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老年人权益 应得到保障

《 年人 权 益保 障 法 》 河 南省 老 老 《
年人 保 护条 例》 用 对 象 , 适 没有 法
定 理 由 . 任 何 部 门 不 得 扣 发 其 退
厂长 ( 定代表人 ) 法 。工 厂 开 业
时 .学校 教 职 工 给 予 了集 资 . 后 因 经 营 不 善 . 19 年 破 产 。 请 于 98 申 人 自19 年 9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 98 月 被
匿强圆圈
第一 , 案 的 焦 点为 . 此 申请 人 因 履 行 职 务 行 为 而 引发 的 债 务 . 使
休 费等福 利待 遇 ( 开封 市人 事争
议 仲 裁 委 员会 供 稿 ) 田
编辑 冯 玺 玲
的通 知 精 神 . 其 从 在 职 人 员 编 将
4 人 才 资 源开 发 4 2 ’ 8 0 00
协商未果. 申请 人 提 请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请人。 申请人 以此为由. 9 9 被 于19 年
的行 为是 事 出有 因 . 却不是 同一 但
民事责任 而应产 生的必然结果 申
请 人 之 过 失 ,如 涉及 违 法或 违 纪 .
应 由 司 法 或 纪 检 部 门 分 别 根 据 具
缴社会 统筹 保险 费用、 法院判决 或 裁 定要 求代 扣的抚 养费或 赡养 费、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以 从 工 资 中 扣
将 申请人 销编 . 没有将 申请人 调 但 整到退休人 员管理序 列名册
除 的费用外 . 不得 以任何理 由扣发
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隐私保护条例

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隐私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保护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个人隐私权益,维护其尊严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隐私,是指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个人生活、个人财产等方面的秘密,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健康状况、病历、财务状况等。
第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隐私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老年人隐私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隐私权益,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使用老年人个人信息。
第二章老年人隐私保护措施第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个人信息管理机制,对老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安全。
第六条养老机构收集老年人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收集目的、范围、方式,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第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老年人隐私保护培训,提高其保护老年人隐私的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个人信息的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防止老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使用。
第九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隐私保护应急处理机制,对发生的老年人隐私泄露等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或者防止对老年人造成损害。
第三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老年人隐私权益的,老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老年人与养老机构发生隐私保护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以上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隐私保护条例,旨在确保老年人的个人隐私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NO:SC07026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 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孝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三条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原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
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益慈善事业等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老年消费市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加大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实施老年人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老年人基本权益第四条老年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不因年龄受到歧视。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充分的教育权利,研究机会应当与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老年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与保健权利,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服务。
第七条老年人享有文化娱乐权利,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老年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老年人享有社会参与权利,国家应当创造条件,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十条对老年人的虐待和歧视行为是禁止的。
第三章老年人服务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并规范老年人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推动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需求。
第十四条国家促进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第十五条国家倡导家庭成为老年人关爱和照料的基本单位。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老年人健身休闲活动的开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体育锻炼项目。
第四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人权益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保护特殊人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失业人员、贫困人员等。
第三条保护特殊人群的法律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保障特殊人群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 公正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特殊人群的身份而受到歧视。
3. 保障原则:为特殊人群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4. 发展原则:促进特殊人群的全面发展,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二章老年人保护第四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保护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家庭赡养和扶养的权利;2. 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权利;3. 参与社会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权利;4. 享有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的权利;5. 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
第六条家庭成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第九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未成年人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家庭教育和抚养的权利;2. 享有受教育权利;3. 享有身心健康发展的权利;4. 享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5. 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家庭应当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教育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网络,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受到公正审判。
第四章残疾人保护第十五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保护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残疾人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康复服务的权利;2. 享有教育权利;3. 享有就业权利;4. 享有文化生活权利;5. 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
养老机构管理第3章第3节 养老机构的策划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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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的流程
服务产品包括: ①核心产品:护理服务
(专人、功能性、全责) ②形式产品:居住环境、医疗保障 ③期望产品:
(1)地理因素(城市、乡村等) (2)人口因素(年龄、收入、身体状况) (3)消费心理因素(入住动机、生活方式) (4)消费行为因素(认知程度、使用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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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的流程
2.选择目标市场
目标市场:准备满足的顾客群体。
目标市场战略:
(1)无差异性营销战略(所有老年人) (2)差异性营销战略(各种需求老年人) (3
6.网络 优点:互动性,超大信息容量, 传播范围广,效果易统计,费用低。 缺点:网络人口较少,其虚拟性使消费者 心存戒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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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宣传
四、宣传原则
1.真实性 ①语言文字要真实,不宜使用含糊的言辞,
也不能夸大其词; ②画面要真实; ③艺术手法修饰要得当。 2.针对性 ①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老年人 ②网络——年轻人(子女) ③户外广告——老人与年轻人
(2)经济环境
2010年我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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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宏观环境分析 (3)政治和法律环境
政治环境: 企业市场营销的外部政治形势 法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4)社会文化环境
众层次多样;制作成本与播出费用低廉, 具有极强的情感煽动性。 缺点:时效短、传播方式单一
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

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同时也提供法律援助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并解决纠纷。
本文将就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权益保护1. 养老服务领域的法律保障我国针对养老服务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和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
此外,还有《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福利机构老人权益保障规定》等法规,为老年人提供了在养老服务中享有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2. 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养老服务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有责任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他们应该按照规定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供合格的饮食和日常护理,并尊重老年人的个人尊严。
对于老年人的投诉和意见,养老服务机构应积极解决和回应,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3. 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意识提高除了政府和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外,老年人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也十分重要。
老年人应学会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主动维权。
例如,在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并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老年人可以通过社区、法律援助等渠道获取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二、法律援助的重要性与功能1. 定义和范围法律援助是指政府、法律组织或社会力量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方式。
在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中,法律援助扮演了重要角色。
老年人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获取法律知识、咨询和代理等服务,以解决合同纠纷、人身安全问题等。
2. 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他们通过组织讲座、发布宣传材料等形式,向老年人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的途径。
3. 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在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问题上,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达市府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精神,结合达州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系列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政策衔接、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从达州实际出发,着眼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以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整合服务资源、增加服务供给、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照顾服务需求,让全市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发展目标。
全市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保障老年群体人人享有基本照顾服务。
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大幅提升,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运转更加高效,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友好,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明显增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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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正文:
---------------------------------------------------------------------------------------------------------------------------------------------------- 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老年人应享有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受赡养扶助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继承权、居住权和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权利。
第四条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每个公民都应当尊敬爱护老年人,依法履行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使老年人在社会、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老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条例的实施,负责检查、督促、协调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以及各级老龄组织机构予以协助。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老年人保护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有关的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保护老年人的政治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老年人,不得限制老年人享有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严禁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八条老年人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赡养人必须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赡养人家庭的平均水平;与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人应对老年人的生活给以妥善安排,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二)、农村中与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分居的赡养人,应帮助或负责耕种老年人的承包地、自留地、收益归老年人,不得强行索要或扣留。
(三)、当老年人患病时,赡养人应及时给予治疗;老年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赡养人应负责照料。
(四)、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去做力不能及的劳动。
家庭的其他成员或者亲属应当支持、帮助赡养人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拒不付给赡养费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所在单位负责扣付;是农民或者城镇居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付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予协助。
第九条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破坏。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老年人可以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
第十条老年人的住房,产权属老年人的,任何人不得强占,非经老年人授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将房屋变卖、出租、拆除或者非法改变老年人的住房条件;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改建或扩建新房的,应事先订立协议,明确老年人享有的房产权份额和使用权。
老年人的住房属赡养人的,赡养人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一条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的自由,不得妨碍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再婚的老年人有权选择住址和支配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老年人有依法继承配偶、子女等亲属遗产的权利,也有权依法用遗嘱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
赡养人遗弃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老年人遗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离休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医疗、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待遇必须切实得到保障,不得随意降低或取消。
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工资或退休费,以及离休退休人员应享有的各种补贴费,其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时付给,不得拖延、克扣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老年人可以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或社会公益活动,他们取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鼓励老年人建立自助组织。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老年基金会。
第十五条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鼓励各种途径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敬老)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老年人福利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集资兴办老年人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服务设施。
规划、建设城镇居民区,应设置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
第十六条没有经济收入的城镇孤寡老年人,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
农村孤寡老年人的供养,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并落实到村组,其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中等生活水平,并认真落实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供养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单位要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
医疗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老年门诊、老年病床或家庭病床,要为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出诊到户。
第十八条发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文化、娱乐、公园、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部门要为老年人乘车、乘船等提供便利,建立和健全为老年乘客特殊服务的设施和制度。
第二十条工业、商业、服务部门要重视生产、经营老年人需要的用品,设立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方便老年人的生活。
第二十一条每年“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为我省敬老日。
社会各方面要组织广泛的、各种形式的敬老、爱老活动。
第二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尊老、爱老、养老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和文化艺术部门要提倡和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社会风尚,揭露和反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老年人应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正确处理与子女、亲属、邻里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老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人不得压制或阻挠。
在处理老年人利益的家庭纠纷时,应注重调解,妥善解决。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应老年人要
求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书除送达双方当事人,还可送履行义务人所在单位督促履行;或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履行。
第二十六条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揭发。
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揭发、检举、起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搪塞,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适当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纠正,经教育不改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凡属国家法律、法规有处理、制裁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