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务派遣与税收
劳务派遣合同涉税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劳务派遣合同在涉及税收问题时,常常成为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的税收问题1.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务派遣员工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酬收入,应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如下:(1)派遣单位支付部分: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派遣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用工单位支付部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酬收入,由用工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劳务派遣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劳务派遣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务派遣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1)派遣单位:以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成本,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用工单位:将支付给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依法在税前扣除。
三、劳务派遣合同涉税问题的处理建议1. 劳务派遣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凭证、账务记录准确完整,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税费。
2. 劳务派遣企业应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税费缴纳合法合规。
3. 劳务派遣企业应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法,降低涉税风险。
4. 劳务派遣企业可委托专业税务顾问,对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四、结语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的税收问题较为复杂,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的三个条件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派遣单位:(一)营业税的计算及合法凭证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但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时(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工资表(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进帐单(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计算营业税。
(二)所得税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收入,以向劳务用工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成本支出,而开具发票的方法(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则明确了差额计征营业税的扣除项目,也明确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成本明细项目。
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

一、概述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是指对劳务派遣企业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等所得所应缴纳的税款进行规定。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税收行为,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对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的具体内容1. 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等所得,应按照以下税率进行扣税:(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年终奖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 扣除标准(1)基本扣除:劳务派遣企业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等所得,每月可扣除5000元的基本扣除。
(2)专项扣除:根据国家规定,派遣员工可以享受以下专项扣除:①子女教育支出:每月可扣除1000元。
②继续教育支出:每月可扣除400元。
③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可扣除1000元。
④住房租金支出:每月可扣除1500元。
⑤赡养老人支出:每月可扣除2000元。
⑥大病医疗支出: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的部分,每年可扣除80000元。
3. 计税方法劳务派遣企业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等所得,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基本扣除-专项扣除。
(2)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相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 纳税申报劳务派遣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当月应纳税额。
三、注意事项1. 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劳务派遣企业应如实记录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等所得,并按照规定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
3. 派遣员工如对个人所得税计算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是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务派遣企业和派遣员工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的税收政策及区别

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的税收政策及区别01概念不同➢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通俗的讲就是派遣员工不是你单位的人,和你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派到你这里干活的,你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了。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根据需要将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或管理职能外包出去,由第三方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或公司进行管理,以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简单理解,就是将本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的工作(如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等)外包给第三方,并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
02归属行业不同两者同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但劳务派遣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经纪代理服务。
03适用增值税政策不同04发票开具的不同商品分类编码劳务派遣业务选择“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选择“经纪代理服务”。
开具发票类别两项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特殊规定:当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问: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的职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也就是说,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单位从业人数计算时包括劳务派遣的职工。
问: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劳务派遣合同缴税标准规定

一、引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合同的缴税行为,保障税收秩序,本文将对劳务派遣合同缴税标准进行规定。
二、劳务派遣合同缴税主体1.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合同主体,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2. 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3. 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派遣合同缴税项目及标准1. 增值税:(1)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1)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派遣合同缴税程序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税务资料。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3. 用工单位应当在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后,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4.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在取得劳务报酬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法律责任1.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缴税义务,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合同缴税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结语劳务派遣合同缴税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合同的缴税行为,保障税收秩序。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劳动力供应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劳务派遣涉及到的税收政策问题并不容忽视。
本文将介绍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为一种雇佣工作形式,劳务派遣合同所得需要纳税。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所得的实际金额和缴税档次来计算的。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员工根据自身劳动所得金额的多少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一般是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所得作为纳税的基础。
这些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水、奖金以及各种福利津贴等。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派遣员工可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例如,某些国家允许劳务派遣人员在一定条件下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动力输出方,也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盈利状况来计算的。
劳务派遣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相关成本和费用进行适当的扣除。
这些成本和费用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办公设备及租金等。
同时,一些国家也会对劳务派遣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三、社会保险费政策劳务派遣也涉及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保政策各有不同,但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为其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照员工的工资基数和相关税率来计算并缴纳社保费用。
同时,一些国家也鼓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于劳务派遣行业和从业人员来说,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
首先,税收政策的合理制定能够有效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劳务派遣公司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能够降低其经营成本,鼓励其为更多人提供就业机会。
其次,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可以保障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权益。
通过规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能够避免派遣员工因纳税问题而造成不公正待遇,同时确保他们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履行自己的税收义务。
签劳务派遣合同的税

一、劳务派遣合同的性质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员工,将其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则存在劳务关系。
二、税收政策及规定1. 劳务派遣单位:(1)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2)劳务派遣单位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实际用工单位:(1)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费用,应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实际用工单位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实际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注意的税收问题1. 明确税收主体: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税收主体地位,确保双方依法纳税。
2. 规范合同条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务派遣费用的构成,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以便双方依法计算税额。
3. 依法申报纳税: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
4. 保留相关凭证:双方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保留相关凭证,如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 遵循税收优惠政策: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国家关于劳务派遣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享受优惠。
总之,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及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依法纳税,避免税收风险。
同时,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劳务派遣人员个税

劳务派遣人员个税随着劳务派遣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劳务派遣就业。
而劳务派遣人员个税则成为了近年来热议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企业将自己招聘的员工派遣给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企业招收的用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员工。
二、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缴纳在我国,所有工薪收入都需要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而言,个税的缴纳方式与其他工薪人员基本相同,但是其适用税率和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1. 适用税率劳务派遣人员应按照工资收入的分类适用税率,分为11档。
其中,当月收入不超过3,500元的,适用税率为3%;当月收入超过3,500元但不超过12,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当月收入超过120000元但不超过25000元的,适用税率为20%。
2. 计算方式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而言,其个人所得税基数的计算方式与其他工薪人员相似,为税前收入减去五险一金等应扣除项目后所得的收入额,再按照适用税率进行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
即公司在发放工资时,便自动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并代劳务派遣人员向国家缴纳税款。
三、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减免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而言,个税的减免政策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工薪人员。
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减免方式。
1. 子女教育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
具体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每个孩子每年免税额为1.36万元;另一种是每个孩子每年免税额为2.76万元。
2. 租房对于每月租住房产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在个税申报时享受房租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扣除额度为每个月800元,每年9600元。
3. 赡养老人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赡养6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可以在个税申报时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扣除额度为每个月2000元,每年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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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务派遣与税收: 合法避税有途径!
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海按上浮20%,96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企业从劳务公司输入的人员不得作为本企业计税工资人数。
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包括工资及保险),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予以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过程中,工资列支成本即税前扣除上海从960提高到1600元,这样用人单位在工资开支时就可以降低很多税收,详细情况见下面材料:
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材料(1)
为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规定以及本市实际情况,现就2005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讲解:
一、税前扣除项目
(一)工资
l、计税工资的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2、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精神,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标准,除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包括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按工效挂钩方案计算税前扣除工资标准外,应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
限额计税工资标准。
3、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本市地方企业,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和《国税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计算确定计税工资标准。
上市公司仍按《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上海市股份试点计税工资标准的暂行办法》(沪财企一[1993]7
号)规定,计算确定计税工资标准。
4、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中央在沪企业,按总公司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总公司核定的工效挂钩基数
向下分解的指标,确定计税工资标准。
对由于中央在沪企业工效挂钩清算与所得税清算有时间差异,无法及时准确申报税前扣减工资基数的问题,在本年度清算时,仍暂按该企业上年工资清算数予以税前扣除,待本年度工资清算数下达后,再调整
下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且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按总机构根据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的
工效挂钩基数向下分解的指标,确定计税工资标准。
6、《国税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工资额的差额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在以后动用发放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但企业免税年度与亏损年度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实际发放时不得税前扣除。
亏损当年不得增加新的工资储备。
由于l997年以前的工资结余已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为规范工资结余的管理,动用工资结余顺序,仍按去年市局规定的先用1997年度以前的工资结余,用完后才能动用1998年以后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
7、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企业,2005年度计税工资限额标准,仍按《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
税局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财税政[1999]18号)规定执行,即人均每月960元。
8、计税工资人员范围,应按照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九条和沪财税政[1999]18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根据本市现行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从去年7月1日起,企业直接雇佣本市或外地的劳动力,皆应按劳动合同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费(退休人员和“协保人员”除外)。
符合上述用工规定的,可以作为计税工资人数。
企业从劳务公司输入的人员不得作为本企业计税工资人数。
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凭劳务公司
开具的发票予以税前扣除。
9、企业符合国家用工规定聘用的外籍员工工资,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lO、市局下放区县征管的地方国企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按照市局企业处下发的操作口径执行。
11、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三类单位)的税前工资标准问题仍按市局沪税所一
(2001)285号文及沪税所一(2002)192号文规定执行。
(1)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单位以人事局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效益工资数税前扣除,实际发放工资数超过核定工
资数的差额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人事局核定额或上级单位按人事局核定的
工资总额分解的指标内据实扣除。
(3)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单位,按沪财税政(1998)18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按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人均每月
960元扣除(现行扣除标准为1600元)。
(4)三类单位外聘劳务所支付的劳务费支出,应根据所签订的劳务费支付合同的标准按实在税前列支,不计
入工资额度内。
(5)由财政集中拨付工资的单位,应将财政拨付的凭证作为扣除依据。
(6)对经市社团局批准试行工资基金管理13家单位的计税工资标准,在不超过全市事业单位人均工资水平
幅度内核定的工资额度,予以据实税前扣除。
(二)劳酬费
本市职工技协、科协组织开展技术转让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简称“一技带三技”)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简称“四技并列”)活动,发放给有关人员的技术服务报酬,可在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合同完成金额20%额度内,凭有关人员领取劳酬费签收单税前据实扣除。
(三)住房补贴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按省级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由于本市住房补贴标准尚未出台,若将已实行住房补贴办法的纳税人发放的住房补贴一直宕帐上,数额越积越大,将来难以消化。
鉴此,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住房补贴办法的企业,仍可暂按其制定的住房补贴标准税前扣除,待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补贴办法出台后,再按市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予以调整。
(四)社会保险费
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和国税发[2001]3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