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影响问题及答案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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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究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究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变化,我国的税务制度也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改革。

减税一直是我国税务制度改革的宗旨。

营改增作为我国结构性减税当中的一项关键内容,一直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和关注。

近年来,我国陆续在许多城市开展了营改增的试点活动,旨在使我国的税务制度得到优化。

本文将以探究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研究内容,对我国营改增的意义与其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阐述其在账务处理以及税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财务;税赋;问题;对策我国作为经济大国,国家的税务制度一直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着直接的关系。

目前,我国陆续在全国多省市内进行了营改增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营改增的试点工作,我国的税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科学化处理,企业与经济个体的税负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减轻,对于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性作用。

但同时,在营改增的试点过程当中,也暴露出我国当前税务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

因此,本文以营改增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为主要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营改增的意义分析在正进行营改增试点之时,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效,可以看出,营改增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现实意义:1、加快我国税务体系的优化所谓的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收为增值税。

这样的税务体制改革,使得越来越多地劳务归于增值税的范围内,加大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延长性。

因此,营改增不单单是增值税的完善与提高,更是我国流转税务体制的升化。

从世界范围来看,只有在中国,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存在。

这样的两税并存局面,使得在我国的服务业与相关商业当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切断,税收中性的优势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并不能体现出来。

在我国,营业税的征收对象是劳务,并且全额征税,而增值税只对商品增值的部分价值进行征税,这样的不平等税制本身就有其不足之处。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作为经济指导性体制必须要与经济发展实际相协调。

“营改增”对企业影响及需要注意问题

“营改增”对企业影响及需要注意问题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摘要:随着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率先实施“营改增”以来,北京、江苏、广东等省市也陆续作为试点地区实施了“营改增”。

它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可以有效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必将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深远的影响。

本文就实施“营改增”后,对企业产生了哪些影响,应注意哪些问题、应如何去应对等谈了一点粗浅的认识,希望能够为顺利地贯彻执行“营改增”,更好地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影响;问题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一、“营改增”的概念、税率和适用范围“营改增”是指: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目前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已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消灭营业税。

“营改增”变动的具体表现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营改增”适用范围概括起来,即“1+6”模式:“1”是指交通运输业,“6”是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

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前,是缴纳营业税,税率是5%。

“营改增”后,是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进项税额可抵扣)。

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例如:原先开具服务类发票(地税版):营业税税率是5%。

现开具服务类发票(国税版):增值税税率是3%,税负降低了40%。

对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例如:原先开具服务类发票(地税版):营业税税率是5%。

现开具服务类发票(国税版):增值税税率是6%,根据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税负一般在3.5%-5.5%之间。

营改增问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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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关心的营改增问题,答案都在这了从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纳税制度,你单位相关工作做得怎么样了?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方便学习,我们将大家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依据现行营改增管理办法进行了初步解读,仅供参考。

1、如何防止税改后税负有所上升?答:对于建筑业的实际情况,营改增在方案设计、税率确定时给予了充分考虑。

比如,采取过渡性措施,对老合同、老项目区别对待,对劳务用工方式的调整,甲方提供材料的处理等,政策上都给予照顾。

这些细化的政策措施国家规定得很具体,各单位应对照细学,以确保建筑行业总体上税负只减不增。

2、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纳税地点在哪里?答: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哪些项目不征收增值税,有何政策规定?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含: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4、4月30日前执行合同在“营改增”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有哪些?答:建筑企业、房地产“营改增”过渡期间有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后新业务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有哪些?答:建筑企业、房地产“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一是供应商开具发票摘要为“材料一批”的运输发票、办公用品等汇总清单的发票,但没有补充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
其他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剩余部分按照“商务辅
第 3 页 共 43 页助——经纪代理”征收增值税。公司委托外单位从事建筑物拆
除、平整土地支付的价款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允许作为进
项税抵扣。每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部分,结转下期抵扣。
客户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或既提供维修、养
护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属于以应税服务为主的混合销售业
第 1 页 共 43 页务,不应当全部按照安装服务或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只销
售零部件不提供安装或维修养护,则零部件销售收入征收 13%的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
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
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对于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司而言,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
视为代政府支付,会计上应作“其他应收款”处理。政府土地出
增值税。企业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
税额,均可按规定抵扣。
从你原来执行的政策来看,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
果公司构成一般纳税人标准,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一)
建筑企业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
入,但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在 2016 年 5 月 1 日之后,会计上已计提
税金及附加,营改增之后,应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简易的办法计
征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说明:本市的营改增试点将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为了让大家有准对性地了解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变化,结合本所实际工作特点,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供大家学习时参考。

系统性的学习资料详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请大家下载学习。

1、什么是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上述应税服务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有几家广告企业,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2、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几家广告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比原来6%的营业税相比,税负下降了3%多一点。

3、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几种?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营改增问题汇总

营改增问题汇总

营改增问题汇总问题:营改增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回答: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按收入乘以“附征率”。

假如对当地某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就等于“附征率”为2.5%。

因此,无论是机关,还是纳税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只要将计税收入判定正确,就不会出现问题。

《国家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确定收入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规定得十分详细,这里不再赘述。

但要说明的是,如权益性投资收益,虽然是收入总额组成部分,但它属于“免税收入”,应当减除;如果取得财政性资金,首先要按《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进行判定,如果满足该文件规定的条件,属于“不征税收入”的,也要减除。

如果不满足条件,则属于计税收入。

现在有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营改增”,在缴纳增值税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这时,产生的增值税税额已经不包含在收入中,所以,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收入中,应不包含增值税额。

另外,对小微企业月收入不达2万元免增值税,《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汇总!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汇总!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汇总!1.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建筑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答: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需要分开核算。

3. 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并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开具发票的时候适用税率是多少?如何申报?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不需要申报。

4. 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已处于现售阶段,项目在异地的,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能否在项目所在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3%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后可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5.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一笔销售合同预收款中既包含营业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结算后收入是否按两个期间分别确认?其中既涉及到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当结算汇总开具是金额如何确认?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如何办理退税手续,是退增值税还是退营业税?答:①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②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③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应先退增值税。

6. 0503市局明确问题中已规定:“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券、保险代理业、房地产中介业等纳税人要求我局提供政策依据,我局该如何答复?答:参照《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除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外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7.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一、“营改增”范围问题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答:按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什么凭证差额征收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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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影响分析问题及答案的梳理一、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的税负一样,那两者的区别是什么?目的是什么?答: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时间较短,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如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标准黄金。

先征后退:是指税款先入国库,如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退还,而且不一定是全额退回,和即征即退时间上有差异。

两种税收优惠的不同主要是因为货币具有时间价值,虽然征收的这部分税收对应的时间价值对于国家税收比重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可以用来投资回收成本并赚取利润,这部分税收的货币时间价值非常重要,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上面所说的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时间差来达到对不同企业或行业进行不同力度的税收优惠的目的。

二、营改增设的税率是根据什么来设定的?营改增最大的受益人是谁?答:营改增后所确定的税率应至少使其税负不高于原营业税征收模式下的税负。

首先,先确定税率的档次问题。

理论上,最优的增值税应实行单一税率,它可减少对经济人行为的扭曲,若档次过多,则会影响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

其次,便是具体确定哪一档次税率问题。

先针对一般纳税人,沿用当前增值税3档税率(17%、13%、11%)进行测试。

以建筑业营改增为例:按照财税部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既定的建筑业11%的税率,近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完成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如果实行营改增,66家建施工企业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减少的有8 家,占12% ;增加的有58家,占88%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上述66家建筑企业中的24家年总营业额为1194.64 亿元,按3%的税率应缴纳营业税35.84亿元,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 亿元,应缴纳增值税69.67 亿元,实际税负为5.83 % ,比营改增前增加税负94.4%。

据此,参与该项调研的相关部门建议,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应调整为6%。

但若考虑到尽可能保持增值税中性以及简化增值税税制的原则,如若税率不能降低,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修订、修改建筑工程造价标准和招标计价、结算方式,以适应增值税价外税特征。

营改增的最大受益人是中小企业。

三、消费税改为地方税有无可行性?答:消费税并不是适宜改为地方征收。

划分中央与地方征税的一个标准是该税种的税收征管是否适合全国范围的调控和征管。

消费税完全符合中央征管的条件,适合在国家层面上进行征管,并且中央也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抑制了消费税的过快膨胀,而这些是消费税改地方征收所不能达到的,如果消费税改征地方税反而会使地方政府为了自身财政收入而鼓励人们对于对应税目的消费,而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抵制这部分消费。

四、既然服务型企业税负增加了,那目前为何要对其改革呢?答:1.某些服务型企业的税负确实增加了,原因在于:(1)增值税税率过高对一般纳税人企业:交通运输业(3%)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有形动产租赁业(5%)适用17% 的增值税税率。

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现象之所以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两大行业,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其税率提高的幅度过大。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采用了简易计税法,尽管不抵扣进项税,但由于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等同或低于原先的营业税税率,因此基本上没有出现税负增加现象。

(2)中间投入比率偏低企业成本可分为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以及内部人力成本两类,能够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仅仅是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 即中间投入) ,而内部人力成本则无法获得抵扣。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中间投入较少的劳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其进项税额相对于销项税额的规模就较小,从而容易引起税负的增加。

鉴证咨询业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中间投入比率较低的行业,因此该行业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也遇到“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现象。

(3)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交通运输企业、汽车租赁服务等有形动产租赁企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铁路运输)(4)“营改增”试点范围有限当上海试点企业从外地购买服务、或者购买的服务尚未纳入试点范围时,就无法进行税款抵扣。

例如,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业企业普遍反映,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过桥费占企业成本比重较高,但这些费用均未纳入试点范围。

(5)获得增值税抵扣发票存在困难修理费—小规模纳税人,加油费—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2.但题目错误理解了营改增的目的,虽然某些企业税负增加,但是营改增的目的并不是使得所有企业税负都减少,而是:(1)完善税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平行征收原则,由于二者并行,且课税对象划分的不甚明确、合理,这种税制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

(2)促进产业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3)简化征管: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

(4)促进外贸: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

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容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3.我们需要正确看待某些服务型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1)从总体上看,“营改增”给试点企业带来的净效应是减税而非增税。

(2)“营改增”在破解影响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程度、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制环境。

(3)从长远来看,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产业转型与增进居民福利,才是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最主要标准。

4. 在看到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后,相信政府也会适当做出调整,促进这部分企业也能更多地享受政策红利,促进其更好地发展,对此,我小组做出以下建议:(1)建立财政补偿机制。

鉴于部分企业在“营改增”后已出现税负增加现象,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建立与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对因税改原因而造成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补贴。

(2)要着力探索能解决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困难的可行措施交通运输业企业--燃油费增值税发票的难题,可以考虑通过集中采购、分散使用的办法来化解,即先由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统一集中购买油卡,然后再发放给驾驶员使用。

(3)要适时扩大“营改增”范围,避免试点过长时间停滞于部分地区与行业。

“营改增”范围局限在部分地区与行业,将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可能造成企业因进项抵扣不充分而使税负增加。

(4)从长远考虑,有必要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与结构,促使行业税负的优化。

五、金融,保险等行业在服务业中占据重要部分,可他们的营改增却一直难以推行,除了票据抵扣方面的难处外,还有什么原因?答:首先,金融保险业在营业税中所占比重较大,这项改革对于地方税收的影响相对较大,因此试点会比较慎重。

再者,现行试点行业销项税、进项税的计算方法对于复杂的金融保险业业务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金融保险业面临的第二大难题属于技术性难题,相比其他四个行业,金融保险业的业务相对复杂。

鉴于计税方法上的技术难点,金融保险业试点“营改增”能否体现出明显的降税效应,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六、为什么会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员这些行业先开始改革?答: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制造业和服务业中均占有重要地位,为达到生产环节抵扣链的完整,交通运输业需要营改增;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增值税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七、营该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享受任何抵扣优惠啊?这个怎么解决?答:营改增的过程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税率已经从原来营业税税率3%—5%完全转变为增值税征收率3%了;且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假设一个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后均适用3%的税率或征收率,则征收的营业税=营业收入*3%,征收的增值税=营业收入/(1+3%)*3%,实际税率为2.91%。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的过程本身已经享受了巨大的税收优惠,不需要再对其提供任何抵扣等优惠政策了。

八、交通运输业中为什么铁路运输没有进行“营改增”?答:之所以在试点时并未将“铁路运输业”纳入试点范围,是因为该行业具有财务核算复杂、分支机构层次多且分布广的特点,不适合在部分地区先试点,只能全国同步推行。

不过对于铁路运输业来说,财政部不久前下发的《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中将铁路企业的营业税下划地方已经在为铁路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做前期准备。

铁路运输业属于缴纳营业税的范畴,却又和生产、流通密切相关,而我国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基本以生产流通环节为主,始终与营业税并存。

为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能够环环相扣,采取了对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的7%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铁路运输业在交通运输中占有很大比重,将运费发票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具备改革的基本条件。

九、扣缴义务人是什么?举例说明。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一)中国税法中涉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1.个人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10%的所得税。

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3.增值税中,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营业税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①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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