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小学校长实施聘任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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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海市教育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海市教育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海市教育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乌海政办字[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海市教育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4〕36号)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乌海市教育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毕力夫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冀晓青市政府副市长成员:王献齐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宾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高雄文市教育局局长胡雪峰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王继平市科技局局长李春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青格乐市民委主任孔庆文市财政局局长张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邬晓惠市农牧业局局长董凯市统计局局长胡雪梅市科协主席二、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组长:冀晓青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献齐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宾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高雄文市教育局局长成员:薛文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刘瑞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曹爱云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云霞市编办副主任贺波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剑锋市教育局副局长、正处级督学周良红市科技局副局长乌恩市民委副主任马洪柱市公安局副局长马金龙市财政局副局长李然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薛汉山市农牧业局副调研员秦萍市统计局副局长刘德翠团市委副书记张树和市科协副主席三、其他事项(一)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高雄文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二)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人员若有变动,由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自行调整,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9•【字号】乌海政办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月20日乌海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内政办发〔202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根据我市基本情况及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形成系统完整、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科学规范,权责清晰。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科学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照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

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与区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优化结构,补齐短板。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解决高职未聘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解决高职未聘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解决高职未聘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3•【字号】乌海政办字〔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解决高职未聘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经乌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教育系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解决高职未聘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3日乌海市教育系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解决高职未聘问题的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21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28号)文件精神,为稳妥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衔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具有资格未聘相应岗位问题”(以下简称“高职未聘”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实现制度平稳过渡,激励广大教师全身心的投入教育教学改革之中,特制定此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衔接,积极稳妥,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稳慎实施改革的原则。

从解决好我市教师队伍评聘矛盾的实际出发,在过渡期内设置专设岗位,用于解决“高职未聘”问题。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市直属教育系统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各区教育系统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二、目标任务在新老制度衔接过渡阶段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到2019年底。

在过渡期内“高职未聘”教师分批分类聘用并兑现相应待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乌海政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八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乌海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组成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五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对外活动。

市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第七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副市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由秘书长协调,其他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各副市长要强化补位意识,积极配合秘书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和自治区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33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33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2017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4日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树立质量先进典型,推进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乌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乌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乌海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获奖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组织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满后,获奖组织可按当年度评审标准申请复评,复评获奖的,不占当年获奖名额,不颁发奖金。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中小学班主任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中小学班主任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中小学班主任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乌海政办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中小学班主任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8〕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研究,现将《乌海市中小学班主任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3日乌海市中小学班主任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为完善中小学班主任管理机制,提高班主任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加强班主任工作的精神,深入推进优教普惠区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探索符合班主任成长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加快培养一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年龄结构合理、性别比例相当、道德品质高尚、育人素质精良的优秀班主任队伍。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班主任岗位绩效工资,探索完善班主任培训、激励、评价等机制,鼓励全市中小学教师争做班主任,做好班主任,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努力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

三、实施范围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体育中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四、班主任岗位绩效工资核定标准(一)统一城乡班主任待遇,班主任岗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班每月平均600元;初中每班每月平均700元;高中每班每月平均800元。

(二)蒙古族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执行本校最高学段标准。

(三)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管理权限分级承担,区属学校由各区财政按班数拨付,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按班数拨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乌海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乌海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日乌海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2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我市建设自治区西部区域中心城市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一)范围:全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民办学校。

(二)时间: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实行。

三、主要内容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补助政策,统一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四免一补”政策,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资金分担比例,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义务教育城乡教师工资政策。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6]25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6]25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的通知正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6〕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决定对各区政府、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和驻市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工作实绩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各区政府、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和驻市执法机构。

二、组织机构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和驻市执法机构的依法行政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市法制办考核。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区的依法行政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各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考核。

三、考核内容(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四)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五)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备案、审查情况;(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四、考核方法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听取各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三)现场抽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四)召开执法人员或者管理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五)对各部门负责人或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六)邀请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学者进行评议;(七)填写《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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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小学校长实施聘任
制的意见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乌党办发[2008]21号
【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9
【实施日期】2008.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小学校长实施聘任制的意见
(乌党办发〔2008〕21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深化中小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体制,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

根据内蒙古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事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内教人字〔2002〕22号)和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准处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办法(试行)》(乌党办发〔2007〕7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意见:
一、校长聘任制的原则与范围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三)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校长可以提名副校长,副校长也可实行竞争上岗,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部门备案。

一般情况下,校长、书记一肩挑,设专职副书记;校长非中共党员的,可设一名专职书记但同时要兼任副校长。

校领导的聘任严格按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乌海市各中小学校。

二、校长聘任的资格条件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责任感强,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具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及领导能力,善于协调各方面关系,作风民主,严于律己,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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