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津教委政〔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指南的通知各区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措施》,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0日(联系人:体美劳教育处,王丽华;联系电话:83215103)天津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指南引言(一)体育与健康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核心内容和重要途径。
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任务是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高等教育和职业发展作准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批准发布实行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年修订)、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制定《天津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指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升生命质量为基调;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以发展学生体育与健康学科核心素养为目标,是指导和规范天津市普通高中学校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的基础性文件,是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津教委[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1〕9号)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新课程标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文件,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制定了《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关于加强各区、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建设的意见》3.《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小学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教室、小学科学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以下简称实验室)。
为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实现天津市基础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加强我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实验室是学校技术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场所和重要的课程资源。
是全面实施课程标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合作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科学素养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在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一代人才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区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战略的高度,从教育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基础教育整体发展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衡量当地教育改革和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实施的指导意见(2020年修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实施的指导意见(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津教规范〔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天津市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实施的指导意见(2020年修订)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2020年修订)》和普通高中各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统筹做好全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教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实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发展素质教育,立足天津城市战略定位,统筹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和课程教学改革,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充分发挥课程在学校育人中的核心作用,着力提升课程的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系统性与指导性,切实转变育人方式,提高育人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一)育人为本。
面向全体学生,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着力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筑牢学生成长的共同基础。
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保障学生选择课程的权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津教委[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3〕8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新闻出版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纠风办,天铁集团教委:为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按照《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2012〕7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推荐范围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范围:小学三至六年级语文、数学、英语同步练习册。
初中七至九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同步练习册和初中九年级学业水平考试(考查)复习辅导材料。
高中一至三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同步练习册和高考各科复习辅导材料。
二、评议推荐工作程序(一)申请。
拟申请参加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版权人,要根据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辅材料管理办”)的工作安排,向“市教辅材料管理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条件。
(1)资质。
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必须具有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
(2)质量。
教辅材料要符合各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天津市中小学教学实际;练习题要求适宜,难度要分层次,以适应不同学生需求;训练量要适中,不得盲目扩大题量和随意拔高,以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决定【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津教委[2010]15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2.08【实施日期】2010.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决定(津教委〔2010〕155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各区县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在天津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评选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活动的通知》(津教委〔2010〕135号)精神,通过学校科学测评和民主评选,我市大中专学校推荐了一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的优秀学生和团结奋进、勇于创新、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广大青年学生成才报国,促进各大中专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决定,授予在2009-2010学年度争当“优秀学生”、创建“先进集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天津大学2008级茅以升2班等10个集体“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标兵”称号;授予天津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3班2008级学生豆本加等10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十佳大学生”称号;授予南开大学合唱团等161个集体“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孟亮等216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天津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涉外护理专业2006级王茜等217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三好学生”称号;授予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天津铁路工程学校道路与桥梁33班等50个集体“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杨洋等119名同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天津市经济贸易学校滕金玲等119名同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三好学生”称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津教规范〔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直属单位、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技厅〔2019〕3号)、《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流程(试行)》(教科技厅函〔2020〕4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工作,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提供者备案第四章使用者备案第五章投诉举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联系人:网信办王阳;联系电话:83215151)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我市教育移动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流程(试行)》要求,结合天津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育移动应用是指以教职员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第三条本备案实施细则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所有教育阶段的校内和校外教育移动应用程序的备案。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津教委〔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61号市属高校、直属学校、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直属学校、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已经市教委2016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12月20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中小学、幼儿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投资维修改造校舍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教委所属非教学类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校舍,是指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土地、道路、运动场地等。
第三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安全优质"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抗震、节能、消防、技防、防雷等需求,同时兼顾网络、水电气暖的专项改造,提高综合投资效益。
第二章项目批复第四条不属于市级经租(经营出租,下同)公用公房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和国有投资维修改造的,或属于市级经租公用公房但维修改造内容不在《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内的,以及属于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由市教委批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26
•【字号】津教政〔2021〕9号
•【施行日期】202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处室:
现将《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6日附件: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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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人[2003]2号
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
颁发纪念证书、纪念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就做好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证书、证章的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教育工作年限:指解放后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具体的说就是截止到当年8月31日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
9月1日以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计入当年从教三十年人员范围之内。
在工作期间曾经间断教育工作的,可将离开教育工作前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从事教育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方法:
(一)自参加教育工作的具体日期,到发证当年8月31日,累计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达到满30年。
(二)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先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非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连续计算;对于未经组织批准个人辞职进行学习的,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从其重新从事教育工作之日计算。
(三)原从事教育工作,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冤假错案或受株连而受过开除处分、刑事处分或调离教育部门工作(属非正常调动),经平反回到我系统继续工作至今的;在历次政治运动或“文革”)中,曾带薪下放、插队、到“五.七”干校,后又从事教育工作的,其间断的时间计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对于受过开除工职处分或刑事处分而又重新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时间,按重新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人员范围:
(一)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职的教师(含民办教师)、干部、工人。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又回到教育部门工作,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
(三)因病长休人员,其从事教育工作满25年其病休期间可计算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申报时间:对从教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的申报工作在每年4月10日前结束。
五、申报方式:申报时由各单位填写《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表》、《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名册》一式三份,经本单位的主管局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人事处。
六、证书、证章领取时间:申报当年9月1日—5日。
过期不予办理。
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今后不在另行通知。
本规定仅限于适用于从教三十年人员证书、证章的发放工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三年二月八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