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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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津工信投资〔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津工信投资〔2024〕7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加快我市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根据《天津市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诊断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抓住机遇激发新动能,创造新优势,提升竞争力,组织专业诊断机构为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意愿的规上工业企业提供免费入户诊断服务,帮助企业梳理现状,明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路径与方向,着力解决企业“不敢改、不愿改、不会改”问题,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服务商助力”的工作格局,以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升级为重点,加快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现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二、实施步骤(一)形成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意愿企业名单以企业自主自愿为基础,由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企业申报的基本条件为:1.注册地在天津市,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依法经营,财务制度规范;3.属于规上工业企业;4.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需求及意愿。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并支持鼓励企业,应报尽报,并将被诊断企业推荐表(附件1)于8月5日前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与技术改造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确定1000家有意愿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工作的企业,享受免费入户诊断服务,并列入后续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政策的储备项目。

(二)确定诊断服务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家综合服务机构,负责诊断服务工作中平台建设、材料汇总、任务分解、数据统计等组织工作。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津农委计财〔2021〕 64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落实好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函〔2019〕39号),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7月13日(联系人:王全兴、刘华巧;联系电话:83812057、28450531)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一、实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满足广大农民对农业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

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土地房产转让、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投资、租赁、抵押等(以下简称“盘活”)行为,加快企业搬迁调整步伐,促进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合理有序流转,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集团公司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改革发展情况科学统筹利用土地房产资源,并于每年11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土地房产盘活和利用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条各集团公司要全面掌握所属企业土地房产情况,及时了解所属企业在改革发展调整过程中土地房产的变动状况,建立所属企业土地房产数据库和企业土地房产台帐,并根据土地处置情况实时更新,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土地房产利用变化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见附一)。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要按照内部程序进行决策,集团公司董事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事宜。

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应由企业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厂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决议后,上报集团公司。

盘活土2、集团公司对被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企业土地房产情况的说明及意见;3、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企业土地房产项目单位情况资料及相关政府文件;4、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报送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决议等相关资料;5、土地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6、所得收益处置方案;7、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严格规范企业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对外出资,城市规划已明确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质的土地,不得按非经营性现状用地性质作价投入改制企业或对外投资。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以非经营性用地性质土地作价投入改制企业或对外投资的,国有股东应在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中明确用地规划性质发生变更时土地资产处置价值超出原始价值部分的分配方式,保证国有股东权益最大化。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津财建二[2017]3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5【实施日期】2017.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7〕32号)各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强我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2017年4月25日天津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商务服贸〔2016〕9号),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服务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云众包平台。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 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津政务办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深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提高交易服务水平和效率,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2019年7月26日天津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坚持统一规范,推动平台整合和互联共享,坚持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坚持服务高效,推动平台利企便民,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

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全程电子化交易、在线实时监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显著增强。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津滨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国有企业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的主力军,在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滨海新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争当科学发展排头兵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天津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区委一届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滨海新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天津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所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创新”的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战略调整重组为主线,以大项目、大集团为依托,以资本运作为平台,推进国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引导国有企业将发展方式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上来,推动企业优化整合、做大做强、创新发展。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新区国有资产总量达到1万亿元,实现翻番。

第二条积极推动滨海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创新。

本着“抓大放小、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通过推进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调整、重组,逐步确立新区国有企业合理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使企业个数有所减少,企业资产总量、权益有所增加,企业效益、保值增值率、社会满意度有所提高,走出一条“一减、两增、三提高”的新路子。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津教委〔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根据《天津市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为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双一流"建设、省部市共建和局部市共建等相关工作,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共建高校项目,并整合安排专项资金。

现将《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第四章资金分配第五章申报和审核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和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四所高校")"双一流"建设、省部市共建和局部市共建等相关工作,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并整合安排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四所高校实施"双一流"建设、省部市共建和局部市共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等,支持四所高校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目标管理、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教委负责分配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按规定组织四所高校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申报、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负责备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4、其他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三)区县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核准和备案,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支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津财建一[2013]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原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01.21【实施日期】2013.0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总公司:为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根据市政府《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59号)精神,现将《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市政府《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本市企业上市融资的资金,主要用于对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在天津股权交易所等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专项补助。

对拟在国内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专项资金可提前垫付其支付中介机构的部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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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
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
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管企业:
现将《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市管企业所属企业拟申请试点的,由市管企业筛选后,报送市国资委。区国资监管企
业拟申请试点的,由区国资委筛选后,报送市国资委。各单位筛选上报的员工持股试点
原则上不超过1户。各相关单位应于5月15日前将初步审核后的所属企业申报试点材料
报至市国资委,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确定5-10户试点企业。试点企业确定后,相关单位要
组织好试点企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扎实细致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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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附件: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天津证监局
2017年4月1日

附件
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
〔2016〕133号)精神,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
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5号)部署,探索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
持股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二是国有企
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三是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
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相关规定。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
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是指:一是国有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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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股东的企业;二是前述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混
合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形成的企业。
二、试点企业条件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
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
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
试点。
(一)对于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应满足以下条
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
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不低于10%,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
东推荐的董事。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
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同步引入员工持股开展试点的企业和
国有企业与非公有资本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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