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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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的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人员,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

第四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保证其落实。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控第六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制工程的安全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七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保证现场材料供应的可靠性,杜绝使用伪劣材料或者超过使用寿命的材料。

第九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对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章现场安全第十一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置足够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控设备,24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场地的秩序,合理划分工作区域,避免交叉作业带来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火灾防范第十六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火灾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火灾防范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置灭火器材,并培训相应的操作人员。

第十九条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火灾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能力。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注:1、本文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内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2、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2)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及物质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3)处分: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刑事责任:指依法承担由法律规定的刑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维护和设施设备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监理单位应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并将安全生产要求纳入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维护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的能力。

各级领导同志应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全员安全生产防线。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重要设施设备的抢险、修复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实用版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实用版

YF-ED-J9139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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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安全管理,确保公路水运活动的安全与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船舶和设施设备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公路水运安全管理要求第三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体制,制定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船舶和设施设备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和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和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从业人员管理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应当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和事故处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加强对公路水运活动的安全管理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对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第九条事故处理对发生的公路水运事故,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优秀企业奖励对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表现优秀的公路水运运输企业,可以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等措施,以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安全管理,保障公路水运的安全运行,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路水运从业人员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路水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路水运运营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公路水运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公路水运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中心,防范为主的原则,维护全社会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水运的正常、有序运行。

第四条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实施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综合管理、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的方式,加强隐患排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路水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确保公路水运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水运安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具体实施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条公路水运安全工作由公路水运运营企事业单位负责,他们应当制定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安全管理。

第七条公路水运运营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安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公路水运运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掌握公路水运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公路水运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进行安全操作,确保公路水运的安全。

第十条公路水运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公路水运安全管理的能力。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安全事故发生后,运营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还规定了公路水运安全的监督检查、事故处理、违章处罚、激励措施等具体管理措施,详细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修、改造等生产活动中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各方。

第二条监督管理原则安全生产是企业最基本的经营规范,本监管办法的管理原则是以人为本,注重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落实“预防为主、防护结合”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

第三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政府公路、水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执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四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过程中,必须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员。

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经理(副经理)领导,主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具体实行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负责人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中各职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员和企业安全生产部门。

负责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证书,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和评估等职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要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不定期进行集中教育、现场教育和自学教育。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措施企业需要加强安全生产措施,确定本行业的安全管理条例和标准工作规范,及时修订和更新条例和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第八条预防措施企业要在生产过程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如采取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督检查公路、水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制止违规行为,对执法不力的监管部门和人员要严格问责。

第十条事故调查与报告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并报告监管部门。

【最新】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最新】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目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一
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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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
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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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

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八)爆破工程;(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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