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交〔2009〕57号)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1、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省一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
5、各相关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
三、主要内容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安全防范。
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5、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6、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现场检查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7、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可以采取暂停施工、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8、对于发生公路水运工程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罚。
四、监督检查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3、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部门整改情况。
五、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工、吊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
2、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将依法追究其主体责任,同时可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施工许可证。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并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2. 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3. 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4. 接受公众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5. 其他依法需要履行的职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
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3.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5.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作业。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3.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停工整顿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4.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法律责任。
1.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处理;2. 对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停工整顿等强制措施;3.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一、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人员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从业资格证书。
三、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的规划和布置,合理设置施工区域和作业分区,并制定相应的防火、危险化学品管理、机械设备使用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施工人员培训要求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确保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五、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如防护栏杆、安全帽、安全绳等,确保施工人员在危险作业环境中的人身安全。
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要求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追溯其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除,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事故应急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应急处理,并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同时也为公路水运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注:1、本文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内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2、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2)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及物质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3)处分: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刑事责任:指依法承担由法律规定的刑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维护和设施设备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监理单位应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并将安全生产要求纳入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维护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的能力。
各级领导同志应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全员安全生产防线。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重要设施设备的抢险、修复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领域。
第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明确的安全操作流程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值班和巡查,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有序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并正确处理安全事故。
第八条免费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应急响应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的长期安全运营。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开展演练,增强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违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旨在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全部社会的安全稳定。
注释:1. 监管部门:指国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经济建设部门、公安部门等。
2. 安全生产:即指施工过程中、产品使用过程中和生活过程中通过科学的方法、措施、调控等手段预防和减少工伤、疾病、亡故、环境污染、火灾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预防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丽水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丽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丽水市交通局委托,对全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十类分部、分项工程,并要求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二)边通车边施工作业;(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等;(八)爆破工程;(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六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及审查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附安全验算书,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再报送到监理单位申请方案审查。
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丽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质监站)受丽水市交通局委托,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制度。
(二)指导协调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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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1-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丽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质监站)受丽水市交通局委托,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制度。
(二)指导协调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三)组织全市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大中型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抽查。
(四)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交通局)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参与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根据市交通局委派参与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2-(七)负责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初步审查;负责对受监督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
(八)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第八条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制定辖区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办法、制度。
(二)指导协调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六)及时通报辖区内公路水运安全生产事故。
(七)受理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八)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3-第九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期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发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1)。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责令立即排除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市交通局及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在检查时发现安全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以市交通局的名义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纳入市交通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4-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要时可要求从业单位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应主动向市质监站报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附件2、3、4、5),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
未报送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在月底前向市质监站和主管交通局报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附件6)。
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是交工资料的重要组成内容,在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本细则要求填写《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申请书》(附件7)、《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表》(附件8),并提供相关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安全管理行为评价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将作为市内评标和企业资质年检、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5-第十八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的数量要满足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标志应臵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臵。
上述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经建设单位检查核实后报市质监站和所辖县(市、区)交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项目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项目建设管理,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从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其安全生产责任由委托的建设单位及受委托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承担。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7-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确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在报价中单列,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签字后,建设单位及时予以支付。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所管工程项目的特点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相关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3、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8-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臵和职责履行情况;5、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登记情况;6、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7、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8、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1)现场驻地;(2)施工作业点(面);(3)危险品存放地;(4)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5)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6)消防设施、施工临时用电等其他应当检查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