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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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热点问题辩辩辩4.6

公务员法热点问题辩辩辩4.6
公务员法热点问题辩、辩、辩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徐 伟
本 讲 内 容
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问题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问题 公务员的救济权问题 公务员的违法抗命权问题 公务员录用的公正性问题 公务员考核的客观性问题 公务员弹性工资制问题 公务员弹性退休问题 公务员引咎辞职问题 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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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问题
1.逻辑前提的正确性? 1.逻辑前提的正确性? 逻辑前提的正确性
2.公务员的标准是什么? 2.公务员的标准是什么? 公务员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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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的不可诉与可诉
1.不可诉理由 1.不可诉理由 (1)理论依据:特殊权力关系 理论依据: 现实依据: (2)现实依据: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益
一、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列入公务员范围问题
有观点认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 有观点认为: 只是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不 只是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 包括政党机关, 包括政党机关,因而将政党机关工作人 员纳入公务员范围不符合宪法体制 不符合宪法体制。 员纳入公务员范围不符合宪法体制。 问题: 问题:将政党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 范围是否符合我国宪法体制? 范围是否符合我国宪法体制?
问题:公众知情权、官员隐私权与监督权? 问题:公众知情权、官员隐私权与监督权?
三、公务员的救济权问题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 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 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 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 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 等决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等决定不予受理。 问题:内部行政行为的不可诉理由与可诉理由? 问题:内部行政行为的不可诉理由与可诉理由?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在众多采用公务员制度国家的政府机关中,公务员是工作人员的主体,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权力为社会服务。

公务员制度“不仅是完成国家和政府使命的必要工具和手段,也是政府实施其价值目标的主要载体,还是政府存在合法性的具体体现。

当前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由于时间较短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并且影响着其发展,为此,本文着重套套和分析了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据此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我国公务员制度;不足;对策目录前言 (4)一、公务员制度的相关理论界定 (4)(一)公务员的含义 (4)(二)公务员制度相关概念 (5)二、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6)(一)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历史 (6)(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现状 (7)三、当前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9)(一)考任分工不明确 (9)(二)考核工作形式化 (10)(三)公务员伦理制度落后 (11)四公务员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3)(一)政治体制原因 (13)(二)文化方面原因 (13)(三)现实原因 (14)五、发达国家在公务员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 (15)六、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具体措施 (15)(一)录用制度的完善措施 (16)(二)考核制度的完善措施 (17)(三)伦理制度的完善措施 (17)参考文献 (18)前言公务员制度在历史长河中流淌了近160多年,160多年前,许多国家开始制定了公务员制度。

在众多采用公务员制度国家的政府机关中,公务员是工作人员的主体,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权力为社会服务。

公务员制度“不仅是完成国家和政府使命的必要工具和手段,也是政府实施其价值目标的主要载体,还是政府存在合法性的具体体现。

"①由此可见,公务员的角色和地位很重要,各国都在探讨公务员制度如何更加完善,从而可以改进政府工作效率,提升政府的良好形象。

西方公务员制度历史漫长,而我国存在的时间较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我颁发以来,国公务员制度开始产生并发展。

我国现行聘任制公务员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梳理

我国现行聘任制公务员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梳理

定, 具 体 实施 以 试 点 地 区的 试 点 办 法 和 实施 细 则 为 准 , 尚缺 乏 统 一 的 实施 细 则 规 定 。理 论 界 对 聘任 制公 务 员适 用 范 围 的整
体认 识较 为乐观 , 各试点则结合 自己的特点 , 灵活调整聘任制公务 员的适 用范围。聘任制公务 员被解读为“ 增量改革” 。为
第2 6 卷 第 1 期
2 0 1 3 年 3月
山 西 青 年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Co l l e g e f o r Yo u t h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Vo 1 . 2 6 No . 1
角度 ,对现行聘任制公务员的内涵和适用范 围进行梳 理, 对于下阶段总结经验 , 将聘任制公务员改革推向深 处, 都具有一定 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首先 明确了聘任制
基金项 目: 本文为厦 门大学嘉庚学院 2 0 1 1 年度“ 校级科研孵化项 目” ( 项 目编号 2 0 1 1 W0 5 ) 的 阶段性成果。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一 l 1 作者简介 : 张 婷( 1 9 8 3 一) , 女, 山东鱼 台人 , 厦 门大学嘉庚学院讲师 , 硕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政策分析 。
《 公务员法》 用整章的内容对职位聘任的相关法律 问题进行了规定 ,为公务员聘任制的改革尝试创造 了 制度空间。其中 ,第九十五条规定 : “ 机关根据工作需
要, 经省级 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 可 以对专业性较 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 该法对机关聘任 公务员的程序 、 管理方式 、 聘任合 同的内容 、 工资制度 、 法律救济方式及监督管理方式等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 《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 定: “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 , 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 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 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批准 , 以合同形式聘任、 依法履行公职、 由国家财政负 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公务员范围

1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一、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范围,即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也是公务员制度各项管理措施的作用对象。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对此我们需要结合教材认真理解和把握。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概况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即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工勤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务员的范围,即哪些人可以属于公务员。

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及政府管理的实际需求界定公务员的范围,都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但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确定都普遍掌握三条标准:一是职能标准,即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二是编制标准,即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三是经费标准,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

以上标准有一定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划分也借鉴了这标准并有其自身的特点。

(二)公务员的定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从而规定了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公务员的范围,在公务员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公务员。

1.依法履行公职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是公务员在其所从事的事务的性质方面的特征。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效监督 "人事部门应该借鉴高校招生考试 的经验 , 建立起相对稳定的
社会监督队伍 "
为高学历 !具有一定工作经验 的人才直接报考各级公务员岗位建立了
通道" "
此外, 完善和发展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 除 了把注意力放在考试
录用制度本身以外 , 还应该借鉴国外的改革经验 , 关注相关制度 的配
套改革, 因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 只是整个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组成
( 强化硬性约束机 制 , 强化社会监赞 四) 作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 考试录用制度在实践中坚 持公 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 将选人 置于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 嵌得 了社会普遍地认可 , 被形象地称为 / 玻璃房 子里 的竞 争0 " 但不可否 认, 在 目前一些地 方的公务员招考中, 碍 于各种各样 的关系 !情面 , 一 些环节人为干 预的情况依然 比较突出 " 为了使 公务员考录 工作取信
的基础又在于作好职位 的工作分析 " 建立党政领 导千部的更新交替 机制 , 也 与公务员队伍年轻化 问题直接相关, 将直接促进公务员队伍
年轻化 的进程 "
报考和任用, 不得提供对报考或任用产生不 良影响的特别情报和秘密
情报 "0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一种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 制度 体系, 必然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 以确认和保护 , 并运用法律乎 段或 方法 进行管理 "我国相关立法部门 !人事部门应结合我国的实际
用 的现象较突 出, 从而 影响了录用 考试的科学性, 使考试的区分功能
受到削弱 " 其次, 录用考试制度 的模式不够稳定 " 考录制度推 行以来, 没有 形成规 范化 !科学化的成 型模 式, 政策变化不定, 给考生带来不便 , 也 不利于考 录制度的发展和取信于 民 "

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的范围
第二讲
公务员的范围
一、 公务员范围概述 二、 有关公务员范围的立法规定 三、 有关公务员范围的现实热点问题
一、 公务员范围概述
(一)制度意义 1.制度层面:干部人事管理→政治体制和政治 制度 2.操作层面:关乎到各项法律、规范、制度、 措施等的具体设计 3.社会层面:影响到对公务员队伍的评价
(二)国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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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问题
有意见认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只是 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不包括政党 机关,因而将政党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 范围不符合宪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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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长
朱小丹 现任广东省委副书记、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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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豁免权
人大以2289赞成票通过最高法工作报告 吴邦国说,现在由工作人员宣读表决结果。
(三)启示
范围方面:世界各国之间没有统一的公务员
范围
适用公务员法方面:并非全部按照公务员法
进行管理
确定标准方面:职能标准、编制标准、经费
标准
(四)我国确定公务员范围的主要原则
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维护和
发展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必须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特点,有利
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
世界各国公务员数量与财政供养人员数量
公务员数量 1.美国:2403万; 2.法国:505万; 3.日本:448万; 4.英国:46万; 5.中国: (1)狭义500万; (2)宽义1053万。

财政供养人员数量 1.美国:2403万; 2.法国:505万; 3.日本:5 5 3万; 4.英国:2 4 6万; 5.中国:4 0 0 0多万。

占总人口比例
“官民比”——国家公务 员与其总人口的比例 1.美国1∶12; 2.法国1∶12; 3.日本1∶28; 4.英国1∶125; 5.中国: (1)狭义1∶256; (2)宽义1∶122。

执纪审查中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

执纪审查中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

执纪审查中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监察对象、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职务身份是我们从事法律和纪检工作经常遇到的,但对这些耳熟能详的概念我们是否清楚其内涵和外延?作者对此进行初步梳理,希望与大家共同研究探讨。

一、公务员的范围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个概念本质属性有三:其一从事公务,其二纳入行政编制,其三财政供养。

相较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新《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

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其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明确公务员范围为七类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七类机关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什么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对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为目的,主要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职能的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部分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等。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的分类以社会功能为依据。

现有事业单位据此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属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

关于法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若干思考

关于法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若干思考

关于法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若干思考作者:金玉珍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4期【摘要】2006年出台的《公务员法》明确了对公务员的定义及范围,法官亦被纳入公务员的范围,引发一系列争论。

法官这一特殊队伍具有的司法性,与公务员所具有的行政性存在冲突需。

《法官法》与《公务员法》内容相重合的部分,在参照时应解决好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通过分析相关规范的制定背景,比较国外公务员范围及反思,以期为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员范围法官法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

1993年10月颁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3条将公务员定义为“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同年11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正式施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

其中,第2条指出:“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006年4月9日,国务院印发《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新的公务员范围包括七大类:第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二,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第四,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五,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第六,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七,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从《暂行条例》到《公务员法》,可知我国关于公务员的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以“公务员”的概念取代“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将其范围扩大到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政协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次,排除了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最后,将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法》的统一管理,但不排除现行专门性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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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高荣飞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1期
[摘要]公务员的范围,是公务员法基础的核心问题。

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较之先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了很大的修改。

由于公务员范围的扩大,随即产生了一系列的相关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一一作了简要分析。

公务员,是公务员法中最基本的概念,涉及该法的法律关系主体和对什么人适用的效力问题,应当包括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

其中,与内涵相对应的外延,在公务员制度中被称为公务员范围,它表明的是:在一国中,什么样的机关(社会组织)中什么样的人(自然人)可以成为公务员。

因此,在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公务员法之中,对公务员范围的确定性描述,应当成为核心的、基础性的重要条款并以此来从实质上对公务员的法律关系主体做出明确界定。

在我国,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确定的公务员范围是很小的。

2006年起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草案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审议结果的报告,按照上述三个界定标准,我国的公务员范围主要就是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此,我们先不讨论我国公务员这样确定范围所产生的利弊,而是就以下几个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一、国家主席、副主席是否属于公务员
国家主席、副主席,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也是一类职务。

但是,我国宪法是把国家主席作为一个国家机关,而不是享有一定权力的个人来处理的:因为规定国家主席产生的宪法第79条属于《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第二节“国家主席”的内容,与之并列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节“国务院”、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及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很明显地属于国家机关。

由此,应当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是我国的一个国家机关;而不宜认为担任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这两个职务的人属于“国家主席”这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认识了
这个问题之后,就应该明确,国家主席、副主席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并且,公务员所包含的七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也没有涉及“国家主席”这一机关。

二、公务员的主管部门
什么部门是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公务员法》对这一问题采用了“模糊”的规定方法:“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可以看出,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并没有十分确定的法律规定,这在立法中其实并不多见。

立法中,很多法律对于这类问题的规定,都是比较明确的。

例如:《著作权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等等。

《公务员法》如此处理,其实也有其“无奈”之处,这与公务员范围的扩大不无关系。

通说认为,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一般就是由这两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是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织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厅(局)。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了七大类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如果仍然像《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那样规定由政府的人事部门来负责公务员的管理工作,显然是有悖国情的。

因为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公务员法》甚至将“党管干部”这一原则明确写入其中;实践中也是如此,比如当下发挥重要作用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是由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的。

那么,如果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公务员的管理部门是共产党的组织部门和政府的人事部门可以吗?应当说,那样做也是很不合适的。

先不说将一个政党的组织部门作为法定的管理一个国家的公务员部门实无先例,况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也别是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公务员,这些机关的公务员,无论由共产党的组织部门还是政府的人事部门来管理,从法理上讲都说不通。

因此,《公务员法》也只能干脆选择模糊这个问题了。

实践中,在《公务员法》实施两年后,国家试图完善这一问题。

2008年7月,国家公务员局正式组建成立。

从名称上来说,这个机构应当是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然而,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性质上属于一个“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因此,将其认定为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也比较牵强。

三、关于公务员的职务层次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规定领导职务层级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政治、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
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和乡科级副职”。

以前,由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确定的公务员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因此,《条例》明确地将由国务院总理到办事员的十二项职务对应为十五级。

而现在,由于公务员范围的扩大,使得《公务员法》只能笼统地罗列上述十项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关系并没有规定。

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情况。

例如,中共中央一些重要的工作部门和直辖市、部分省的省委书记,一般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

如果仅考虑其兼任的部长或省委书记一职,其级别就是省部级正职。

然而现实中,这些公务员的职务显然比国家级副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更高,实权也更重。

类似的例子:在上海,与不担任市委常委的副市长相比,兼任浦东新区区委书记的市委常委地位更高。

因此,有必要对于各类机关公务员的职务与《公务员法》意义上的职务层次作相应规定。

例如,明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为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为国家级副职等等。

其实,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就是这样处理的。

相应的,人大、政协等其他机关的公务员也可予以借鉴规定。

《公务员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对公务员的范围等问题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为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然而,我国公务员法建立的时间毕竟短暂,在理论与实践上还都存在着缺憾之处。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以及相关联的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修订。

相信通过制定一系列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这些问题一定能够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杨景宇,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公务员法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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