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
工程合同中暂估价

工程合同中暂估价
第一条:定义
暂估价是指合同签订时,因无法准确计算或预估未来可能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的费用,而预先估计的一个大致金额。
该金额将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双方认可的单价进行调整。
第二条:暂估价的范围
本合同中涉及的暂估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土石方工程量;
2. 基础处理工程量;
3. 特殊材料用量;
4. 设计变更导致的增减工程量;
5. 其他双方认可的暂估项目。
第三条:暂估价的确定
暂估价应由甲方提供初步估算,乙方在投标阶段提出合理的建议值。
双方应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协商一致,最终确定暂估价,并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第四条:暂估价的调整
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实际工程量与暂估价存在差异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出调整申请;
2. 甲方收到调整申请后,应在合理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3. 核实确认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新的暂估价,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4. 任何未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调整均不得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五条:支付方式
1. 暂估价所涉及的工程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进行支付;
2. 暂估价调整后的增减款项,应在双方确认后的下一个支付周期内结算;
3. 若暂估价减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金额。
第六条:争议解决
关于暂估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
本合同中的暂估价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并补充完善。
所有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综合单价 合价 暂估价

综合单价合价暂估价
综合单价、合价和暂估价是工程项目中常用的概念,以下是它们的含义和区别:
1.综合单价:指单位工程量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
它通常用于投标报价,投标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为了中标可以改动。
2.合价:指单位工程量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之和,通常用于预算编制和成本控制。
3.暂估价:指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经验或类似项目的造价数据,对工程项目的总造价或某一部分的造价进行的初步估算。
区别如下:
1.综合单价不仅仅是一个工程项目的总价,它还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因此,综合单价能够更全面地反映出一个工程项目的整体费用情况。
2.合价则是一个单纯的单位工程量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之和,它不包含其他未计入的部分。
合价通常用于预算编制和成本控制,可以快速地估算出工程项目的整体费用。
3.暂估价只是一个初步的估算值,它可能随着工程项目的进展而进行修改和调整。
暂估价主要用于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对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初步估算,以便于进行资金安排和预算规划。
综上所述,综合单价、合价和暂估价都是工程项目中常用的概念,它们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应用范围。
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哪种价格概念。
暂估价的解释

以上叙述,应该是很清楚的。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在招标阶段确实常遇到一些肯定要发生,但因为材料标准不明确或暂时无法确定标准,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但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情况,采用这种价格形式既与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还存在一些疑问:比如暂估价是属于招标人费用还是属于承包人费用?列为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如何处理,是否按08规范第4.3.6条计入综合单价?列为暂估价的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按规范第4.1.7条是否招标?招标人将大量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在招标清单中列为暂估价,暂估价甚至达到了控制价的51.46%,招完标后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08规范第4.1.7条的规定如何“共同”招标?……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通过实际工程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那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按此表内容和金额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中填报。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表-12-2-1
第三,规范第4.1.7条应修改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组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3.4.1条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到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4.1.7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展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暂估价

暂估价在当前工程建设计价中,暂估价是较常见术语,顾名思义即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等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中相关计价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起诸多纠纷和争议,所以需要有关各方对暂估价计价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能在招投标过程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暂估价的相关计价条款,保证暂估价的合理计价。
暂估价之溯源及定义在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没有暂估价的名词概念,而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则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 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因此与之相对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条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根据国家标准(GB/T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规定,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等从属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材料运杂费、保管费等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通过一系列规范条文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到底该怎么处理

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到底该怎么处理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因为工程量变更导致工程结算的麻烦,常常会采取一些预留手段,如“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方式。
这两种预留方式的本质不同,所处理的问题也不同,因此在工程结算时需要区分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一、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指在合同中,对某一项工程或项目的工程量实际测量或验收前,在预算或结算中暂时留出的一部分金额。
这部分金额作为安全预留,以应对工程量增减或工程进展不顺利等情况,以便调节结算金额。
处理方法:1. 按照实际情况核定工程量和工程支付金额,并在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该暂列金额的处理方式。
2. 如果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相同,那么这部分暂列金额就需要退回。
通常会退还给承包商或留作下一次项目预算的安全预留金额。
3. 如果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那么这部分暂列金额就需要用于平衡结算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这部分金额可以归还给承包商,也可以留作下一次项目预算的安全预留。
4. 如果工程量低于合同约定,这部分暂列金额就需要作为补偿费用支付给承包商。
二、暂估价暂估价是指在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及施工等阶段,为了确定项目预算金额而给出的大致估算值。
这部分金额不是在合同中留作安全预留,而是在项目预算中预估的。
处理方法:1. 暂估价需要经过实际测量或验收后确认实际工程量和金额,然后以实际工程量和标准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2. 如果实际工程量超过暂估价,那么这部分费用需要在结算时进行补偿。
按照实际工程量和标准单价计算,超出暂估价的部分费用需要额外支付给承包商。
3. 如果实际工程量低于暂估价,那么这部分费用就需要退回。
按照实际工程量和标准单价计算,低于暂估价的费用需要退回给业主。
总结:在工程建设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都是为规避工程量变更风险而采取的预留手段。
但它们的本质和处理方式不同,暂列金额是合同中的安全预留,暂估价是项目预算中的估计值。
在工程结算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应的处理,以确保结算的公平合理。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在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暂估价是个较为常见的术语。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专业工程图纸不完备的情况下,暂估价的设置对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障投资收益等方面都有积极地作用。
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容易引起诸多争议或纠纷。
鉴于此,有必要对暂估价做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一、暂估价的渊源及定义在我国,暂估价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该文件虽然首次出现了“暂估价”的名词,但这个“暂估价”仅指货物,且该文件并未对暂估价进行具体的解释或说明。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和试行规定》(简称“56号令”),56号令中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通用条款第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该规定系我国官方文件对“暂估价”的首次定义。
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2.0.7条规定中的规范术语:“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该规定中,暂估价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2012年12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在相应部分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价部分,该规定保持了与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
综合单价 合价 暂估价
综合单价合价暂估价摘要:一、综合单价的定义和计算二、合价的定义和计算三、暂估价的定义和计算四、综合单价、合价和暂估价之间的关系与应用正文:综合单价、合价和暂估价都是在工程项目中经常用到的概念,它们在项目成本估算、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中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来逐一了解这三个概念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一、综合单价的定义和计算综合单价是指在工程项目中,完成一个单位工程量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
综合单价的计算公式为:综合单价= (人材机总成本+ 管理费+ 利润) / 工程量其中,人材机总成本是指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总和,管理费和利润则是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计算的费用。
二、合价的定义和计算合价是指在工程项目中,完成一个单位工程量所需支付的合同价格,通常包括综合单价和各种政策性调整因素。
合价的计算公式为:合价= 综合单价× 工程量× (1 + 政策性调整系数)其中,政策性调整系数包括税收、费率、汇率等因素,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三、暂估价的定义和计算暂估价是指在工程项目前期,根据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预估完成整个项目所需的总费用。
暂估价的计算公式为:暂估价= ∑(工程量× 综合单价)暂估价主要用于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等环节,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四、综合单价、合价和暂估价之间的关系与应用综合单价、合价和暂估价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表示:合价= 暂估价× (1 + 综合单价变动系数)其中,综合单价变动系数是指综合单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程度。
在实际应用中,暂估价和综合单价通常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需要根据暂估价和综合单价计算合价,以便制定投标报价。
总之,综合单价、合价和暂估价在工程项目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们是项目成本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基础。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引言在财务报表中,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尽管在表面上看起来相似,但实际上它们有不同的定义和应用。
本文将详细讨论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含义、计算方法以及在财务报表中的应用。
一、暂估价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暂估价是指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根据某些合理的判断,对某项资产或负债进行暂时的估计价值。
暂估价通常用于在财务报表上反映尚未明确确定的金额,例如在完成一项工程前对材料费用的估计。
暂估价的计算方法通常参考市场价格、历史数据、专家判断和风险评估等因素。
根据这些因素,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准确的估计值,以便在财务报表的期间内使用。
二、暂列金额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暂列金额是指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在财务报表上临时列示的金额。
它通常用于暂时记录和处理公司在一段时间内无法确定或尚未提供详细细节的收入或支出。
暂列金额的计算方法多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基于历史数据、预测模型、与客户的协商等方法来估算暂列金额。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旦收入或支出的具体细节明确,暂列金额将被调整为实际的收入或支出。
三、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区别虽然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都是暂时估计值,但它们有以下三个主要区别:1. 定义:暂估价是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的暂时估计,而暂列金额是在财务报表中临时列示的金额。
2. 计算方法:暂估价通常基于市场价格、历史数据和专家判断等因素进行估计,而暂列金额的计算方法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基于历史数据、预测模型或与客户的协商等。
3. 应用场景:暂估价通常用于反映尚未明确确定的金额,例如工程项目中的材料费用。
而暂列金额通常用于暂时记录和处理尚未详细说明的收入或支出,例如不确定的收入或支出。
四、在财务报表中的应用在财务报表中,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有不同的体现方式。
通常,暂估价以注释或脚注的形式出现在相关项目的旁边,以提醒读者注意该金额是一个估计值。
而暂列金额则以临时科目的形式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中,作为财务报表的一部分。
标准施工合同关于暂估价
标准施工合同中的暂估价是指在合同中,对于某些必然发生但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由发包人预先设定一个价格,待到价格能够确定时,再按照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暂估价在施工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又能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本文将从暂估价的定义、作用、设置原则以及管理等方面,对标准施工合同中的暂估价进行详细解析。
一、暂估价的定义及作用1. 暂估价的定义暂估价是指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资料,对必然发生但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预先设定一个价格。
这个价格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作为支付的参考依据。
2. 暂估价的作用(1)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某些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价格波动较大,暂估价的设定可以避免因价格波动导致合同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防范合同风险。
通过设定暂估价,可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效控制成本,降低合同风险。
(3)提高合同管理的灵活性。
暂估价的设定,可以使合同双方在价格波动时,能够及时调整,提高合同管理的灵活性。
二、暂估价的设置原则1. 合理性原则。
暂估价的设定应基于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资料,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保价格的合理性。
2. 准确性原则。
暂估价的设定应尽可能准确,避免因价格设定不当导致的合同纠纷。
3. 公平性原则。
暂估价的设定应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避免因价格设置不合理导致的合同纠纷。
4. 合法性原则。
暂估价的设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暂估价的管理1. 暂估价的确定。
暂估价的确定应由合同双方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资料,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
2. 暂估价的调整。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价格波动,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约定方式对暂估价进行调整。
3. 暂估价的支付。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按照暂估价进行支付,待到价格能够确定时,再按照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4. 暂估价的审核。
暂估价的解释[教育]
暂估价的解释1.材料暂估价是指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料暂定价格,包括除设备暂估价之外的材料暂估价格。
2.意义:暂估价一叫暂定价,是为了甲方控制造价、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平等竞争所采用的一种方法,最后按实结算。
3.例如在08规范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慨念:暂估价,从规范上看,对暂估价的叙述条款有:第2.0.7条,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3.4.1条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到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第4.1.7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展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4.2.4条第三款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4.2.6条第二款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第4.3.6条第二款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第4.8.6条第二款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以上叙述,应该是很清楚的。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在招标阶段确实常遇到一些肯定要发生,但因为材料标准不明确或暂时无法确定标准,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但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情况,采用这种价格形式既与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还存在一些疑问:比如暂估价是属于招标人费用还是属于承包人费用?列为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如何处理,是否按08规范第4.3.6条计入综合单价?列为暂估价的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按规范第4.1.7条是否招标?招标人将大量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在招标清单中列为暂估价,暂估价甚至达到了控制价的51.46%,招完标后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08规范第4.1.7条的规定如何“共同”招标?……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通过实际工程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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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工程建设计价中,暂估价是较常见术语,顾名思义即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等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中相关计价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起诸多纠纷和争议,所以需要有关各方对暂估价计价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能在招投标过程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暂估价的相关计价条款,保证暂估价的合理计价。
暂估价之溯源及定义在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没有暂估价的名词概念,而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则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 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因此与之相对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条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根据国家标准(GB/T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规定,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等从属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材料运杂费、保管费等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通过一系列规范条文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暂估价之工程实践存在问题多多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日益推广,暂估价项目的设置能够解决在工程招投标初期易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专业分包工程设计深度不到位、部分“四新工程”缺少计价依据与市场信息、部分建筑材料品质及价格档次暂时无法确定等,从而能够缩短招投标周期,减低招投标难度,甚至能在某种程度上转嫁部分风险,所以暂估价的形式较受招标人欢迎,目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得也越来越多,所占的资金比例也越来越多,但是暂估价的设置虽然在招投标阶段使得一些难题迎刃而解,而相关管理的却是却使得其在随后的工程建设与工程结算中埋下了诸多隐患,也成为部分造价纠纷的源头之一。
目前暂估价的计价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暂估价项目设置存在问题,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界定不清,或是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也列入暂估价中,或是将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材料暂估价项目甚至分部分项工程中,或是将设备价格列入暂估价项目。
暂估价项目设置的混乱,会导致工程结算时,相关措施费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用、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同样陷入混乱。
2、暂估价发布的价格内容组成存在问题。
招标人在发布暂估价价格时往往过于笼统,对其价格的组成明细缺少说明,如材料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暂估价发布价格时缺少内容界定,因此在随后确定的分包价款及材料价格无法与之对应,也会在结算时导致重重争议。
3、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占工程总造价的资金比重增大。
由于暂估价理论上是在结算阶段按实调整的,所以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且未考虑到暂估价实际价格的因素,有可能会突破招标人的预算投资规模,使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失去控制,再加上工程建设阶段暂估价项目管理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无形当中给招标人自身增加了很多风险。
4、暂估价项目发布之后,事先未约定或在建设过程中任意改变材料的供应方式或是专业工程的分包方式,也易引起工程建设管理和结算过程中的混乱。
5、甚至有部分招标发包方在工程建设中将普通的分部分项工程与建筑材料也作为暂估价计价暂时计入工程总承包价格,事后另行分包,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另一源头。
6、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
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如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其价格内容组成跟招标阶段一样过于模糊和笼统,比如暂定材料价格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是否考虑总承包方配合内容因素在内等等都是暂估价结算时纠纷的主要内容。
8、暂估价竣工结算时的调整历来存在广泛争议,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结算时都存在差价,而差价部分的结算涉及相关总承包合同价格、措施费、规费、税金的计取,当前的规范性文件或总承包施工合同中普遍缺少相应条文或条款约定,致使工程结算时产生大量争议。
暂估价之招标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的发布1、暂估价清单的列项在发布招标文件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其第3.4.1条内容为“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4)总承包服务费。
”因此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分别进行发布。
同时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予以汇总,而材料暂估单价则由投标人按“材料暂估单价表”中的单价进入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报价中,不在此表中汇总。
2、暂估材料单价的发布发布暂估材料单价时,应注意明确其发布材料内容,原则上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以指导价形式发布过的材料价格,不应设置暂估价,只有新型、非通用、或单一来源的特定材料以及同类材料价格在不同品牌、品质、产地之间价格差异较大且招投标阶段因时间紧迫,不适宜作出确定性合理控制价的,方可设置材料暂估单价,如一些新型特殊材料、装饰材料、电气卫浴器具等。
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其暂估原则应参照预算定额中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原则,即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并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近似对象,参考品牌与估价方式,以来源地或交货地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施工工地指定堆放地点)的费用之和,合理估算其材料暂估单价价格。
3、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发布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时,其拟建工程中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方能由发包人在暂估价清单项目中发布其专业工程暂估价,如一些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够完整齐全、设计深度不够、技术参数不明等或工程设计明确有特定艺术或特定技术项目需要二次深化设计的,或专业工程技术复杂,总承包无法自行完成的仅有少数专业施工队伍具备施工资质、或仅有特定施工组织方案选择的;且短期无法询价确定造价的专业工程如玻璃幕墙工程、智能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可以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
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时,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清单计价规定进行估算,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模拟施工方案),以清单项目自开工至合格验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和;或结合专业分包直接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等方式,估算其专业工程暂估价格。
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也应考虑专业分包工程所采用的措施项目工程费用以及总承包单位的服务配合工作因素在内,其金额内唯独不含规费和税金。
且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的组成在其它项目清单中应有明确的说明,以便后续工作的逐一对应展开。
4、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应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形式进行发布部分招标人出于规避招标市场等的目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把这部分工程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并计入工程总造价,而在工程建设阶段时,重新将这部分工程从总造价中扣除,另行招投标,此种形式往往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同时又涉及到原合同价款的结算调整问题,专业工程的合同签订主体问题(部分工程招标方往往又会要求总承包方和分包商签订合同)以及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问题,最终在工程结算阶段形成一片乱局。
因此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或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或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此外当前还有很多工程,业主在招投标阶段大量指定分部分项工程中的综合单价,作为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唯一依据,而后或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此种形式不能称之为暂估价,只能是某种“暂估综合单价”的形式,这种形式并不合法也不可取,将会造成工程结算时后患无穷,同时不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根本原则,因此应逐步杜绝分部分项工程中暂定价格的现象产生。
5、应尽量减少暂估价的列项数量应尽可能减少暂估价项目,这既有利于质量与成本控制,又有利于建设项目管理。
一般情况下,在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审中,暂估价与招标控制价占比不得超过下表的百分比。
序号工程性质结构形式占比(%)一、建筑工程1 住宅砖混、框剪 0-82 办公楼(写字楼)框剪 0-123 教学楼框剪 0-104 多层厂房框剪 0-5二、安装 0-101 管道 0-102 电气 0-153 空调 0-154 智能化(安防) 0-155 消防工程 0-10三、桩基础 0-5四、市政工程 0-51 土方工程 0-22 排水工程 0-53 道路工程 0-54 桥梁工程 0-75 水工构筑物 0-76 防洪堤挡土墙 0-2五、园林绿化 0-12六、装饰工程 0-156、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就是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的一系列计价原则,包括暂估价的招投标、认价的方式方法以及程序等,也包括暂估价的结算方法等(内容详见下文),这将为暂估价的合理确定和控制奠定好基础。
暂估价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2.4条第三款提及“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