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变迁和弊端分析
公务员的优势与劣势

公务员的优势与劣势公务员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工作的人员,他们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责。
在我国,公务员一直备受人们的关注与追求。
然而,公务员职业也存在着一些优势与劣势。
本文将重点探讨公务员的优势与劣势,并分析其对个人发展和社会影响。
一、公务员的优势1.稳定的工作环境公务员享有较为稳定的工作环境。
一般来说,公务员的职位是经过公开招聘,按照资格与能力选拔的,这就保证了其职位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务员工作相对稳定,不受经济形势波动的影响,有着相对较高的职业安全感。
2.丰厚的福利待遇公务员的福利待遇相对较好。
他们享有较高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的保障。
此外,公务员还有相对较长的假期和带薪休假,可以更好地保证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平衡。
3.广阔的晋升空间公务员的晋升空间相对较大。
在公务员队伍中,根据工作表现和资历积累,公务员能够通过考试、评优等方式,提升自己的职位和级别。
这种晋升制度使得公务员的个人发展具有可预期性,同时也激励了公务员们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二、公务员的劣势1.工作压力大公务员工作压力较大。
作为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公务员承担着为民服务的职责,需要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同时,公务员工作涉及政策执行和决策层面,责任较重,因此在工作中常常面临较大的压力。
2.禁止从事商业活动公务员在任职期间禁止从事商业活动,这限制了他们在经济领域的发展和收入来源。
虽然公务员的薪水相对较高,但由于禁止从事商业活动,所以在经济收入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3.职业发展路径单一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路径较为单一。
公务员通常按照职位级别和年限进行晋升,但升迁并不完全基于个人能力和绩效,存在一定程度的官僚化现象。
这使得公务员的个人发展路径有限,对于追求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的人来说,可能比较受限。
三、公务员的优势与劣势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公务员的优势和劣势不仅对个人具有影响,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务员制度的现状

公务员制度的现状第一篇:公务员制度的现状公务员制度是指由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来管理和选拔公务员的体系。
作为一种特殊的人事制度,公务员制度在我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公务员制度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分析公务员制度的现状。
首先,公务员制度在选拔机制上存在一些问题。
现行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主要是通过笔试、面试和体检等方式来选拔人才。
然而,这种方式并不能完全评判一个人的能力和素质。
有些人可能在笔试中成绩很好,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不能胜任;而有些人可能因为一时的失误而没有通过考试,却具有很高的工作能力。
因此,公务员制度在选拔机制上需要进行创新和改进。
其次,公务员制度的职业发展空间有限。
在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的职业发展主要通过升迁来实现。
但是,由于公务员数量有限,升迁的空间也相对较小。
这导致了一些人才的流失和不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引入一些竞争机制,让优秀的公务员有更多的机会发挥才能并得到相应的回报。
另外,公务员制度的管理方式也需要改进。
在公务员管理方面,目前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权力寻租、腐败问题等。
为了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教育,同时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公务员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公正行使权力。
最后,公务员制度需要与时俱进。
在当前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务员制度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比如,可以考虑引入一些新的选拔方式和激励机制,采取更加灵活和开放的管理方式,以更好地满足公务员工作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
总的来说,公务员制度在现阶段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创新和改进,我们才能建立起更加科学、公正、高效的公务员制度,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篇: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与变革公务员制度是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务员制度在今天的我国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和改革,成为了一种更加完善和健全的制度。
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

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顺利进行政务工作,设立专门的机构和管理体制,通过公开竞争考试的方式选拔、培养和管理一批专业化、稳定的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作为政府机关的核心力量,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和现状两个方面探讨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一、历史演变1. 古代官僚制度的形成公务员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官僚制度。
古代国家建立后,君主为了管理国家事务,开始选拔一批能力出众、品德高尚的人担任官职。
这些官员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技能,并且通过一系列考试来选拔人才,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相应的职责。
这种选拔制度奠定了公务员制度的基础。
2. 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起步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西方国家。
工业革命的兴起使得国家机器机构化、规模化的管理需求急剧增加。
同时,社会对政府的治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满足这些需求,近代国家开始建立现代的行政管理体制,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务员制度。
这些国家普遍采用公开竞争考试的方式选拔公务员,以确保人选的能力和素质。
3. 公务员制度在中国的演变中国古代在政治体制上一直秉持儒家思想,以文化程度和道德品质来选拔官员。
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尝试引进西方的公务员制度,并于1905年成立了“京师参议局”作为最早的公务员机构。
从此,中国的公务员制度逐渐发展壮大。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公务员管理和选拔制度,确保公务员的公正、公平和专业素质。
二、现状分析1. 改革措施的出台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国纷纷进行公务员制度的改革。
其中,中国在公务员制度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
如在公务员选拔环节,引入了社会组织和专家的参与,拓宽了选拔渠道,增加了公正性和公开性。
在公务员培训方面,加强了实践能力的培养,提升了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此外,为了提高公务员的服务水平,推行了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公务员编制改革的利弊与前景展望

公务员编制改革的利弊与前景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公务员编制改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个话题涉及到国家治理的核心要素之一,对于政府的机构改革和效能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公务员编制改革的利益和弊端进行探讨,并展望其前景。
一、公务员编制改革的利益1. 提高行政效能公务员编制改革可以强化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加强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从而提高行政效能。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更具能力和潜力的人才,能够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的提升。
同时,改革还可以促使公务员队伍更加注重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的培养,从而推动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2. 优化机构设置公务员编制改革可以推动政府机构的优化和精简。
传统的编制制度往往导致机构设置繁杂,冗余职位较多。
通过改革,可以通过撤销冗余职位和合并机构等方式,实现政府机构从繁到简的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3. 降低行政成本公务员编制改革可以帮助政府降低行政成本。
现有的编制体系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冗员职位过多、待遇标准不合理等。
通过改革,可以优化编制结构,合理分配资源,在不降低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行政成本的降低。
二、公务员编制改革的弊端1. 制度调整需要时间公务员编制改革需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制度调整,需要付出较长时间的努力。
改革涉及到政府机构的改革、编制结构的优化、人员的安置等多个方面,需要通过立法、程序调整等手段来完成。
这个过程可能会耗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对于改革的推进可能带来一定的阻力。
2. 影响公务员待遇公务员编制改革可能导致公务员的待遇发生变化。
一些人可能面临岗位调整、职级下降等情况,从而影响其收入和福利待遇。
这可能会引发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和不满情绪。
3. 有可能引发体制性问题公务员编制改革涉及到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可能引发一些体制性问题。
比如,改革可能引发权力的集中化,而丧失一部分的职能和透明度。
此外,改革可能导致公务员队伍的撤并和重组,这对于人员的安置和整合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0.11

论文题目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姓名专业名称行政管理学准考证号指导教师2013年8月13日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孟江华【内容摘要】: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的一项历史性改革和卓有成效的创举,对于现代国家人事管理、政府管理、乃至社会的发展、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思想基础上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一系列的解决对策,以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公务员管理体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关键词】:历史背景、发展历程、中外对比、解决对策一、我国公务员的产生历史背景任何制度的建立,都与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紧密相联,作为我国干部人事制度重要内容的国家公务员制度,也不例外。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①,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要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要敢于打破老的框框,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
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并开始了积极的探索。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从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历史进程来看,主要经历了调研准备、试点运行、推行实施、健全完善四个阶段②。
第一阶段:调研准备阶段(1984——1989年)为落实小平同志指示, 1984年下半年,中央决定加强干部人事立法,将干部的升迁、选拔、考核、奖惩等环节用法律规定下来。
主要以研究、草拟法规为工作重点。
198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开始组织力量进行相关法规的研讨起草工作。
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①李如海.公务员制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②舒放、王克良:《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十三大做出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决策。
浅析中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

浅析中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1000字中国公务员制度是中国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基本服务、推动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一、存在的问题1. 招录机制不够透明公正。
有些部门的公务员考试招录存在非常规操作,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助长了应试教育和贿赂现象。
2. 政绩考核制度不科学。
政绩考核制度过分注重数据和成果,忽略了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效能和素质能力,导致一些人士利用漏洞,追求短期利益,损害了群众利益。
3. 管理体制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健全。
在权力和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公务员缺少职业操守和自律精神,滥用职权,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不公平,服务质量不理想,损害了公共信誉和公序良俗。
4. 待遇制度没有与市场化接轨。
由于工资待遇制度不合理,高层次的人才流失严重,进退失据、心态失衡的人员增加,加大了企业和政府的管理难度。
二、改革建议1. 强化招录机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完善公务员考试招录制度,减少人为干扰,防止应试教育和贿赂现象,建立公务员遴选权的独立机构。
2. 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制度,注重工作量、工作质量和效益,进行全面多维度考核,加强考核的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
3. 加强管理体制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引导公务员主动认识职业操守的重要性,加强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建立组织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
4. 建立与市场化接轨的待遇制度,调整公务员工资、福利等收入,引导公务员职业满足感和价值认同,激励公务员积极进取,提高工作绩效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对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是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治理的需要,要充分发挥公务员队伍的作用和效能,保障群众的利益和福祉,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度和效率。
析公务员范围扩大的利弊

析公务员范围扩大的利弊作者:郭宁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2期[摘要]新颁布的《公务员法》扩大了我国公务员的范围,虽然这种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干部人事的统一管理,但是本文认为扩大公务员范围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容易导致制度在实施中出现扭曲,不利于我国法治化进程发展。
[关键词]公务员干部法官检察官作者简介:郭宁(1981-),女,汉族,河北大学2005级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该法在很多方面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做出了修订。
包括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从法条的规定可知,我国的公务员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而且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组织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
对于公务员范围扩大是利是弊,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本文认为公务员范围扩大的弊大于利。
一、对扩大公务员范围根据的驳议(一)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定位导致公务员范围扩大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提到“《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定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
”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有着积极的作用的,将促进国家用人制度的规范化、正常化。
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待遇、权利保障程度。
但是我国《公务员法》的性质依然定位为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
相对于这样的一个基本定位,公务员的范围必定会扩大,就涵盖了所有靠国家财政供养,执行国家公职,占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
(二)便于统一管理的说法并不科学人事部部长张柏林说根据多年的实际做法,从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从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出发,公务员法草案将公务员范围表述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众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历史与现状

公务员的历史与现状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着推动国家管理和服务的重要角色。
他们的职责不仅包括维护法律法规的执行,还要负责履行政府政策和服务公众的职责。
公务员这一行业的发展与变迁,与国家的历史和现状密切相关。
一、公务员的起源公务员制度在中国可追溯到远古时代的官僚制度。
战国时期的秦朝就设立了官吏,这被认为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起源。
随着历史的演变,官员的选拔标准逐渐趋于制度化,规定了一系列的考试和选拔程序。
这样的制度为后来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二、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在近代,清朝设置了府、县、州等地方官员,并施行了科举制度以选拔人才。
此后,中华民国在它的政府机构中继续采用了府、县、州官员的设置,但随着革命的不断深入,政府机构发生了重大变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政府从此实行了社会主义制度。
公务员制度也经历了彻底的改革。
这个制度旨在选拔廉洁、有能力、热爱国家、服务人民的人才。
三、公务员的现状目前,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中国的公务员总数已超过了数百万。
他们分布在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中,为政府的决策和行政工作提供支持。
公务员的职业遴选主要依据考试和面试的成绩,以及个人素质和背景的综合评估。
这个制度的优势是能够选拔到一批经过专业培训和选拔的优秀人才。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考试制度的公正性、工作稳定性、年轻人的职业选择等。
四、公务员职业的发展前景公务员职业一直是年轻人梦寐以求的选择之一。
这是因为与其他职业相比,公务员的稳定性、福利待遇和晋升机会相对较好。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公务员队伍也需要不断进步和完善。
政府要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规范性和专业性。
总结起来,公务员作为国家管理和服务的骨干力量,其历史与现状显示出了中国政府的变革与发展。
公务员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经过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为国家的发展和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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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变迁和弊端分析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变迁和弊端分析摘要:《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诸多争论,本文从外国公务员的范围出发,在总结国外三种公务员范围类型和回顾我国公务员范围四次变更的基础之上,指出了公务员范围扩大后引发的一些弊端。
最后提出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政治与行政分离原则、法制化原则和本土化与现代化相统一原则。
关键词:公务员范围党政分开法制化本土化与现代化新中国成立若干年来,我国的人事管理一直沿袭民主革命时期建立的干部制度,并借鉴了苏联的干部管理体制,广泛使用含义非常宽泛的“干部”这一概念,改革开放之后,公务员范围先后经历了数次调整:第一次是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革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
此时公务员的范围是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
政务类公务员即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
第二次是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次是2005年新《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附件里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下列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一是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四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是各级审判机关;六是各级检察机关;七是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范围明显扩大了。
一、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发展及现行法律规定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各国公务员范围可能涉及到下列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内的人员,包括政务官、事务官(含工勤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外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
其中,各国公务员普遍包括事务官,其他各类人员的取舍则构成各国间的差异。
同时,各国公务员法也以事务官为调整的主体。
也就是说,各国总体上都把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员以及由国库支付全年薪金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
这一划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工作组织机构的行政性,即只有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者才属于公务员;二是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我国不实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因而没有政务官事务官的区分问题,所以所有的政府公职人员都属于公务员;三是薪金的支付来源不作为划分的依据;四是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
我认为这种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我们知道,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在人事管理中实行分类管理,改变过去"干部"概念过于笼统,管理方法单一、缺乏针对性的弊端。
分类应该根据其业务特点和性质进行。
据此,我国原来的"国家干部"依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共产党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根本特点是政治性,应该按照党章进行管理。
尽管目前存在党组织过度介入政府职能、党组织工作人员的薪金也由国库支付等现象,但是这部分"干部"毕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社会性,应该按照其组织章程进行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技术性、服务性。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包括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尝试,如建立职员制、聘任任制、合同制等;国营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的管理主要应实行经济责任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和行使者。
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这就说明其他各种"干部"有不同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
但是在现实中,"参照执行"使分类失去意义。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探索,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人事改革却"悄无声息",那么他们,尤其是其中的司法行政人员能否纳入"公务员"?他们与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本质的差异?如果有,为什么"参照执行"?将来是否有可能针对其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如果没有,为什么不纳入公务员范围?实际上他们都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而且在现实中他们的薪金支付同样来源于国家财政,在编制、行政级别、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各环节的管理都是统一的。
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党政不分"的现状,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应该纳入公务员范围,我认为不太妥当。
"党政不分"尽管一时难以改变,但是把党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无疑会加重"党政不分";并且,党组织工作人员尽管履行了部分政府职能,但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仍是党务工作,政治色彩浓厚,这与行政组织工作人员不同。
其次,公务员范围不包括系统内的"工勤人员"是否恰当?目前,之所以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外,可能是考虑到目前这批人员量大、素质较差。
但是(1)怎样确定"工勤人员"?以"职位的性质"作为依据还是传统身份制"干部--工人"的残余?将来怎样确定?(2)对"工勤人员"如何管理,以保证其素质及工作效率?这些问题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必然面对的问题,但是《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公务员范围并不完善,不仅把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并且还应当包括各系统中的工勤人员。
"参照管理"作为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施,必须尽快予以分解。
该并入的要及时并轨,统一管理;该从参照管理系列中分离出来的,要及时分离,单独管理。
因此应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团体"社会化"的进程,增强其用人的独立性、自主性。
根据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照暂行条例管理。
《公务员法》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公务员的概念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个定义明确了公务员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界定公务员的三个标准:一是依法履行公职,这是界定公务员的职能标准。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这是编制标准。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是经费来源标准。
根据以上三个标准,我国的公务员将包括七类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与国外的公务员范围界定相比,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具有中国特色,无法划入世界其他国家对公务员范围界定的三种类型中。
当前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比过去的“干部”范围小,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界定的公务员范围有所扩大。
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使用的“干部”概念,包括党、政、军、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公有制企业、工、青、妇、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界定的公务员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对我国公务员范围界定的调整,有利于保持我国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党政机关干部之间的交流、有利于统一管理和通过法律防止腐败、有利于从制度上建立统一的对公务员绩效评估体系和监督体系。
但《公务员法》对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是在政治体制、财政体制等各项改革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过多地向现实妥协的结果,其合理性仍值得商榷。
二、公务员范围扩大的弊病分析对于公务员范围的扩大,学界与实务界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声音,总体而言,学界对此持批评态度,实务界则是赞成者居多。
本文认为,虽然公务员范围的扩大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不可否认我们所听到的更多的是批评的声音,公务员范围扩大的弊端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不利于推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
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行列,不利于司法和行政职能的分离。
行政机关行使国家的管理权能,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能。
各个机关的工作性质不同,它们的人员管理方式肯定有所差异。
公务员有严格的科层体制,首长负责制为现代行政所认可,“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成为每一个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要求则明显不同,将法官和检察官与行政人员归入共同的行列,不利于司法与行政界限的划分,不利于司法人员的管理。
二、党委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进一步强化了执政党的行政化趋势,不利于党政分离。
当代中国行政执行体制最引人注目的特点就是存在着以党中央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和以国务院为首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并行的双轨结构。
“中国共产党不是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是政治组织。
”我国宪法规定行政体制上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的行政首长是省长,而实际上的最高决策者却是省委书记,导致了权责不一的现象。
三、扩大公务员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官本位思想,加重了财政供养负担。
我国的官民之比新中国成立之初为1:600,到了本世纪初全国平均水平为1:28,而新近的数字则为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