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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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6
•【字号】津交发〔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津交发〔2018〕17号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2月6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做好2013年夏季公用事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做好2013年夏季公用事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做好2013年夏季公用事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津建公用[2013]451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做好2013年夏季公用事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津建公用〔2013〕451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安排好市民夏季生活,认真组织好公用事业各项服务工作,让市民过一个温馨和谐的夏季。

现通知如下:一、抓好安全稳定供应工作全市管道气供应单位要针对今年气源紧张的情况,加强与上游气源供应单位的沟通协调,保证夏季稳定供气;要加强对影响燃气管网安全的施工项目巡检,做到全程监控;要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居民用气高峰时间停气。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要落实储气装置的降温措施,加强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灌装和销售。

各加气站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并加强现场公示,保证加气服务质量。

自来水集团及所属供水企业要切实加强夏季供水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供应保障体系;针对夏季水质变化特点,严格产水生产工艺管理,加强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监测,组织清水库清洗,保证自来水水质;针对夏季用水高峰,加强管网压力监测,实施科学调度,严格水闸管理,加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新出现的低压片、低压点,保证供水水压。

二、抓好便民服务工作公用行业各单位要继续贯彻服务标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夏季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各单位要结合夏季特点,落实各项便民服务措施。

开展营业窗口无假日服务,自来水、燃气网点实行节假日正常营业制度;供热行业要推广网上缴费,自来水、燃气行业要积极研究探索缴费方式的创新,为市民提供便捷服务;继续开展服务信息公开工作,以12319热线门户网站为平台,按照服务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在12319热线网站发布服务信息,12319热线及各专业热线平台要明确专人,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使服务信息公开落到实处。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建质安[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9]84号)各区、县建委,滨海新区规建局,各功能经济区建发局,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为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施工安全,现就规范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二、严格落实施工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

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三、明确辖区监管责任。

凡地铁项目、市级投资的市政路桥项目、深度超过14米的基坑和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项目均由辖区负责监管。

各功能经济区的各项建设项目全部由功能经济区负责监管。

四、加强建设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超高、超深及特殊结构工程必须由具有在津施工经验的专业队伍和项目经理组织施工,没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队伍和项目经理不能参与建设。

中央和外地进津特级资质企业在招投标中一律与一级资质企业同等条件,不享受加分待遇。

除特殊工程外,建设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准到外地施工企业进行考察。

对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出卖证照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

凡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本市企业停止投标资格三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本市企业停止投标资格半年;外地进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清出天津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允许在津承揽工程,处于基础部位施工的立即终止工程合同,处于主体结构施工的到达安全部位立即终止合同。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5.04
•【字号】津建工程[2014]219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建工程[2014]219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2010]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项目)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项目)按规定到市、区配套主管部门交纳大配套费。

二、位于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公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交纳大配套费;上述范围之外的,到项目坐落区县配套主管部门交纳大配套费。

三、市、区配套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对交纳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出具相关证明。

四、对未按规定交纳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4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我市20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我市20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我市2011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3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14【实施日期】2011.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我市2011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我市2011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我市2011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加速实施市第九次党代会各项部署的关键一年。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要求,加快实施市委着力构筑"三个高地"、全力打好"五个攻坚战"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抓紧抓好重大项目建设,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保持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平稳增长,对于支撑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现就2011年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提出如下意见:一、安排原则积极落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政策措施,围绕工业优势产业、滨海新区基础设施、自主创新、循环经济、新农村建设、社会事业等方面加大投入,优先考虑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投资效益好的大项目。

主要投向:(一)加大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投入,建设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基地。

(二)加强海港、空港、高速公路、铁路等大交通体系建设,加大能源、市政基础设施投入,增强城市载体功能。

(三)加快农林水利和示范小城镇建设,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天津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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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下达2013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二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3〕883号)要求,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修订完成了《天津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T29-200-2019,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原《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DB29-200-2010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019年10月14日
——结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建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建筑[2009]31号)各区(县)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防止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招标投标规范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九年一月十六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八年十二月)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投标规范”)。

本招投标规范分为18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格、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监督管理、附录。

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订时参考目录1总则2术语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4招标方式4.1 一般规定4.2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4.4可不招标的项目5招标资格5.1招标人自行招标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6招标6.1一般规定6.2招标备案资料6.3 资格预审公告6.4 招标公告6.5 投标邀请书6.6投标申请6.7 重新发布公告7 资格预审文件7.1 一般规定7.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7.3 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7.4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8 资格预审8.1 一般规定8.2 资格审查委员会8.3 资格预审8.4 确定合格投标人8.5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9 招标文件9.1一般规定9.2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9.3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9.4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9.5 货物招标文件9.6 施工招标文件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9.8 招标文件的发售10 投标交底答疑会10.1 一般规定10.2 踏勘现场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10.4问题的解答、澄清11 投标文件11.1 一般规定11.2 投标文件编制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12 开标12.1 一般规定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12.3唱标13 评标13.1 一般规定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13.5 评标准备和程序13.6 资格审查13.7 初步评审13.8 详细评审13.9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13.10 评标报告13.11 重新招标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4.1 确定中标人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14.4 合同的签订15 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5.1 一般规定15.2 工程标底15.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16.1一般规定16.2资格审查内容16.3 初步评审内容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16.6 资信标内容16.7 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16.8 中标人确定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17.1 一般规定17.2 投诉17.3 投诉的接收17.4 投诉的不受理18 监督管理18.1 一般规定18.2 违规情形附录A: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格式附录B: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格式附录C:确认通知格式附录D:本招投标规范用此说明附录E:制定依据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

编号DB/T29-86-2011备案号J10424-2011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报批稿) Tianjinurbancodeforconstructionprojectdocumentfilingandarrangement2011-12-09发布2012-03-01实施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报批稿) TianjinurbancodeforconstructionprojectdocumentfilingandarrangementDB/T29-86-2011备案号J10424-2011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实施日期:2012年03月01日2011天津前言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9]338号)文件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研,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归档质量要求,归档范围及内容,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建设工程档案著录,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移交等。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第四章增加电子文件的归档质量要求、编绘竣工图的质量要求两节;原第五章第二节的整理部分修改为第六章,增加电子文件的整理一节;原第六章改为第七章,增加著录级别、电子档案著录两节;原第七章改为第八章,增加纸质文件的归档、声像资料的归档、电子文件的归档三节;原第八章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拆分成第九章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和第十章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

附录增加建设工程类别的划分、公路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园林绿化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声像资料归档内容。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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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公用【2011】2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
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费,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
以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
层高除以3米。

(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未安装采暖设
施的不计算。

(八)其他特殊房型和部位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非居民住宅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超高部位按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5米。

特殊房型和部位或对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供热采暖费应按照房屋产权性质对应的计费面积和价格标准计算。

执行居民用水和用电价格且用于自住的房屋,应按居民住宅计
算供热采暖费。

第九条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
执行。

第十条计费面积有误时,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
少不补。

此前年度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按更正后的计费面积交纳。

第十一条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
采暖费的2‰。

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
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已入住的,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
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第十三条新建房屋办理入住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四条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第十五条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第十六条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

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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