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合集下载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津教委〔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学分制收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中"积极探索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学分制收费试点高校要履行简易听证程序。

申请试点的高校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的学分制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市教委审核,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履行简易听证程序通过后,报三部门批准实施。

二、试点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以学分制收费改革为由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和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制"收费。

三、试点高校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试行方案》规定,扎实推进学分制教学和收费改革的各项工作。

要向广大师生做好学分制收费改革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同时,及时总结学分制收费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我们。

四、非试点的高校仍执行学年制收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津财教〔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52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推进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工作,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津教委〔201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设立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施“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为鼓励高校争创一流、特色办学,采取“一校一策”的方式,支持高校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规划,自主确定综合投资建设内容;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增强高校财务安排和使用经费的自主权;科学设定资金分配因素,引导高校生师比趋于合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分类核定、逐年安排、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规范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稳定性与竞争性相协调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津教政〔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政〔2019〕18号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津政办发〔2019〕26号),市教委、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设立"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特制订《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10月8日(联系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杨萌联系电话:************;天津市财政局王悦联系电话:************)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津政办发〔2019〕26号),设立"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

为全面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是指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资源。

第三条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补齐学前教育学位,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占比。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津教规范〔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胸怀“两个大局”,坚持“四为”方针,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之路,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为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全过程,加快构建优质高效开放创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引领。

围绕打造我国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的目标,突出创新精神塑造、创新与实践能力培养,推动研究生教育更好服务新动能引育和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育人为本、质量为要。

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聚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形成质量保障长效机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津教委〔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津教委〔2018〕35号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07〕2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8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区〔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绩效评价内容与程序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融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教委负责对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高校和所在区在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中发挥“双主体”作用。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天津市大学科技园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是高校成果转化“首站”、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和新兴产业“策源地”。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津教委财[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4〕18号)各办学主管部门,各高等职业院校:为规范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的通知》(津教委财〔2012〕9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4年4月28日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的通知》(津教委财〔20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以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水平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高等职业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学校示范作用,带动我市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办学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承担,主要来源为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办学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

办学主管部门和学校资金投入不得低于项目总投入的30%。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四条申请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学校,应符合津教委财〔2012〕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津科计〔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市科委对《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科综〔2006〕29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是天津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市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项目或投融资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相关活动。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投融资是指政府引导出资,通过市场化运作,聚集社会资本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参股子基金、参股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及担保风险补偿,以及其他投融资支持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津财建一[2015]3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众创空
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津财建一〔2015〕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9号),规范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