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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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年卡补贴标准

上海老年卡补贴标准

上海老年卡补贴标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待遇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上海市出台了老年卡补贴标准。

一、老年卡的概念老年卡是上海市为老年人提供的一种福利卡,主要用于老年人购买生活必需品或享受服务时的优惠。

老年卡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发放的老年卡,另一种是社会组织或企业发放的老年卡。

二、老年卡的申领条件1、持有上海市户口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3、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老年卡的补贴标准1、政府发放的老年卡政府发放的老年卡每年补贴金额为100元,老年人只需缴纳50元即可获得该卡。

老年卡可以在市属的超市、药店、医院、公园等场所享受优惠服务。

2、社会组织或企业发放的老年卡社会组织或企业发放的老年卡的补贴标准不一,具体以发放单位规定为准。

老年人可以在发放单位规定的场所享受相应的优惠服务。

四、老年卡的使用范围老年卡可以在市属的超市、药店、医院、公园等场所使用,具体以发放单位规定为准。

老年人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服务,如购买药品、食品、日用品等。

五、老年卡的申领方式老年人可以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或老年人活动中心申领老年卡。

申领时需携带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证件。

六、老年卡的注意事项1、老年人在使用老年卡时,需注意卡内余额,不得透支;2、老年人在申领老年卡时,需携带有效证件,确保证件真实有效;3、老年卡仅限老年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售。

七、结语老年卡的出现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也为社会减轻了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希望老年人能够充分利用老年卡,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服务,过上更加幸福、健康的晚年生活。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格式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格式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3.03.19
•【字号】沪房地资改[2003]84号
•【施行日期】2003.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职工
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格式的通知
(沪房地资改[2003]84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委、办、局房改办:为更好地贯彻《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保护老年人的住房权益,现就公有住房出售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标准格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时必须使用新的《协议书》标准格式。

凡职工家庭内符合购房对象条件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作为产权人的,产权人必须在《协议书》中承诺,保证老年人的居住权。

二、各售房单位要认真核对购房家庭提供的《协议书》和《本户人员情况表》,对未按上述要求填写《协议书》的,应当予以指出并退回。

三、新的《协议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在购房人申领房地产权证时交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留存。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格式的通知(略)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涉老数字化犯罪的嬗变

涉老数字化犯罪的嬗变

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医等非常高频、非常实际的场景领域加强立法保障的倾向性和力度。

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新增第19条第2款就规定了,“本市为老年人交通出行、就医、办事等提供便利”“为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习惯,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

下一步,包括地方性立法在内的涉老立法可以针对相关高频重点场景,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规范指引。

二是改善执法,对数字场景中涉老高频事项进行分类指导。

各级政府需要采取措施,推动兼顾老年人需求的智慧社会建设,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

在涉老高频事务中,持续保留、改进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在市场主体监管上,政府需要发挥“引领、规范、督导”三位一体的功能和作用,对于互联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适老化改造的监管,将适老化改造作为重点监督事项,加强对长者模式下广告植入的投放及频度监管,切实改善老年人的触网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广告等外部信息给老年人带来的困扰。

在政府执法层面上,应进一步完善涉老服务绩效考核机制,解决相关执行部门对老年人采取人性化措施的主观意识不强、存在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三是优化司法,加强对个案中老年人权益的全面有效保护。

推动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法规体系,涉及数字时代老年人利益司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要充分征求老年人意见。

比如,如何利用数字智能化时代的技术去辨别老年遗嘱人具有清醒的意识和清晰的意思表示能力,除了需要征求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的意见外,还需要充分听取老年人群体的意见。

客观来讲,司法政策的效能更多的是在个案中体现,需要进一步聚焦涉老年人案件类型和特点,探索建立数字时代涉老年人民事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

在开展网上立案、电子诉讼的同时,保留老年人易于接受的传统司法服务方式。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虚假投资,对老年人搞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老年人存款。

上海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 上海民政

上海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 上海民政

附件3上海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老年照护等级评- 1 -估要求》(DB31/T 684—2013)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

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收费管理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6.举办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的,应当符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中规定的设置规范。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人员”);(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二类人员”)。

第四条(部门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

市民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规范。

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协同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中各类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推进落实本市医疗机构中的护理性床位与治疗性床位分类登记;负责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实施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评估质控管理。

同时,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等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资金保障和基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六届〕第九号)《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开创人民城市建设的新局面,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交流、社会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共治、监督管理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活动。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通行道路、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和条件所进行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是指因残疾、年老、年幼、生育、疾病、意外伤害、负重等原因,致使身体功能永久或者短暂地丧失或者缺乏,面临行动、感知或者表达障碍的人员及其同行的陪护人员。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系统协同、通用易行、安全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上海某某区老龄协会制度汇编

上海某某区老龄协会制度汇编

上海某某区老龄协会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推动老年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老龄协会的组织和活动,依法确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区老龄协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条上海区老龄协会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集体成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上海区老龄协会的宗旨是“服务老年人、关爱老年人、维护老年人权益”。

第五条上海区老龄协会的工作原则是:党的领导、政府支持、民主参与、公开透明。

第六条上海区老龄协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干涉内部事务,不得干预社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第二章协会组织第七条上海区老龄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承担协会日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职责。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成员组成。

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文化教育部、社会服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二条上海区老龄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符合协会条件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入会,经协会审批后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制度,保持良好的社会和家庭关系,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会员有权要求协会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有义务积极参与协会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会员可自愿退出协会,但应书面提前一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协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协会的资金,确保资金的合法、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定期向会员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协会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协会应当依法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整改。

上海市老年人综合补贴待遇标准一览表

上海市老年人综合补贴待遇标准一览表

上海市老年人综合补贴待遇标准一览表上海市老年人综合补贴待遇标准1.65-69周岁,每人每月75元;2.70-7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3.80-89周岁,每人每月180元;4.90-99周岁,每人每月350元;5.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上海市老年人综合补贴发放时间上海市老年人综合补贴将分为4次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

如何申请老年综合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办理上海市敬老卡。

即将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提前一个月申请。

申请时,应该准备以下材料:本人申请: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现场填写)。

代为申请:申请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现场填写),还应当根据要求提交委托书。

如何从敬老卡内取出老年综合津贴?老年综合津贴将定期发放至敬老卡中。

老年人需办理激活手续方可取出津贴。

激活手续原则上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件至敬老卡对应的商业银行网点窗口办理。

如果本人不方便至银行窗口办理激活的,可以请家属咨询就近的银行网点,请其协助上门办理或者代为办理,具体要求以银行网点规定为准。

2022年上海老年津贴申请流程根据沪民规〔2021〕13号文件内容,2022年上海老年津贴申请流程如下:1.自愿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可以提前一个月就近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申办上海市敬老卡。

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

2.街道受理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老年人享受津贴的申请。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上海市敬老卡申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送达《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受理告知书》。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统一审定区民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申请人的信息统一审定,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分类汇总确认,于每月初发送至各区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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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8.07.21
【实施日期】1988.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发布日期:1998年8月18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
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
(1988年7月21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尊敬老年人的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受赡养扶助权、房屋租赁和使用权、财产权、婚姻自由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家庭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老年人保护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老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条例的实施,负责检查、督促、协调老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老龄问题委员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有关的组织应当协助、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本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

禁止虚待老年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折磨、威胁、侮辱、打骂老年人。

第七条老年人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

依法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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