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
2016年1月-5月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

序 号 1 2 地区 (城市) 市级 北京市 天津市(宁河区) 天津市(除宁河区以外 的区县) 河北省(石家庄) 山西省(太原) 内蒙古(呼和浩特) 辽宁省(沈阳) 大连市 吉林省(长春) 黑龙江省(哈尔滨)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 浙江省(杭州) 宁波市 安徽省(合肥) 福建省(福州) 厦门市 江西省(南昌) 山东省(济南) 青岛市 河南省(郑州) 湖北省(武汉) 湖南省(长沙) 广东省(广州) 深圳市 广 西(南宁) 海南省(海口)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 贵州省(贵阳) 云南省(昆明) 西 藏(拉萨) 陕西省(西安) 1100 6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1100 900 900 800 800 900 900 800 800 800 900 800 800 900 900 800 800 800 900 800 900 800 800 住宿费标准 局级 650 350 480 450 480 460 480 490 450 450 600 490 500 450 460 480 500 470 480 490 480 480 450 550 550 470 500 480 470 470 480 500 460 其他人员 500 320 38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500 380 400 350 350 380 400 350 380 380 380 350 350 450 450 350 350 370 370 370 380 35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7-9月 960 590 450 20% 7-9月 960 540 420 20% 7-9月 960 590 420 20% 旺季期间 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差旅 单位:元/间•天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上浮价 市级 局级 其他人员 上浮比例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审办〔2021〕10号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新修订的《天津市审计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14次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审计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保障审计人员出行安全,节约审计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安全、高效执行公务,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外勤经费是指在本单位以外履行审计职责期间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在本单位报销的费用。
第三条审计外勤经费按照专项经费管理。
审计外勤经费执行标准第四条环内区域审计(一)被审计单位具备就餐条件的(有固定食堂或内部员工集中就餐地点),审计组按照被审计单位统一规定的早、午工作餐标准结算餐费并按规定程序据实报销。
(二)被审计单位不具备就餐条件的,审计组可视实际情况回局就餐;也可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领取补助(早餐补助10元、午餐补助30元),审计组需记录早、午就餐情况,待审计结束后按标准和规定程序办理。
(三)交通费自理。
原则上不能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在环内区域就地审计期间,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具备就餐条件,审计组按照被审计单位统一规定的晚餐标准结算餐费;被审计单位不具备就餐条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按照每人每晚30元标准在外就餐、网上订餐并取得正式发票,待审计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销。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财政部2015年9月30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
【标 签】差旅住宿费标准,中央和国家机关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行[2015]497号
【发文日期】2015-09-30
【实施时间】201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天津出差住宿标准

天津出差住宿标准根据天津市出差住宿标准,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一、住宿标准和要求:1. 五星级酒店:出差人员在天津市可选择入住五星级酒店,住宿标准为每晚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2. 四星级酒店:如果五星级酒店不方便或无法提供住宿,出差人员可以选择四星级酒店,住宿标准为每晚不超过1500元人民币。
3. 三星级酒店:在无法选择四星级酒店的情况下,出差人员可以选择三星级酒店,住宿标准为每晚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4. 行政公寓:如果出差人员需要长期住宿,可以选择合适的行政公寓。
住宿标准根据公寓所在地区的价格水平进行确定,需在审批时提供相关价格证明。
二、住宿设施要求:1. 房间:住宿房间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设有卫生间和浴室,并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品。
房间内应配备舒适的床品、工作桌椅、电话、电视等设施。
提供免费的互联网接入。
2. 餐饮:提供早餐服务,且餐厅内餐食种类丰富,环境整洁。
提供各类饮料和点心,并支持餐厅送餐服务。
3. 会议室:酒店应提供配备有先进的音视频设备的会议室,满足出差人员的会议需求。
4. 娱乐设施:提供健身房、游泳池、SPA 等娱乐设施,以供出差人员在休息时间进行消遣和放松。
5. 安全设施:酒店内应配备定期维护的火灾报警系统、监控摄像设备等安全设施,确保出差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其他服务要求:1. 接送服务:酒店应提供从天津市内主要交通枢纽(如机场、火车站等)到酒店的接送服务,保证出差人员的出行便利。
2. 前台服务:酒店前台应有礼貌、热情的员工,能够及时解答出差人员的咨询,提供各类协助。
3. 24小时服务:酒店应提供24小时前台服务、客房服务和保安巡逻,确保出差人员的日常需求得到满足。
4. 清洁服务:酒店应提供每日的客房清洁服务,包括更换床品、清理卫生间和浴室,并确保房间整洁、卫生。
总结:天津市对出差住宿标准和要求有一定的规定。
在选择酒店时,需要根据出差人员的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星级酒店或行政公寓。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津财行政[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
确有需要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
第六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等情况,市财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津中医发〔2018〕2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部门。
各部门原则上应当将差旅费纳入本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按规定报经分管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分管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出差人员和使用本部门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各部门应加强差旅费管理,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部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实施差旅费报销审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一)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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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津财行政[2015]5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5〕54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市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细化我市各区县差旅住宿费标准。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间·天
1北京市1100650500
2天津市(宁河区)600 350320
天津市(除宁河区以外的
区县)
800 480380
3河北省(石家庄)800 450350 4山西省(太原)800 480350 5内蒙古(呼和浩特)800 460350 6辽宁省(沈阳)800 480350
7大连市800 4903507-9
月
96059042020%
8吉林省(长春)800 45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