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劳动争议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
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提出的,旨在为劳动争议案件提供有效司法解释的文书,旨在改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程序,推进劳动关系依法解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解释不仅强调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审理,防止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模糊审理,更强调了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权衡、互补相关利益,根据劳动合同及其他文书之间的关系,使用正当考虑原则,把握相关事实,依据法律,以明确义务为主线,适用助处理规则原则,理性裁量,公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认真考虑能够证明当事人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价值、改善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利的举证责任,并依法厘清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还有两天就是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并对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等提出明确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专门成立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抓好民法典学习贯彻和实施准备工作。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权利保护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坚持确保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对标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全面清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重点开展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实践急需的司法解释修改制定工作。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立法机关有力指导、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各级法院全力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如期完成了各项重点任务,取得了重要工作成果: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国法院的全员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
下面,我着重通报一下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和第一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制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05•【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根据原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司法实践急需出台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3年12月5日公告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解释的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
问:能否请您们简要介绍一下解释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过程?答: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最高法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当时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进行了清理,废止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用364件。
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中,包括根据原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
考虑到这两件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对统一裁判尺度仍有指导意义,一些内容需要根据民法典的新的规定作出调整,特别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有些内容在审判实践中仍需细化标准,最高法院决定制定解释。
解释的制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力争形成最大共识,保证解释的条文既符合立法原意,又能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还与学界通说吻合。
原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四个司法解释废止,发布新司法解释

原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四个司法解释废止,发布新司法解释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 〕16号),依据该决定,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四个司法解释自2021 年1月1日起废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司法解释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企业自主改制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

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劳动法司法解释是劳动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审判机关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法的一些模糊或争议性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解决。
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通常与法律条文的颁布时间有关。
在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法的具体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时间也往往从劳动法生效之日开始。
以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例,该解释从2013年9月1日开始适用,即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到2013年8月31日为止的一个时间段。
其次,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与法院的具体审判案件有关。
司法解释是对特定案件的适用规则,其适用范围通常限定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例如,《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该解释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是为了统一相关案件的判决标准和裁判尺度,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以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适用为限。
此外,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还与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关。
劳动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往往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一些争议性问题,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因此,劳动法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段通常是围绕这些争议性问题的发生和解决进行的。
例如,《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相关争议案件发生的时间段,并能在解决实际纠纷时发挥指导作用。
总之,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与法律条文的颁布时间、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适用、以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关。
这些时间段的限定,旨在确保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和实施,同时也能满足公众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自2023年7月底开始部署,到前期建设和内部试运行,历时七个月。
今天,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一、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主要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机制,通过案例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
例如,指导性案例方面,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9批224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方面,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共发布典型案例超过2000件。
可以说,上述各类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
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但是,由于编选周期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Failure is what I need, and it is as valuable to me as succ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文主要是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主要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这一切实的法律问题。
以下为您作出了简要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职责与裁判尺度——认识法官的任务和裁判的标准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保持中立,不偏 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裁决的公正 性。
诉讼权利保障
法官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如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确保当事人在审判中的合法权益。
监督诉讼程序,维护法庭秩序
诉讼程序监督
法官应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庭审过程符合法定程序,防止程序违法。
法庭秩序维护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需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量刑。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即 使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同时,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循法律的原意和立法精神,不 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法律的适用范围。
证据裁判原则下的裁判尺度
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
对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即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根据证据的客观性 、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认定。
协调措施
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建立统一的裁判标准和尺度,确保同类案件在不同 法院得到相同处理。
提高法官素质,确保裁判尺度统一
法官素质的重要性
法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裁判尺度的 准确性和公正性。
VS
提高措施
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和素质教育,提高法 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确保法官能够 独立、公正、准确地行使审判权。同时, 建立完善的法官考评和奖惩机制,激励法 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03
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和激励机制
法官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需要得到充分的职业保障和激励机制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提高法官的薪酬和福利
待遇,激发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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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法律统一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法 制的统一,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 一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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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劳动争议裁判尺度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长幅度快、社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案结事了压力大的纠纷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统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依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经过2年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出台了这个司法解释。
这个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于2010年9月14日施行。
司法解释主要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
孙军工说,“就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而言,这是一个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
孙军工介绍,针对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
司法解释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同时,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
“一调”是指,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一裁”是指,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两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为严格规范这一制度的运用,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进入审判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孙军工表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劳动争议仍将是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
人民法院将把对劳动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为严格规范的制度架构之中,以更大的力度矫正劳动关系中的失衡失范现象。
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将通过司法手段注重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
“互利共赢是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这也有利于促使企业将过去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发展模式。
”孙军工说。
劳动争议被挂靠单位将列为诉讼当事人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在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鱼龙混杂、主体不明,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后,往往由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维权困境。
”
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为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现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直接调解或者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些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便利,避免了因程序纷繁复杂而增加劳动者的讼累。
劳动争议法院收案猛增最高法院详解主要原因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全国法院2008年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收案29.55万件,较2007年增长95.3%;2009年收案31.86万件,同比增长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万件。
“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的变化,折射出社会形势的变化。
”孙军工分析指出,从经济环境看,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压力。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尤其是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也受到了严重冲击,许多用人单位谋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难以满足劳动者提高报酬的要求,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相继施行。
这两部法律不仅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而且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立法对劳动者保护力度逐渐加大的背景下,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有所改变,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维权的能力逐步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随之增多。
——从用工情况看,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随意性较强,有意甚至恶意规避法律,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一些用人单位在原有经营模式的影响下,依然维持着原有的用人观念和人事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所倡导的现代劳资关系理念有较大的差距。
随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格局和力量对比的变化,双方相互碰撞日益激烈,导致大量劳动争议纠纷涌入仲裁或诉讼领域。
——在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同时,人民法院也面临着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难度加大的困境。
劳动争议不仅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所涉法律规范虽多,但仍有许多问题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进一步明确,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孙军工说,此外,劳动用工关系进一步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反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表现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日益丰富和诉讼请求的日益复杂,社会敏感度较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亟须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指引。
停薪留职、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
这是于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作出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对此规定进行了解释。
目前,我国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被返聘到一些岗位工作。
杜万华说,对于企业返聘人员来说,如果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完了退休手续,以后相关企业又返聘其到工作岗位重新工作的,那么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因为返聘人员已经享有了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待遇。
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但是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
有的企业在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为减员增效,让一些职工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的职工又到新的企业中找到了新的工作,那么这个职工在新的企业里面,与企业之间就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杜万华说。
追索加班费案件中用人单位也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
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劳动者每天法定劳动时间是八小时,相关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但是企业生产经营也有淡季旺季之分,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加班。
但是加班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让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
同时,针对加付赔偿金引发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对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加付赔偿金案件没有规定。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稳定劳动关系,司法解释规定,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