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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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津粮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粮规〔2018〕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有农业区粮食购销公司:为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现将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7月24日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天津市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实现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良性循环、结构合理、调用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结合《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一)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承储企业按照规定,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执行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政策,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二)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承储企业同品种等量等质自主轮换”的方式,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补贴标准为:小麦(不含进口):30元/吨·年;稻谷:88元/吨·年;食用油:120元/吨·年。

在异地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和进口小麦的补贴标准另行确定。

(三)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自负盈亏。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津财库[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09〕91号)市级各改革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制度规定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财政资金支付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处理,以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性,确保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范围是实行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的所有预算单位和纳入改革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监控内容第四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方式,是财政部门利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的监控规则,对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的每一笔资金支付业务进行筛查与综合判断,发现问题并经核实后,对违规支出及时进行止付,以达到促进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的目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财税政[2012]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1.17
【实施日期】2012.0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
库名单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2〕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公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

公布范围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财税〔2011〕94号文件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附件:
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储备粮(含大豆)和食用油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一)市级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24户)
1.东丽区军粮城粮库
2.天。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津财建二〔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建二〔2019〕65号各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9日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并下达我市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制定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9.02.03•【字号】津财库〔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津财库〔2019〕19号各区财政局、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全面建设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科学化、自动化、标准化整合业务流程,实现链条式管理,建立“环环相扣、互相牵制、有始有终、完整严密”的资金支付内控机制,实现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的管理模式。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文件精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规范管理,按照统一要求、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

2014年以来,天津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推进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初步建立了市财政、预算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四方电子化管理体系,明显提高了财政服务效能,推动了业务管理创新,进一步深化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为在我市区级财政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为加快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和战略性工作,是提升国库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深刻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财政资金安全管理。

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关键的是加强内控管理和技术支撑。

通过推行电子化管理,在业务上实现链条式管理,在技术上引入安全支撑控件,从根本上实现数据的唯一性、完整性、防抵赖和防篡改,对减少人工干预,降低违规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财库[2014]1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发布日期】2014.04.17【实施日期】2014.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库〔2014〕13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成功,请各有关银行严格执行储蓄国债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报送备案的全部网点办理储蓄国债发行业务。

在发行期间,各网点要配备专人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后应及时公示。

各有关银行网点发生变化需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备案。

二、在发行期间,各有关银行应分别于发行期首日后一工作日、发行期首周结束后一工作日、发行期结束后一工作日的上午9:00前,将各期国债销售的数据(包括发行首日信息)通过传真方式报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报送销售的数据截至日分别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周结束日、发行期结束日。

如国债发行工作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后续周报无须重复报送。

发行首日报表与周报表格式见附件,报送的数据需加盖银行公章。

三、通过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的试点银行,还需加报“网上银行销售情况表”,统计口径与发行报表一致。

请各试点银行严格执行网银销售国债的比例上限的规定,并合理分配网点柜台与网银的额度比例。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部门: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发挥专家在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的选聘条件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专家库的组建第五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领域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调整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日常运行和维护,对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市级部门(单位)可以抽取专家参与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支付专家服务费,定期向市财政局反馈选用专家履职情况。

第二章专家的选聘条件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独立开展相关工作;(二)熟悉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关工作,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和义务;(四)未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相关专业领域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财教[2013]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1.17【实施日期】2013.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3〕2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7日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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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财库[2014]5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
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库〔2014〕58号)
市级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4年12月30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
记账合法有效的依据。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应当制定管理细则或者组织各业务方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六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确认的报文规范为准),确保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并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八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要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确保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三级保护标准,降低财
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纳入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主要有:财政实拨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含公务卡业务)以及各种报表、对账等。

天津市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改革分两步走,以实拨资金业务、直接支付业务为第一步,以授权业务与自助柜面业务为第二步。

第十二条实拨资金业务流程
(一)一般支付流程。

1.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发出《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人民银行收到校验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2.人民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3.付款成功后,人民银行将《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发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确认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退回流程。

1.人民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发现收款账户等要素信息有误无法办理支付的,应办理电子凭证退回手续。

2.市财政局接收人民银行反馈的预算拨款凭证退回信息,确认后作废原《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重新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财政直接支付流程
(一)一般支付流程。

1.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发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凭证,市财政局接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

2.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发出《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同时向人民银行发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

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收到市财政局电子凭证,校验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3.代理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人民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并据此登记预算单位额度。

4.代理银行将支付成功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并于日终将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电子凭证,汇总开具《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提交人民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5.人民银行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签章确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发送市财政局。

6.市财政局接收代理银行反馈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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