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高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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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06
•【字号】津科基[2013]030号
•【施行日期】2013.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津科基[2013]0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市科委、市教委于2012年组织专家对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进行了评估。

经综合评议,确定天津市中空纤维膜材料与膜过程重点实验室等5个重点实验室评估优秀,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予以表扬和鼓励,并给予项目支持;天津市港口与海洋工程重点实验室等42个重点实验室评估合格;2个限期整改重点实验室另行通知,限期整改的重点实验室一年整改期后复评。

具体评估结果见附件。

按照《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市科委、市教委将对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重新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要继续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积极落实有关政策,切实加大对实验室的投入,包括提供一定的运行经费,使实验室真正成为我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
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附件: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3月6日附件:
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评估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名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津学位[2011]7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津学位〔2011〕7号)各有关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审批办法》(津学位〔2010〕6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定于近期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经教育部批准设置、有一届及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含转年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和专业。

二、评审原则审批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

三、评审标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的评审工作标准按照《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附件1)和《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执行。

四、评审程序(一)单位申报符合“评审范围”的高等学校及其专业向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1.申报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材料:(1)设立学校的批准文件;(2)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书(附件3);(3)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评报告(附件4);(4)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情况清单(附件5);(5)学校“十二五”或其它中长期发展规划(含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6)本校已颁布的和教学有关的文件清单;(7)拟成立的本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8)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申报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材料:(1)设立专业的批准文件;(2)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书(附件6);(3)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评报告(附件7);(4)本专业教师人员情况清单(附件8);(5)专业培养方案(含毕业设计要求及规范)。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开展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开展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开展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津教委[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开展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津教委〔2013〕43号)各区、县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为贯彻中央和市委关于正风肃纪、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廉洁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教育系统开展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教育各区、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从即日起至10月中旬,都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广泛开展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要将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传达到每一所学校、每一位教师、每一位家长,确保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三个层面100%全覆盖、全知晓。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大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要坚持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挖掘和宣传师德师风先进典型,大力弘扬高尚师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要以反面案例为警示,教育引导教师坚决抵制社会不良风气,提高对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抵制收受礼品礼金不正之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牢固树立廉洁从教意识,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二、自查自纠从即日起至10月中旬,各区、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还要就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收受礼品礼金情况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自行清退、签订承诺书、层层落实责任制等环节,扎实开展好自查自纠活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136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136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136号各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依法治校进程,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要求,我委在依法治校示范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标准》,将在全市各区中小学开展首批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通过制定学校章程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健全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进一步增强学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评选标准评选标准《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标准》(见附件)。

试点阶段已被评为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学校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三、实施步骤(一)2017年12月为组织阶段。

各区教育局要充分认识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把示范校创建活动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成立领导、协调机构,认真组织师生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积极参与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二)2018年1月至6月为实施阶段。

各区教育局制定本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按照《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针对性、实效性强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市教委将组织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集中时间统一培训。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高校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规范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运行管理,市教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符合学校特点的实施细则,于2017年12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市教委备案,电子版发送至高教处邮箱。

同时,各高校要组织做好大创项目的宣传工作,务必将《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实施细则通知到每位参与大创项目的教师和学生,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稳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完善项目质量保障体系,深化我市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2017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四章过程管理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六章激励保障第七章附则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高校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规范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与市级大创项目。

第三条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津教委[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2〕67号)各普通院校、高职高专院校、独立学院:根据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高校餐饮需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对外承包经营食堂的监管,保障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高校餐饮需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自办学生食堂就餐保障能力无法完全满足学生就餐需求时,高校学生食堂可引入社会餐饮企业进入学校承包经营。

第三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是指社会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在高校校园区域内为该校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食堂负责人是指餐饮企业指定在所服务高校负责餐厅整体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食堂从业人员是指餐饮企业在所服务的高校学生食堂中从事食堂管理、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餐饮企业准入条件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当充分认识高校餐饮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具有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了解学生学习、生活规律和要求。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定王艳凤等1056人为天津市2021年企业科技特派员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定王艳凤等1056人为天津市2021年企业科技特派员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定王艳凤等1056人为天津市2021年企业科技特派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23
•【字号】津科基〔2021〕57号
•【施行日期】2021.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定王艳凤等1056人为天津市2021年企业科技特派员的通知
津科基〔2021〕57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市科技局、市教委认定南开大学王艳凤等1056名专家为天津市2021年企业科技特派员。

本批选派的企业科技特派员来自35个高校院所,入驻我市的827家企业。

企业科技特派员要结合入驻企业的实际需求,扎实开展相关工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各派出单位要按照《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1号)的要求,将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落到实处,为企业科技特派员完成派驻任务积极创造条件,确保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所在院校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入驻企业应积极创造特派员必需的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条件,认真履行签订协议的承诺,把特派员作为企业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特派员的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加快提升企业
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附件:天津市2021年企业科技特派员名单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6月23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区〔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绩效评价内容与程序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融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教委负责对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高校和所在区在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中发挥“双主体”作用。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天津市大学科技园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是高校成果转化“首站”、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和新兴产业“策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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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05
【实施日期】201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科委(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科技部制定的《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加强和规范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市教委、市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另将申报流程、认定申请报告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认定工作。

附件:
1、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2、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申报流程(略)
3、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申请报告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О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天津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发挥各类创新载体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加强和规范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基地的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创业和就业的综合服务平台,简称“双实双业”基地。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高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第三条“双实双业”基地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提升能力为核心,以鼓励创业为重点,择优认定、分步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双实双业”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接纳学生实习实训,促进学生创业就业,整合各方优势资源,为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市教委、市科委是“双实双业”基地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基地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发布认定名单;
(三)宏观指导基地的运行发展,实施动态管理;
(四)协调解决基地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各区县的教育、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双实双业”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天津市有关政策,制定促进本地区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基地的申报,指导基地的运行发展;
(三)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为本地区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第七条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双实双业”基地的依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基地建设纳入依托单位重点工作,构建符合高校学生特点的“双实双业”支撑体系;
(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导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就业岗位,组织学生开展实训创业;
(三)提供基地建设和发展所需的必要条件,保证基地健康持续发展;
(四)协调和组织引进创业投资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为基地和创业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五)定期向基地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双实双业”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二)有与高校签署开展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合作的文件;
(三)每年有5家以上的在园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一般不少于50个实习或就业岗位,实习岗位的工作内容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
(四)为学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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