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备成立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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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控能力,市建交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为了使《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充分发挥项目部的管理效能,市建交委决定先行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实行项目部人员配置实名制管理,即项目部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制。

2、各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各项规定,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配置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得低于本标准。

3、各施工企业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参加培训,以满足项目部配置及工程投标的需要。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可优先安排培训。

4、市、区(县)招标监管部门要做好《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其中,对参加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标的企业,要检查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和上岗证,对不按规定配置管理人员和无上岗证的取消投标资格。

5、市、区(县)市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置的检查力度,凡发现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或未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配置管理人员的,应立即责成施工企业进行整改。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津建设〔2017〕390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的通知津建设〔2017〕390号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水平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施工图审查和勘察设计质量全面提升,经研究决定,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将全面实行数字化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划安排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以下简称数字化审图)软件,经实验、实测、试运行等几个阶段的测试及修改,现已具备应用推广条件。

决定自2017年10月16日起,凡新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项目除外),全面实行数字化审查。

二、工作要求1.各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数字化审图软、硬件搭建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务必在规定日期前达到开展数字化审图工作的各项条件。

2.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电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送审工作,组织配合相关单位完成数字化审图流程。

相关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数字化审图要求做好有关资料转换(传输),以及电子图纸修改等工作。

具有勘察文件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建设单位送审的电子文件进行审查。

3.下一步将推进轨道交通工程数字化审图试运行。

三、组织协调1.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标准设计处负责本市数字化审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保障数字化审图工作顺利开展。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津交发〔2020〕17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0年第53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第四章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监测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七章统计监督与数据质量责任第八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

委其他内设处室根据职责承担各自专业的统计工作。

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运输、城市客运等领域综合统计工作。

市港航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运、航道等领域统计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公路设施的统计工作,负责公路交调站点的管理和维护。

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职责或者授权内容开展统计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荐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评优专家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荐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评优专家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荐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评优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建设[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荐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评优专家的通知(建设[2012]17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评优工作,提高“海河杯”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质量,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市建交委决定完善调整目前的“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评优专家库”,经综合评议被认定的专家将有资格参加“海河杯”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审工作。

具体工作由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

现将推荐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方式请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根据《天津市评优专家暂行管理办法》(附件1)的有关规定,推荐符合要求的评优专家。

二、推荐程序凡符合申报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评优专家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评优专家推荐表》(附件2)。

三、推荐材料1.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评优专家推荐表(一式两份);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省部级一等奖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版材料(一份)。

四、申报时间和报送材料地址请各勘察设计单位于2012年3月16日下午16:30点以前,把申报材料报送至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二层大厅18号窗口,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许茹电话:23673280-7706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特此通知附件:1.天津市评优专家暂行管理办法2.天津市勘察设计评优专家推荐表3.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评优专家专业名额分配表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1:天津市评优专家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评优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海河杯”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质量,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做好评优工作,特制订《天津市评优专家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4•【字号】津建设材〔2016〕29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8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市建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台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4日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架桥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本规定所称架设设施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整体提升模板等。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建筑[2010]413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2010]413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软科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软科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软科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18•【字号】津建科[2013]303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软科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3〕303号)各相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城建工作会议精神,增强规划建设管理系统自主创新能力和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建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我委决定开展2013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软科学课题研究计划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1、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2013年建设系统软科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范围,认真做好项目的申报及筛选工作。

2、各单位申报的软课题可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共同承担,实现产学研相结合。

3、申报项目应提交目前具备的条件、保障措施。

4、所有申报的课题立项后,原则上应在一年之内完成全部研究工作。

5、课题研究经费以自筹为主,对重大研究课题,市建设交通委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6、申报课题须填写《天津市建设系统软课题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由各单位加盖公章后,提交到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

申请书可在市建设交通委网站的“下载中心--科学技术”栏目中下载。

提交申请书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00号B座203联系人:邱少君电话:27120639转6209附件:2013年建设系统软科学课题申报指南2013年4月18日附件:2013年建设系统软科学课题申报指南1、规划设计方面加强“智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大型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绿色交通系统规划的技术创新及相关规划管理方面的研究。

2、房地产业方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体系建设,完善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研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津交发〔2023〕22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3〕221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11月13日第4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和“分级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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