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读书笔记
家庭婚姻继承法笔记

家庭婚姻继承法笔记第一章婚姻家庭法的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的概念及特征概念:婚姻是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其结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并具备公示性。
特征: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男女两性的性别差和性本能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婚姻成立的目的性,是婚姻成立的主观条件。
3、婚姻必须具有公示性。
所谓“公示性”是指男女两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状态为周围的群众所知晓。
(二)家庭的概念、特征及社会职能1、家庭的概念及特征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特征:(1)家庭是亲属团体。
(同一家庭成员是以婚姻、血缘或收养为纽带而连接在一起)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家庭是婚姻缔结的必然结果。
(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戚所构成,相互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一定范围的亲属,通常是指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而非全部亲属。
(有权利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3)家庭是共同的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
2、家庭的社会职能(1)生产职能(2)生育职能。
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3)教育职能(4)扶助职能。
家庭的基本职能,包括扶养(体现了家庭的经济职能,是物质要求)和扶助(精神层面的要求)两个方面。
(三)婚姻与家庭的关系1、婚姻与家庭的联系在本质上婚姻、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婚姻是家庭确立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结构的载体。
2、婚姻与家庭的区别具体差异取决于家庭结构的变迁:A、在传统社会,婚姻利益服从家庭利益,由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只是家庭关系之一。
B、在现代社会,婚姻利益具有独立的主导地位,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所在。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现了生物学和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读后感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读后感读完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那可真是像打开了一个装满生活百态的大盒子。
以前总觉得婚姻嘛,就是两个人看对眼了,然后就甜甜蜜蜜地过日子。
可看了这婚姻家庭篇才知道,这里头的门道多着呢。
它就像一个超级详细的婚姻指南。
比如说,结婚得是双方完全自愿的,这就像是在说,婚姻可不是能被人强拉硬拽进去的事儿。
就像你不能因为七大姑八大姨觉得某人合适,就稀里糊涂地把自己给“交代”了。
这一点可太重要了,毕竟婚姻是自己的大事儿,得自己打心底里乐意。
还有关于夫妻财产这一块。
以前就听说过什么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但都是一知半解。
现在可清楚多了,原来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夫妻共有的,分得明明白白。
这就好比两个人合伙开公司,得先把谁出了多少本儿,最后收益怎么分都讲清楚。
要是不明白这些,万一哪天感情出了岔子,在财产分割上那可就是一团乱麻。
我就想啊,这可真是给那些要走进婚姻的人打了一针“预防针”,让大家在开始的时候就清醒一点。
再说说婚姻里的那些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就像一种默契的契约。
你不能在对方生病或者遇到困难的时候拍拍屁股走人。
这就像是两个人一起在一条船上,不管风浪多大,都得互相拉一把。
而且呢,对于家庭中的各种事务,也不是一个人说了算,要互相商量着来。
这就像打游戏,不能一个人霸着键盘鼠标,得两个人配合着打通关。
还有离婚这事儿,以前感觉离婚就是两个人感情没了,就散伙呗。
但现在看来,这里面也有好多规则。
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离的,尤其是有孩子的时候,要考虑到孩子的权益。
这就像是给那些冲动想离婚的人一个“冷静期”。
这个冷静期可有意思了,就像给婚姻开了一个小诊所,在正式结束之前,再给双方一个机会,看看能不能把婚姻的“病”给治好。
而且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孩子抚养这些问题都要处理得妥妥当当,不能马虎。
这也让我觉得,虽然婚姻有时候可能走不下去了,但还是要尽量做到好聚好散,不要给彼此和家人带来太多的伤害。
总的来说,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就像是一个智慧的长者,站在旁边给我们这些在爱情和婚姻里摸爬滚打的人一些贴心的建议和严格的规则。
婚姻继承相关的书籍读后感

婚姻继承相关的书籍读后感最近读了几本关于婚姻继承的书籍,真的是让我对家庭关系里这两大块内容有了全新的认识,感觉像是在看一部家庭关系的“大戏”背后的“剧本大纲”。
先说说婚姻这部分吧。
以前总觉得婚姻就是两个人互相喜欢,然后领个证就幸福地生活在一起了。
可书里一讲,这里面的门道可太多了。
从婚前的财产公证到婚后的财产共有,每一个细节都像是一个隐藏的小关卡。
就像有些夫妻,婚前甜甜蜜蜜的,根本想不到要做什么财产公证。
结果后来感情要是出了问题,这财产分割就成了大麻烦。
我就看到书里有个例子,一对夫妻创业,男的家里出了大部分钱,但是当时没说清楚这钱算什么性质,后来闹离婚的时候,女方觉得自己在创业过程中也付出很多心血,也应该分得不少财产。
两个人为了这个打得不可开交,就像两只争骨头的小狗,谁也不让谁。
这让我意识到婚姻不仅仅是感情的结合,也是一种经济关系的结合。
在婚姻里,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光靠爱情发电,有些事情还是要提前商量好,就像搭伙做生意一样,规则先定明白了,后面才不容易出乱子。
再说到继承这一块,那简直就是一部家庭伦理剧的“高潮部分”。
书里各种各样的继承案例看得我是眼花缭乱。
比如说遗嘱的重要性,我以前总觉得立遗嘱是件很不吉利的事情,好像是在咒自己似的。
可是书里好多例子告诉我,要是没有遗嘱,家里人可能会因为遗产的分配反目成仇。
有个故事讲的是一个老人去世了,他有好几个孩子,老人生前没有立遗嘱,结果孩子们就开始争房子、争存款。
有的说自己照顾老人多应该多分,有的说按照传统长子应该多得。
最后亲情在金钱面前变得不堪一击,好好的一家人变得像仇人一样。
这时候我才明白,遗嘱就像是老人最后的一个“家庭规划”,虽然听起来有点冷酷,但其实是在保护家庭的和睦。
而且我还发现,在继承的法律规定里,有很多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这就像给那些在家庭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比如没有经济来源的老人、孩子或者残疾的家庭成员,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这让我感受到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它其实也充满了温情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夏吟兰第三版 读后感

婚姻家庭继承法夏吟兰第三版读后感“今天,我读了《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
”这是大年初二早晨在班级群里同学们纷纷发出的感慨。
大家都被《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最新修订震撼到了!夏吟兰教授是本次修订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更让大家欣喜的是,她将原来四章、十八条,扩展为七章、五十九条,增加和删除了多项内容,其中,涉及“代位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热点问题的规定也进行了调整完善。
婚姻法不仅是维系一个家庭的重要手段,还关乎着社会稳定与和谐。
正因如此,国家通过颁布相应的法律,以保障每个公民能够合理地解决好个人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平衡问题,使得婚姻制度走向良性轨道,而非产生诸多矛盾甚至纠纷。
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私法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法,它直接影响到家庭幸福指数和家庭经济状况。
然而长期以来,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婚姻家庭中出现各种问题。
就像李家英所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观念变化,原有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晰,相互干预严重,家庭成员间互相推诿,对家庭事务不愿担当责任;子女赡养老人、照顾父母等问题日趋突出……”所以,通过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并且适时修改相关的细则是必要的。
从总体上说,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修订顺应了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将会给千百万家庭的幸福带去更多安宁。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解决。
比如“一人单独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格是如何确认的?再比如“隐名投资购买股票的夫妻双方离婚时怎么处置?夫妻债务怎样分割?”针对类似情形,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几点建议:一是立足我校专业优势,依托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计,组织师生深入研究我校工科特色,推动具有交叉融合创新思想的教材建设,切实做到立德树人;二是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模式改革,以先进理念引领广大青年学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纽扣”;三是鼓励和支持广大青年学生参与到国家法治建设中来,促进法治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齐头并进,全力营造校园学习氛围。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篇1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在阅读《婚姻家庭法》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这本书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原则、制度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等内容。
通过学习,我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有了全面的认识。
在书中,作者详细阐述了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原则和制度。
作者认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亲缘关系原则等。
婚姻家庭制度的要素包括家庭关系、家庭职能和社会地位三个方面。
除了理论阐述,书中还介绍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作者认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原则,包括婚姻自由、家庭自主权等;二是保护家庭权益的原则,包括家庭财产权益、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等;三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包括家庭关系的稳定性、社会关系的和谐性等。
在实践中,应当注重发挥道德和习惯的调整作用,同时加强行政管理和司法救济的作用。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为,婚姻家庭法是保障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重保护个人自由和家庭权益,同时加强行政管理和司法救济的作用。
我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婚姻家庭法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篇2《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在深入阅读和理解《婚姻家庭法》之后,我深感其内容丰富,逻辑清晰,观点独特。
这本书不仅为我提供了对婚姻家庭法的新视角,也为我提供了理解和应用这一领域的新工具。
首先,我必须提到的是书的开篇第一章,它对婚姻家庭法的基础概念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释。
这部分内容让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全面的了解,也帮助我理解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我尤其被书中的案例分析所吸引,它们生动地展示了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效果。
其次,我对书中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部分印象深刻。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3、我国婚姻法的概念: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几层含义:①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②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③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④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含义: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范围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特定情况下,包括女婿、岳父母、儿媳、公婆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含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成为个体婚制(二)禁止重婚和姘居1、禁止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姘居行为)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姘居、重婚的联系和区别三、男女平等原则(一)概念: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尊重的原则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二)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一)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和贯彻(二)1980年《婚姻法》(三)《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立法突破与发展第三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一、亲属的概念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二、亲属的特征(一)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二)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定制而产生(三)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现代亲属的分类1、血亲:凡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①自然血亲②拟制血亲: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3、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第四章结婚制度第一节概述一、结婚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二)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异性)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结婚的要件(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结婚条件)2、形式要件:(结婚程序)(二)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必备条件(积极要件)2、禁止条件(消极要件)第二节? 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婚姻继承相关的书籍读后感

婚姻继承书籍读后感
哎哟喂,刚把那本讲婚姻继承的书啃完,心头是五味杂陈哟。
说实话,这本书写得巴适得很,把婚姻家庭那些弯弯绕绕、继承遗产的条条框框讲得清清楚楚。
一看进去,就发现这婚姻大事真不是儿戏,两个人要走到一起,不光是感情好那么简单,还得考虑以后的日子咋个过,财产咋个安排。
书里头说的那些案例,有的让人叹气,有的又让人拍手叫好,真的是人生百态,啥子情况都有。
说到继承,那就更复杂了。
老一辈留下来的东西,不光是钱和房子,还有那份心意和责任。
书里头讲,要尊重遗嘱,也要按法律来办,不然家里头怕是要闹翻天。
看到那些因为遗产打得不可开交的,我真的是心头一紧,觉得还是提前把事儿说清楚的好,免得以后亲兄弟明算账,伤了和气。
这本书读下来,我是感触良多。
觉得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更是两个家庭的事,得慎重对待。
以后要是有了自己的小家,一定要和另一半好好规划,把该立的规矩立起来,免得以后扯皮。
还有啊,这本书也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那就是不管啥时候,都不能忽略了法律的存在。
啥事儿都得按规矩来,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总的来说,这本书还是值得一读的,特别是对于我们这些还没经历过的人来说,更是上了一堂生动的课。
以后啊,得多学学这方面的知识,免得到时候手忙脚乱,不知所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读书笔记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XX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一、大作业题目(内容):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
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
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
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
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
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
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
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
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客观现实性。
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
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
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
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
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
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
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
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
在时间上一般表现为短暂、临时的特点。
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具体到本案中,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我们需要弄清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2、双方关系的公示性,即有没有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3、实质符合性,即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4、时间特定性、即他们婚姻是否在法律承认的时期内存在,具体到本案,则要考查诉讼发生的时间。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四项要求后,方能认为自诉人和被告双方事实婚姻关系成立。
在本案中,自诉人和被告人两人同居时,袁红25岁,张志国24岁,且双方均为未婚,因此他们的同居应视为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原被告两人于1984年相识并相爱,1987年遂同居在一起,1990年,被告因为出国怕被拒,双方才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法定的婚姻登记程序,而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
1992年,被告张志国回国探亲,双方仍旧保持此种同居关系。
直至1993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时间跨度上看,双方从相识相爱到关系最终破裂历时9年有余,在此漫长岁月中,双方显然是抱着一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否则,他们早就莺飞雁散,而不会延续这样一段马拉松式的两性关系。
关于双方主观上共同长久生活的一致性我们还可以从1990年10月,男方张志国准备出国深造,因害怕存在婚姻关系而被拒签,双方办理世俗的婚姻仪式以予代替的事实得到证明。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原被告在从1984年至1993年长达9年的时间里,一直相濡以沫,共同生活,并且希望维持长久,还为此举办了世俗结婚仪式,得到了群众认可,虽然在其后由于男方的原因此种关系未能继续,但时至1993年11月原告袁红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能够成立?本案中,被告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能否成立的问题,我们认为实质上就是怎样处理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矛盾的问题。
当然,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这里还要牵涉到不同时期婚姻制度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均未作明确规定,20XX年修正的《婚姻法》也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司法解释,曾经长时间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有条件的承认阶段:1949年-1986年。
A.对于事实婚的行为,首先认定其性质是违法的,必须给予批评教育,令其补办结婚的法定手续。
b.对未达婚龄或不符合法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由婚姻机关出面令其解除同居关系。
c.对事实婚中的女方怀孕或生有子女的事实婚,应在处理时考虑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
D.对事实婚在前,一方后又与他人法定登记结婚的,在处理时要考虑保护事实婚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对事实婚引发的离婚案件,一般应按正常的离婚案件处理。
2.逐步不承认阶段:1986年——1994年。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至1994年2月1日,即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
在此期间,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完全不承认阶段: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相对承认阶段:20XX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总之,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就是循着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这一过程。
具体到本案来讲,我们认为需要对如下事实进行分析后,才能确定第三人沈某与被告张志国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
1、第三人沈某与被告张志国的婚姻关系为何等性质,是合法婚姻、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2、原告袁红和被告张志国的婚姻关系与第三人沈某和张志国的关系哪一个发生在前;3、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发生冲突时,相关规定是怎样规定的,也即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怎样认定;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被告张志国和第三人沈某之间关系的性质。
在本案中,1992年2月,被告张志国与沈某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
对于他们此种登记结婚行为的认定,我们可以参照1984年7月19日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发布《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当事人双方均为出国留学生要求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资证明,可以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这条规定,张志国和沈某在我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行为应认定为合法婚姻。
我们在前面已经认定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对比两者的时间,我们可以发现,自诉人袁红和被告的事实婚姻在被告和第三人沈某的登记结婚行为之前。
具体到本案的发生时间为1993年11月,根据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承认其合法性,其效力等同与合法登记的婚姻。
所以,根据两者发生时间的先后,我们认为对于袁红与张志国的事实婚姻关系应予以保护,张某在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又与第三人结婚,构成重婚罪,因而认定其与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根据上面的分析,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1986年3月15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首先确认原告袁红和被告张志国构成事实婚姻。
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婚罪的规定,宣布被告张志国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第三人沈某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同时,宣告被告张志国与第三人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篇二: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是(A直系血亲)。
2.按照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D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3.夫妻间有相互(c扶养)的义务。
4.黄某与关某是各有配偶的青年男女,但两人却在某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他们的这种行为属于(c重婚)。
5.从婚姻法的主要性质来说婚姻法属于(b身份法)的范围。
6.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c民事责任)。
7.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女方怀孕期间)。
8.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D四十周岁以上)。
9.姻亲的种类不包括(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10.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不包括(D私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