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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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律应用”参考答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乙收取甲母钻戒的行为,在性质上为收取彩礼。

甲母送钻戒给乙,形式上自愿,实质上是得知甲决定与乙登记结婚的消息后,基于民间风俗习惯送给乙的结婚礼物,具备彩礼的特征。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乙与甲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此,对收取的彩礼,乙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甲母给付乙的彩礼,虽是甲母所为,却是为了满足甲与乙结婚愿望而代甲向乙之给付,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乙返还。

(2)乙母向甲母索要2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乙虽然自愿与甲登记结婚,但其母却以索取2万元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乙与甲结婚时间不长,因此,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乙方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乙母向甲母索取财物,借助于乙与甲的婚姻,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可向乙请求返还。

(3)乙父母胁迫乙离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乙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胁迫乙与甲离婚,符合《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特征,侵害了乙的婚姻自由权利,乙可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父母停止侵害;如果乙父母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了暴力,还应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1)甲为己与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重婚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甲作为婚姻登记员,违反该规定为己与乙、丙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完整word)婚姻与继承法重点

(完整word)婚姻与继承法重点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和权利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2)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1)自然属性:A、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婚姻法与家庭继承法的关系和重要性

婚姻法与家庭继承法的关系和重要性

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在婚姻 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往往涉及到家庭继承问题。因此,在处理婚姻和家庭继承
纠纷时,需要同时适用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区别
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婚姻法主要调整婚姻关系及其相关社会关系,而 家庭继承法主要调整家庭财产继承关系。此外,两者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 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婚姻法中,强调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原则
VS
继承权问题
离婚后,夫妻双方的继承权并不会因离婚 而消失。根据家庭继承法,离婚双方仍有 权继承对方的财产,但需注意遗嘱继承和 法定继承的不同规定。
案例二: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继承和分配问题
法律适用原则
在涉外婚姻中,财产继承和分配问题需遵循 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若涉及不同国家的法 律冲突,应根据国际私法原则进行法律选择 。
财产约定与继承的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能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如果双方约定了特定财产的 归属,那么在继承时,这些财产可能不再被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一些 约定还可能涉及到对继承份额的调整或特殊安排。
03
家庭继承法对婚姻关系的保障
法定继承中婚姻关系的保护
配偶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中,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与被继承人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这体现了家庭继承法 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保护。
婚姻作用
婚姻法的主要作用是调整婚姻关 系,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夫妻双 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 和谐与进步。
家庭继承法的定义与作用
家庭继承法定义
家庭继承法是调整家庭财产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1.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婚姻家庭法包含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1.1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结成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双方年满法定婚龄、双方自愿、无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等。

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或死亡实现。

1.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和信任,共同决定家庭大事、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在感情、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根据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和规范。

1.3 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问题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指婚姻关系成立前各方所拥有的财产;婚后财产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的财产归属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商来决定。

1.4 子女抚养婚姻关系的解除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利属于父母双方共同享有,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及教育费用。

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2. 继承法继承法是指依法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体系。

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将其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过程。

2.1 继承顺序与份额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顺序和份额。

继承顺序主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财产,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份额主要是指被继承人财产的分配比例,根据继承人的关系远近和继承人的数量进行分配。

2.2 继承权利与义务继承权利包括财产继承权和相应的管理和支配权。

2024版家庭法与婚姻法的继承规定

2024版家庭法与婚姻法的继承规定

法定继承顺序
不同国家的继承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 范围和顺序有不同规定,可能导致在 涉外婚姻中,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 产的分配产生争议。
遗嘱继承效力
各国对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包括遗嘱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 遗嘱的执行等,这也会影响到涉外婚 姻中遗产的分配。
涉外婚姻中遗产处理策略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 理。
遗嘱继承和遗赠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 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 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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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在继承关系中,所有继承 人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 利,不受性别、年龄、职 业等因素的歧视。
自愿原则
继承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 接受或放弃继承权,任何 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其作 出选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平原则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应坚 持公平原则,根据各继承 人的实际情况和贡献大小 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涉及家庭暴力的争议。通过案例分析, 强调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 危害,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和救 济途径。
案例二
涉及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争议。通 过案例分析,探讨如何保障子女的合 法权益,实现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合理 分配。
加强普法宣传和风险防范意识培养
普法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普法宣 传,提高公众对家庭法和婚姻法
份额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 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 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 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 分或者少分。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3
2、家庭的一般概念:(P2)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
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P3)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
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4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案例: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的配偶关系从双方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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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两个方面,即 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 自然死亡:医院死亡证书确定的时间
或户籍登记的时间 宣告死亡:判决书中确定的日期
判决书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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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离婚 • 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 • 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
时间 • 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或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 • 婚内“强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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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自 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出生与死亡是唯 一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
•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 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 实现的种的繁衍,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血 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 上的特征。(P4)
•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 性。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 社会,进而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 系。(P4)
5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
16
(3)重婚的法律后果: A、民事上 B、刑事上 C、行政上 (4)司法实践中处理重婚问题应注意的事项: A、程序上 B、诉讼主体 C、对几种情形的认定问题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涵盖了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并对其含义和作用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相关名词解释1. 婚姻登记:指夫妻双方在依法设立婚姻关系前需完成的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是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无登记即无法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和义务。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婚前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两种形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应在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况下进行合理划分。

3. 婚前协议: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婚前协议可以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财产的处理方式,依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 离婚:指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夫妻之间存在感情破裂、家暴、重婚等严重问题时,可以依法提出离婚请求。

5. 抚养权:指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后由哪一方负责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抚养权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裁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

二、家庭相关名词解释1.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非法且犯罪,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报警或寻求法律救助。

2.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共同取得的财产。

家庭财产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赠与或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财产在离婚或分割财产时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3. 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未成年子女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包括抚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权利。

4. 家庭权益:指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家庭权益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权利、赡养义务等。

三、继承相关名词解释1. 遗产继承:指个人在死亡后其财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具有先亲属优先顺序、分割继承份额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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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离婚:离婚是指在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2.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3.继子女: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与他人结婚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夫或妻称再婚配偶的子女为继子女。

4.离婚后的探望权: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5.收养:法学上的收养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收养行为和指收养关系,从收养行为而言,收养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之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6.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未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有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

7.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其内容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等重要方面。

8.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捐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选(5个、共15分)1.离婚后的法律赔偿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①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夫妻一方有重婚的、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遗弃家庭成员的);②夫妻一方有过错;③存在损害事实(另一方受到了损害);④夫妻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共同债务:(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4.配偶间的继承①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或者被继承人死亡时婚姻已经解除的人,不存在法定继承权;②在离婚诉讼生效中或者离婚判决还未生效前,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依然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③我国采取配偶与子女、父母之间共同继承主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配偶,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再由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子女、父母等继承人继承;⑤1994年2月1日前,事实婚姻(无配偶、未登记的男女双方)一方死亡,配偶享有继承权,但1994年2月1日之后一方死亡,并且之前未登记的,配偶没有继承权。

重婚的当事人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

⑥反对干涉寡妇带财产再婚。

5.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反对家庭暴力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6.妯娌连襟关系7.哪些情况不能提出离婚【男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以上两条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对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限制。

8.放弃继承权条件a.再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做出放弃自己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b.放弃继承权,应采取明示的方式:书面形式、口头表示并承认、诉讼中向法院口头表示并在笔录上签字的;c.放弃继承不得附加任何条件;d放弃继承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e原则上不允许撤回放弃承诺,除非放弃的意思存在瑕疵。

9.离婚财产的约定离婚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的约定。

离婚财产约定不仅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是双方自愿协商,也可以对夫妻个人财产进行约定10.财产分割分割的原则金额办法:坚持夫妻平等原则;充分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

11.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归个人12.关于继承原则上均等分配财产、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三、简答题(4个、共32分)1.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被代位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和唯一的法定原因;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人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2.结婚登记的意义和程序:结婚登记的意义: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实行结婚登记,是贯彻法定结婚条件的需要。

要求结婚的公民不仅应当具备结婚条件,还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取得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才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

(2)实行婚姻登记是国家岁婚姻厂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手段,有利于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3)通过婚姻登记可以大力宣传婚姻法和进行婚姻道德教育,破除婚姻问题上残存的落后传统和旧思想,促进婚姻家庭领域的文明建设。

(4)只有依法履行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结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一户家庭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代表国家全面审核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已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如认为结婚申请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3.无效婚姻概念:无效婚姻,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再法律尚不具备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①当事人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③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但是,当事人结婚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然而发生婚姻争议时已满足婚龄要求的,不宣布其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①确认婚姻无效理由成立的,应一律依法宣告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无效②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③财产处理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对同居生活期间的所的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④无效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

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⑤情节轻的,批评教育;情节重的,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之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非婚生子女概念: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范围: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形式:因父母结婚而准正、因法院宣告而准正。

准正作用: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自愿认领(生父自愿承认)、强制认领(生父不自愿认领,当事人诉讼)认领条件:①认领人必须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子关系未确认的,也可适用强制认领;②被认领人必须是非婚生子女;③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血缘关系;④认领经过必须经过生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⑤认领不得附加条件或期限。

6.婚外情的界定、对它的看法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看法:①违法性。

婚外情违背了《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性规定,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立法精神的本原。

②社会危害性。

现在大量关于因婚外情而造成的各类恶性刑事案件,我想大家应该耳闻目睹,感同身受。

这些刑事案件动不动就是以杀人、毁容、暴力伤害等形式出现,伤害的不仅仅只是当事人,还要连累当事人的亲属,对社会稳定及正常的社会秩序也会造成损害。

③影响了社会稳定性。

婚外情时常会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巨大伤害,经济上的较大损失,进而因受害人的报复而产生不稳定因素。

时常会破坏家庭的稳定,极大地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孩子会造成很不好地“示范”作用。

婚外情有时还会牵扯到其他人员,参与纠葛和争斗,进而演变为违法犯罪。

这些,都较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

④破坏了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道德性。

即便在现在所谓的性开放社会,婚外情仍旧是社会公德所禁止和谴责的对象,这是勿庸置疑的。

⑤亵渎了爱情的神圣性。

爱情是无私的,但爱情也是自私的、排他的,这是人的天性所在。

试想,有几个人愿意与他人共同“分享”自己的配偶?婚外情的行为违背了人们的爱情天性,自然会遭致人们本能的抵触。

⑥贪婪而自私的表现。

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有七情六欲在所难免,但人的欲望必须受到来自于方方面面的控制,否则,人将不能成其为人,人类将会自取灭亡。

不论婚外情有什么借口,但大多数时候,其纵欲的本质属性是不可掩盖的。

随意释放贪婪的情欲和性欲不仅会伤害他人,而且也会带来自我的痛苦和毁灭。

⑦违背了社会诚信性。

婚姻是一种精神和物质契约,诚信、忠贞是维持美满婚姻的最基本需求,而婚外情无疑是一种不守信、不负责的背叛,这样的背叛无疑是不讲诚信的表现。

⑧损害社会风气性。

婚外情行为若得不到有效遏制,甚至大行其道,只会让整个社会人伦道德变得混乱不堪,特别是腐败官僚和富有者的婚外情行为,更会给社会造成很不好的负面效应。

⑨侵害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性。

婚外情者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有时就像一个外来的入侵者,很多婚外情的受害人,合法权益往往会被婚外情者侵害,比如享用婚姻稳定、家庭幸福的权益、经济物质权益、精神和谐权益,等等,我想,受害人是有着深刻感受的。

⑩极端自私自利和极不负责性。

很多婚外情者,当初在结婚时往往会对着配偶山盟海誓,说什么海枯石烂,终生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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