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

合集下载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津教委〔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学分制收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中"积极探索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学分制收费试点高校要履行简易听证程序。

申请试点的高校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的学分制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市教委审核,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履行简易听证程序通过后,报三部门批准实施。

二、试点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以学分制收费改革为由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和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制"收费。

三、试点高校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试行方案》规定,扎实推进学分制教学和收费改革的各项工作。

要向广大师生做好学分制收费改革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同时,及时总结学分制收费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我们。

四、非试点的高校仍执行学年制收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津教政〔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政〔2019〕18号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津政办发〔2019〕26号),市教委、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设立"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特制订《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10月8日(联系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杨萌联系电话:************;天津市财政局王悦联系电话:************)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津政办发〔2019〕26号),设立"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

为全面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是指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资源。

第三条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补齐学前教育学位,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占比。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督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督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督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津教委法[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督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教委法〔2009〕4号)各高等院校,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或驻津分公司及其他保险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精神,结合我市学校风险管理工作实际,全市自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本着“政策引导、行政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为契机,逐步建立管理措施科学、服务网络完善、理赔及时高效的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

现就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投保范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提倡普通高等学校、托幼园所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二、保险期限及投保时间校方责任保险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

承保保险公司应充分考虑学校特点,为投保人每年办理投保和续保手续提供便利。

三、责任范围和理赔范围校方责任保险的基本范围,为因学校责任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当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校方责任的具体内容、赔偿范围等,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12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投保学校方与承保保险机构方签约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天津市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天津市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天津市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津财教〔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天津市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津财教〔2014〕72号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一、适用范围市和区县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

二、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结合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充分考虑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现状,我市制定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每年不低于1200元。

三、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办公、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的购置;幼儿园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幼儿体检费用;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保费;幼儿园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其他用于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

四、有关要求(一)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本级财力及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要在2014年达到上述标准。

现有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区县,不得降低经费保障水平。

(二)要按照办园规模及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及时足额安排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预算,同时兼顾幼儿园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规模较小、条件薄弱的幼儿园倾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津教委〔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津教委〔2018〕35号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07〕2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8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津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中央及我市有关制度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四章资助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9〕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大众、收费符合政策规定、质量合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

第四条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

其中:1.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2.革命烈士子女是指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证明的儿童;3.孤儿是指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儿童;4.残疾儿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津教委财[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4〕18号)各办学主管部门,各高等职业院校:为规范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的通知》(津教委财〔2012〕9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4年4月28日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的通知》(津教委财〔20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以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水平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高等职业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学校示范作用,带动我市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办学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承担,主要来源为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办学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

办学主管部门和学校资金投入不得低于项目总投入的30%。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四条申请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学校,应符合津教委财〔2012〕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工程”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工程”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津教委[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工程”的通知(津教委〔2010〕171号)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津党发〔2010〕1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和《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津政办发〔2010〕123号)精神,切实加强幼儿园园长、教师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引领全市学前教育改革的园长和骨干教师;全面提高农村幼儿教师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从2011年开始,在全市实施“天津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工程”,该工程分为三个项目,即天津市幼儿园园长培训项目,天津市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天津市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实施“天津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工程”,对于加强我市幼儿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全力提高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形成协调、开放、和谐的学前教育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天津市幼儿园园长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天津市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和《天津市农村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学员的遴选推荐、过程管理和后期考核等相关组织工作,为打造一批懂教育、善研究、会管理的园长队伍,培养一批师德好、素养高、能力强的幼儿教师队伍积极创造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
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津财教[2013]6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8
【实施日期】2013.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津财教〔2013〕66号)
市级各有关办学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津政发〔2010〕46号),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更好地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现就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引导高等职业院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特色办学、持续发展,从2013年起逐步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

总体思路是:完善支持体系,健全投入机制;制定生均标准,体现办学差异;增设绩
效拨款,构建激励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生均拨款标准
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办法,依照“人员经费按照标准执行,公用经费体现办学差异”的原则,制定在职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生均拨款标准,离退休人员经费继续按照实有人数和有关标准据实核定。

具体做法:
一是确定基础标准。

基于目前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考虑办学规模、生师比结构以及保持经费平稳增长等因素,分别确定在职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生均拨款基础标准。

二是设置折算系数。

根据目前在职人员经费的实际水平和不同专业类别的办学差异,按照学校设置在职人员经费折算系数,按照专业类别设置公用经费折算系数(见附件)。

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发展需要,结合财力状况、物价变动、学生变化等因素,对生均拨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