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推出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这一政策调整的背后,是我国一贯支持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外汇管理方针。
自保税区设立之初,外汇管理局即通过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了区内外汇收支活动,并对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核销管理实行了倾斜政策,极大地推动了保税区的发展。
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面对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管理政策进行逃骗汇的行为,外汇管理局及时出台政策措施,有效遏制了外汇违法活动。
随着保税区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国家各部门管理政策的逐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也在不断提升。
同时,保税区以外的外汇管理政策也在向便利企业经营的方向进行调整改革。
在此背景下,1995年版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发展需求,或与其他管理部门的政策不协调。
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新《办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两点:一是外汇管理政策需与海关、财政、税务和外经贸等部门的政策相配套,共同促进保税区的发展;二是在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的原则下,对有利于保税区规范健康发展的业务实行政策倾斜和优惠。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保税区内企业统一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需至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登记证》。
《登记证》作为保税区内企业在外汇管理领域的身份证明,将贯穿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企业在办理外汇收支活动时必须出示《登记证》,这有利于外汇局实施统一监管,也便于银行确认企业身份。
2. 规范保税区内企业购汇行为。
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防止逃骗汇,外汇管理局暂停了区内企业购汇。
鉴于保税区经营环境的改善,新《办法》放开了三类购汇行为: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使用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以人民币注册的区内企业可使用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购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也可购汇汇出。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汇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孟德胜电话:************************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3日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以下简称外汇收支)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区内机构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5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监管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中国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第七条区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第八条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九条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条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一)政府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三)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四)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选择一家区内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外汇基本帐户,或者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特定用途的外汇专用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外汇的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基本帐户。
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在保税区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区内企业需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持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申请,持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开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

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1—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2—补充申报。
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进保税区报关后付汇法规

进保税区报关后付汇法规
问:保税区内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和进出口核销手续?
答:国际收支是一定时期内一国经济体对另一国的经济体之间全部经济交易的系统记录。
保税区内机构和个人属于中国居民,其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保税
区内与境内区外的经济交易,区内区外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与海关实行的“一线备案、二线报关”管理原则相适应,新《办法》规定,保税货物从区外进入区内或者从保税区进入区外(二线),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但不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
(一线),区内企业无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问:对保税区内企业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对保税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实行“一、二线兼顾,管住一线”的原则。
因此,区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外汇(转)贷款、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提供对外担保、向境外投资、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等均按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区内企业偿还外债、外汇(转)贷款及担保履约等,也应持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但原则上应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所得人民币,区内加工企业可以用
出口加工产品经批准内销所得的人民币,以及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购汇支付,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同时,为了防止通过担保的形式冲击区内机构原则上不得购汇的限制,区外企业为区内企业借用国内外汇贷款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保税仓库,是指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

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摘要:一、保税区的概念及作用二、保税区内企业的国际收支申报三、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流程四、注意事项及规定正文:一、保税区的概念及作用保税区,又称为保税港区,是我国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提高港口服务水平,实现货物快速流通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进口货物在保税区内免税,出口货物可以退税等。
这使得保税区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基地之一。
二、保税区内企业的国际收支申报保税区内的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需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这包括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外汇收支结算等环节。
企业应准确、及时地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国际收支数据的真实、完整。
三、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流程1.企业在保税区内完成货物的进口报关后,需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送进口货物的验收单、发票、提单等资料,申请办理进口外汇结算。
2.企业在保税区内完成货物的出口报关后,需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送出口货物的发票、提单等资料,申请办理出口外汇结算。
3.企业在保税区内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经济贸易往来时,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购汇、结汇等手续。
4.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定期报送国际收支统计报表,以便外汇管理部门了解和分析国际收支状况。
四、注意事项及规定1.企业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应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报送或隐瞒事实。
2.企业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使用正规的外汇结算账户,不得通过个人外币储蓄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3.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走私、逃汇等违法行为。
总之,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是企业在保税区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国际收支数据的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