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津人工[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津人工[2007]11号)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有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无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二、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第一条规定和原劳动人事部《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第一条规定的老干部,没有办理离休手续已经去世的,其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按上述标准调整。
三、对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老工人,以及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按该文件规定改办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已经去世的,其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调整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仍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财事[1996]307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事[1996]307号)各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中央驻津单位:现将重新制定的《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略)(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市长、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天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天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残联、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第三章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第四章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第五章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第六章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第七章补贴奖励资金来源第八章附则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发放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帮扶残疾人自主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章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第三条对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2020年1月1日起新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以下统一简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未就业残疾人,给予自主创业补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14•【字号】津政办发[1994]11号•【施行日期】199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4]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
希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并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三)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职级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1.基础工资:以现行基础工资40元(下同)为基数,套人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职级工资制基础工资标准为90元)。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5.10.16
•【字号】津人工[1995]39号
•【施行日期】199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95]39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的福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的提取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费的提取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三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十二元。
二、福利费提高标准后,应由福利费列支的各项费用,不得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福利费标准提高后,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福利费使用的管理,严格按照福利费使用范围的规定,认真解决好职工的生活困难,做好职工的有关福利工作,严禁滥用福利费,防止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福利费中列支。
当年结余的福利费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将福利费平均分发给个人。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
(民函[2004]3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109715cc7931b765ce1568.png)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
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
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5—3一1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委会退养主
任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3.27
•【字号】津民发〔2014〕22号
•【施行日期】2014.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
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我市社区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依照天津市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从2014年4月1日起将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85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5.5元。
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市财政对市内六区按原补助比例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补助。
各涉农区县调整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标准可参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3月27日。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并发布了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注释和法律名词解释,以便泛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运用。
二、工伤赔偿标准内容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天津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因工致残伤残津贴伤残等级月平均工资伤残津贴标准---一级2506元以下210元/月一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263元/月一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342元/月一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421元/月一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500元/月二级2506元以下158元/月二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98元/月二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257元/月二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315元/月二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374元/月三级2506元以下126元/月三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205元/月三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252元/月三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299元/月四级2506元以下105元/月四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32元/月四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71元/月四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210元/月四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249元/月五级2506元以下84元/月五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05元/月五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36元/月五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199元/月六级2506元以下63元/月六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79元/月六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02元/月六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126元/月六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149元/月2. 因工致死一次性抚恤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1)一次性抚恤金:被扶养人数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无5181元以下36万元无5181元以上至12189元48万元无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60万元无26498元以上72万元1人5181元以下43.2万元1人5181元以上至12189元57.6万元1人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72万元1人26498元以上86.4万元2人及以上5181元以下50.4万元2人及以上5181元以上至12189元67.2万元2人及以上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84万元2人及以上26498元以上100.8万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数月平均工资生活费标准---1人2506元以下530元/月1人2506元以上至3759元664元/月1人3759元以上至5882元849元/月1人5882元以上1061元/月2人及以上2506元以下796元/月2人及以上2506元以上至3759元996元/月2人及以上3759元以上至5882元1274元/月2人及以上5882元以上1595元/月三、注释1. 工伤: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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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
理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人工[2008]1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2008〕1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财政(财务)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有关通知精神,依据我市2007年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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