲的配偶:如嫂子、伯母、舅母等(2)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等(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一)直系亲与旁系亲1.直系亲。
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2.旁系亲。
又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三)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二、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一)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二)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三: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1.直系血亲的计算2.旁系血亲的计算第三章结婚制度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及其种类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二、第二节结婚的实质要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隐瞒真实情况婚姻是否有效?)二、(二)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高为男20、女18岁左右。
如美国部分州为男21岁、女18岁;澳大利亚为男21岁、女16岁;瑞士为男20岁、女18岁等。
中为男女都为18岁左右。
如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均规定男女婚龄为18岁。
低在16岁以下,如墨西哥、葡萄牙等为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希腊等为男14岁、女12岁。
香港、澳门男女均为18岁,台湾男18;女16有人建议修改婚姻法,把婚龄把改为男女相同或女大于男婚龄没有上线限制(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国古代有“同姓不婚”的传统湖北孝感市刘河村村民男刘元新,23岁、女刘荣22岁,比刘元新长一辈。
1988年两人要登记结婚,后来两人突然消失了.问题:⑴拟制直系血亲能否结婚?⑵姻亲能否结婚?⑶表兄妹如果不生育能否结婚?(二)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重症精神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
2.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
3.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将异常情况分为四类:对患有上述疾病的当事人应区别对待不许结婚(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暂缓结婚1、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2、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
)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男女一方患有严重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严重的性链锁隐性遗传病,像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女性携带者。
)第三节结婚的形式要件(一) 结婚形式要件的概念结婚的形式要件,又称结婚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是婚姻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取得社会承认的一种方式。
(二) 结婚程序的类型1.仪式制: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2.登记制:以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既须进行登记,又须举行仪式,婚姻始得成立。
二、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与程序(一) 结婚登记的机关:《婚姻登记条例》首次明文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必须集中在县以上民政婚姻登记机关。
(二) 结婚登记程序1.申请申请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签字声明(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不再要单位证明和婚检证明。
2.审查(1)查验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2)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3 .登记(发证)第四节婚约一、婚约的概念婚约俗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出的一种事先约定。
二、二、我国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1.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2.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
3.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自便。
4.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
三、对彩礼处理对彩礼的处理,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