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8年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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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中小学校补充配备校医和保健教师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中小学校补充配备校医和保健教师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中小学校补充配备校医和保健教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津教委办〔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中小学校补充配备校医和保健教师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8〕73号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2018年3月,国家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对天津市2018年一季度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了审计。

指出,天津市857所中小学校未按规定配备专业资质校医或保健教师。

根据市政府对审计报告所提问题研究落实整改的要求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中小学校补充配备校医和保健教师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教育局负责本区中小学校医和保健教师配置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医和保健教师配备工作。

二、明确配备要求。

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校医。

校医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校医。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三、落实工作经费。

各区教育局要统筹安排经费,保障中小学卫生室或保健室建设、药品和传染病防控物资采购及更换等所需经费。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基层医务人员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和对象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开展督导检查。

市教委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医和保健教师配备的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

各区教育局要建立完善校医配置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机制,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辖区中小学校医和保健教师配备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要建立补充配备中小学校医和保健教师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直至全部学校按标准完成配备工作。

五、狠抓工作落实。

我市中小学校补充配备校医和保健教师工作计划2021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津教委规范〔2018〕3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8〕3号各区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的使用,加强紫外线消毒灯的安全管理,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2018年11月19日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的使用,加强紫外线消毒灯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用于被各种细菌繁殖体、部分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体表面和空气的消毒。

1.学校教室、活动室一般采用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不推荐使用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

当有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合理使用紫外线灯进行消毒。

2.幼儿园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托儿所幼儿园消毒卫生规范(DB12/T 447-2011)》合理使用。

3. 中小学、幼儿园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学生食堂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合理使用。

二、配备和安装要求中小学校教室、活动室等公共场所,无特殊需要,不安装固定的紫外线消毒灯,可以由学校统一配备管理使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消毒灯进行卫生消毒。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规定,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津教委〔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津教委〔2018〕35号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07〕2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8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教委关于2017-2018学年度全市中小学寒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2017-2018学年度全市中小学寒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2017-2018学年度全市中小学寒假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津教委办〔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委关于2017-2018学年度全市中小学寒假工作安排的通知津教委办〔2018〕3号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2017-2018学年度全市中、小学自2018年1月29日(周一)开始放寒假,2月26日(周一)开学(幼儿园寒假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安排)。

现就本年度寒假的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组织学校干部教师加强学习各区教育局及各学校要在寒假前集中组织全体党员通过党支部集体学习和自学等方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要精心组织全体教师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积极开展业务研讨和学习,不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丰富师生假期精神文化生活各中、小学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春节这一最主要的中华传统节日,引导师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学生社会担当和公民责任意识,过一个有意义、节俭、绿色的寒假。

学校可适当通过写春联、包饺子、剪窗花等形式开展"我给家人送祝福"等活动。

提倡中、小学生走进博物馆、展览馆等社会文化资源单位,开展"实践课堂"学习。

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和社区志愿服务,弘扬社会主义新风。

三、面向中、小学生搞好安全教育各区教育局要指导学校在寒假之前开展安全教育,将假期安全重点提示以主题班会、家长会、告家长书、校园网、微信发送等形式,告知每一位学生及家长,对学生及家长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2018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2018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2018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津教委办〔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2018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68号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要求,积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探索建立与我市教育内涵发展相适应的新课程体系,依据教育部有关课程计划的安排意见,结合天津市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研究制定《2017-2018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2017-2018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一、继续贯彻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中小学课程计划的规定,本《意见》只对需要提请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说明或重申。

二、根据教育部颁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的精神和要求,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结合我市基础教育的具体情况,对中小学教育的课程计划作出安排。

(一)全市义务教育学段一至九年级均按照《天津市九年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表》(见附件)设置和实施学校课程。

(二)全市义务教育三年级以上各年级开设英语必修课。

全市义务教育五至七年级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其中五、六年级每周1课时,七年级每周2课时。

(三)认真开设好地方课程。

全市义务教育一、二年级开设《快乐英语》,每周2课时。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津教委办〔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办学主管部门,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各成人高等学校,各高职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现将《2018年天津市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部门)、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018年2月28日2018年天津市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要点总体工作要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2018年天津市教育工作要点部署,推进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办学质量,实施"五业联动",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施"职继协同",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实施"奋进之笔,得意之作",搭建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努力建设世界一流的现代职业教育和国内领先的继续教育,服务国家战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现代化天津建设。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育人机制,构建一体化德育教育体系。

加强学风、教风、考风、班风、校风"五风"建设,打造"安教乐道"品牌。

提升职业文化环境,营造品味校园环境,继续实施"一线一物一馆一中心"建设,促进优秀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深度融合。

注重学生文化素质、科学素养、合作交流能力、综合职业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

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海外实习拓展活动,学思结合、理实结合、知行合一。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融入课程和教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津教委办〔2018〕10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津教委办〔2018〕10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津教委办〔2018〕10号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的要求,在前期意见征询的基础上,我市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天津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请各联席会议单位遵照执行。

2018年2月11日天津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参照国家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能在市政府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和相互配合,推进我市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提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国家和我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纠正民办教育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各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及时总结各区、各部门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形式联席会议由市教委、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审批办、市网信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部门组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2018至2019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2018至2019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2018至2019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津教委办〔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2018至2019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8〕80号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职业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各直属学校:为做好我市2018至2019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实施,继续做好统一投保工作2018至2019学年度我市校方责任保险继续实行全市统一投保。

各区教育局要认真组织好所辖幼儿园、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投保工作,实现应保尽保。

同时,各区教育局也要组织所辖民办幼儿园、中小学积极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中职学校要充分认识校方责任保险是化解学校安全赔偿责任的重要制度,要克服侥幸心理,积极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二、具体投保事宜(一)承保公司根据天津市校方责任保险项目公开招标结果。

按照合作协议,承保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首席承保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请各区教育局、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中职学校、直属学校按照要求投保。

(二)投保范围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

(三)保险内容2018至2019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保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保费4元(含附加险1元);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独立学院每生每年保费6元(含附加险1元)。

(四)投保手续1.区教育局所属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投保手续,由经纪公司协助办理,并于10月底前完成。

具体工作方案及投保所需有关资料,由经纪公司商承保保险公司制定。

2.各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其他职业院校的投保,由承保保险公司指导和协助各校于11月中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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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是否存在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的现象
合格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2018年3月26日
是否存在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的现象
合格
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20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年3月26日
是否存在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的现象
合格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2018年3月28日
是否存在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现象;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现象,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现象;是否存在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现象;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现象;是否存在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现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8年第一季度
双随机检查结果公示
我委通过随机抽取行政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开展了行政执法检查,现将2018年第一季度的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检查对象
检查日期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天津铁道职业学院
2018年3月26日
是否存在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的现象
合格
天津职业大学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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