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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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珠府[2005]10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珠府[2005]10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八日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珠海市农(渔)民(以下简称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具有珠海市户籍、以务农(渔)为基本生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珠海市户籍、曾以务农为基本生计,后被征用土地的人员(含被征地后出生的子女)。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组织”是指农民、被征地农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凡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且未参加珠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被征地农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应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

第四条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已经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

第五条2005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农民与被征地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出资,按月发放老年津贴,直至本人死亡。

老年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老年津贴从参保人及所在经济组织参保并缴费的次月起发放。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1]8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1]8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五日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一)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统一管理、分级负担。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三)未参加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或未定期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

第四条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保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

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5年发布)

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5年发布)

【法规标题】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5年发布)【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适用区域】珠海市【发布时间】2005-12-12【生效时间】2006-01-01【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5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第六条 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珠人社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珠人社规〔2021〕7 号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审核工作,规范办事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地社保费筹集每次征地时,区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

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2021年8月至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筹集征地社保费的,香洲区平均区片综合地价为13.7万元/亩,金湾区为10.35万元/亩,斗门区为10.25万元/亩,计提比例为20%。

区片价和计提比例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变化调整。

二、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原则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三、征地社保费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暂存征地社保费。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4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四)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后续管理和服务职责移交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五)将办理高校毕业生接收相关手续职责委托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城乡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人力资源调查和规划、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增强人力资源优势。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2020年12月日,市政府印发了《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2006年1月正式实施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9月出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2014年10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出台《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市不断完善政策规定,逐年加大财政投入,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目前全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约602元,待遇水平居全省前列。

尽管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成效显著,但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仍有差距。

比如,在待遇计发方面,向高龄人员倾斜力度不足,入户本市不足15年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60%计发等。

2019年12月,省政府出台实施新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在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参保补贴、待遇标准和基金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允许港澳台人员参保,强化缴费激励机制,增设高龄人员待遇等。

因此,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市对《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及创新举措有哪些(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九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1.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办法的制定依据、原则以及各部门的职责等。

2.第二章为覆盖人群。

与修订前相比,参保对象范围增加了曾经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人员,排除了2014年2月21日以后、户籍迁入本市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

3.第三章为基金筹集,主要包括基金来源以及政府补贴标准等。

与修订前相比,增设150元缴费档次,给予参保人更多缴费选择,有利于促进多缴多得。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6.06.09
•【字号】珠劳社函[2006]106号
•【施行日期】2006.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
人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函〔2006〕10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凡按《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可以同时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待遇。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珠府办[2013]1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05【实施日期】2013.01.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3〕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5日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珠府办〔201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市实际,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面向所有老年人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老年人享有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左右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4%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机构的“9064”社会养老服务格局;居家养老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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