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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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管局《常州市市区普通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管局《常州市市区普通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管局《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实行分项目收费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9]46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3
【实施日期】2009.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管局《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
实行分项目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4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房管局《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实行分项目收费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实行分项目收费办法(试行)
(物价局、房产管理局)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建立服务标准规范、收费公开透明、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常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常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常州市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常州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1.住宅小区,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元至5元不等。

2.商业综合体,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3元至8元不等。

3.写字楼,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4元至10元不等。

4.其它物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公共维护基金收费标准。

根据《城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公共维护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

常州市公共维护基金收费标准如下:1.住宅小区,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5元至1元不等。

2.商业综合体,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至2元不等。

3.写字楼,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至3元不等。

4.其它物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停车费收费标准。

根据《停车场管理办法》,物业公司可以向车主收取停车费。

常州市停车费收费标准如下:1.地下停车场,按车位收费,收费标准为每月100元至300元不等。

2.地面停车场,按车位收费,收费标准为每月50元至150元不等。

3.其它停车场,按具体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四、其他收费项目。

除了上述收费项目外,物业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其他费用,如垃圾清运费、绿化维护费等。

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业主公示。

总之,常州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确定的,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新增收费项目。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对收费项目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地产物业管理资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地产物业管理资料

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发改局)、房管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常价房〔2005〕29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K[选取日期]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常州市物业收费

常州市物业收费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常州市区新建住宅 房产管理局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 常州市财政局 存管理办法
常房规发 [2010]3号
13 非机动车车辆停放费 14元/辆 14
常州市物价局
市区住宅小区停车 库(棚)车辆停放 常价服 服务收费标准 〔2011〕170号
0.5元/辆•次(自 行车)、 1元/辆•次 15 2万元 16 4万元 关于建立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住宅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项目接管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试 17 住宅项目接管保证金 6万元 房产管理局 行) 18 8万元 19 10万元 20 120元/月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常价服 房产管理局 管理服务“一费清 〔2010〕188号 常州市市区住宅电 常州市物价局 梯运行维护收费管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理办法
4
电梯运行维护费
常价房 〔2009〕129号
5 6 7 8 9 10 11 12
35元/㎡ 50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0元/㎡ 75元/㎡ 120元/㎡ 8元/辆 12元/辆 25元/辆
21 22 23 24 25
汽车停放服务费
Hale Waihona Puke 100元/月 200元/月 150元/月 常州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区住宅小区 常价服 房产管理局 汽车停放服务收费 〔2012〕66号 常州市民防局 管理的通知
50元/月 150元/月 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 按物业公共服务 费 27 汽车临时停放服务费 5元/次·12小时
常州市物业收费情况整理
收费对象 执行日期 备注
1.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 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或使用 2010年11月1日起 3.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 人 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 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4.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ic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精编WORD版

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精编WORD版

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凡未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区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按照“市组织整治、区落实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应结合各自不同特点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管,配合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处理重大的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市物业管理中心接受市房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导与推进市区住房的社会化、市场化维修工作,组织实施原有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与投诉,会同市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常州市将实施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常州市将实施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常州市将实施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常州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常价房[2005]29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出台了新的《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新旧《实施办法》主要有四点区别:区别一:原《实施办法》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仍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即原来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优一级、优二级。

新《实施办法》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即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管局〈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实行分项目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46号)和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发布〈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实行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常价房〔2009〕50号)文件精神执行。

区别二:原《实施办法》规定,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说明备案经物业公司认可后,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新《实施办法》在参照南京等兄弟城市的做法后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事实上,物业服务企业并不因为部分业主未入住或未使用物业而减少对物业区域的公共服务,业主未入住或未使用物业按理也应该按规定标准的10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但从人性化的角度和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因素,我们仍然对业主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物业,可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区别三:原《实施办法》在主委员会成立前后,对业主共有收入的分配及处置没有进行区别对待。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售出
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物业的共用空调、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公开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按我市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XXXX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XXXX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XXXX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进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爱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畴内,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治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治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爱护有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布、公平、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舞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治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布、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形,分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剂价。

一般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一般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同意托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剂价。

非一般住宅是指容积率等于或低于1的住宅、各类纯低密度住宅和在同一区域内相对独立的低密度住宅等住宅。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应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管局〈常州市市区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实行分项目收费方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0 9〕46号)和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公布〈常州市市区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实行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常价房〔2009〕50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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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价服〔2010〕187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发改局)、房管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常价房〔2005〕29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各级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依法、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管理费分摊;(八)固定资产折旧;(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十一)合理利润,其中: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十二)法定税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以使用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独立车库)以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住宅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交纳,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在住宅实际执行标准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的共用空调、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公开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按我市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统一按规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其他关于装修方面的费用。

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的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或装修施工人)进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和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代理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将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

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每年至少1次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以物业公共服务所需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算,充分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常州市物价局会同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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