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沪府办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16〕10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5日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三)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参与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完善。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管。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完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标准,组织服务供给和轮候。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实施老年人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老年人基本权益第四条老年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不因年龄受到歧视。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充分的教育权利,研究机会应当与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老年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与保健权利,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服务。
第七条老年人享有文化娱乐权利,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老年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老年人享有社会参与权利,国家应当创造条件,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十条对老年人的虐待和歧视行为是禁止的。
第三章老年人服务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并规范老年人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推动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需求。
第十四条国家促进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第十五条国家倡导家庭成为老年人关爱和照料的基本单位。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老年人健身休闲活动的开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体育锻炼项目。
第四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人权益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沪民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沪民规〔2017〕11号各区民政局: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和《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70号)、《关于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5〕12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养老机构发展实际,现就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通知如下:一、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界定保基本养老机构,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政府举办(含投资举办和租赁举办)的养老机构和部分纳入保基本范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
二、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举办和数量要求(一)举办主体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均为保基本养老机构。
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中的全部或部分床位经认定,可纳入保基本范围;享受政府划拨土地、无偿提供房屋、床位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按协议约定将全部或部分床位纳入保基本范围。
(二)数量要求各区要根据本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数量及照护等级构成、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的需求情况等因素,规划建设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原则上每个街道、镇(乡)至少有一家保基本养老机构。
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数应不低于区域户籍老年人口的2%(其中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不超过区域养老床位总数的50%)。
各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供给不足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保基本床位,购买保基本床位采取“就近优先”原则。
市级层面可根据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数和老年人需求情况,进行适当统筹。
2022-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2-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50题)1、根据《民法总则》《继承法》,下列遗嘱中,应认定有效的是()。
A.小芸,15周岁,遭遇车祸弥留之际口头订立的遗嘱B.小强,38周岁,精神病发病且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亲笔书写的遗嘱C.老汪,59周岁,通过录音订立的遗嘱,期间无见证人在场D.老齐,76周岁,亲笔书写并签名订立的遗嘱,期间无见证人在场【答案】 D2、某市为提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鼓励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新实践。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下列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做法,正确的是()。
A.为打造和谐社区,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标识征集活动B.为吸引社会捐赠,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捐建者名字命名C.为改善硬件设施,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D.为调动工作积极性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医护人员收入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答案】 C3、陈某是某电子厂的职工,在进行操作时右手被机器砸到受伤。
该电子厂以劳动合同不包括工伤医疗费赔偿为由拒绝向陈某赔付工伤医疗费。
后陈某向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寻求调解,但一直无法与该电子厂达成协议。
根据相关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答案】 B4、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B.县级民政局C.市级民政局D.省人民政府【答案】 A5、(2017年)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列关于家庭赡养说法,正确的是()A.赡养人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可以不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B.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收益归赡养人所有C.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基层派出所监督协议的履行D.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答案】 D6、根据《慈善法》规定,每年()为“中华慈善日”。
沪府发2017年70号

市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家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企业2017年1月1日以后申领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详见附件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0计算;1993年至2010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按照1.0计算;2011年至2013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分别按照不低于1.0、0.85、0.75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详见附件2)确定。
三、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根据“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先按照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再按照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时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总额除以120,两者相加计发。
四、为确保本通知实施前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有序衔接,凡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根据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部分,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计发。
具体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2015年、2016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沪民老工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4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对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内容及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机构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6月8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一、基本原则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遵循三个主要原则,即:以人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安全便捷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是指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每个老年人不同的实际情况,提供贴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服务内容个性化的基础上,不因老年人身体、经济、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个体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做到一视同仁,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
3.安全便捷原则安全便捷原则是指在社区内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队伍,能够就近就便向社区老年人提供有效服务,同时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
二、服务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等服务形式。
服务对象为本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依据《上海市老年人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标准》,经第三方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老年人除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7•【字号】沪府规〔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沪府规〔2019〕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中关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指示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统筹养老服务领域“底线民生”“基本民生”“质量民生”,处理好政府、社会、家庭之间的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确保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方便可及,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升,与上海国际大都市生活品质相适应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更加充分、均衡、优质。
具体为:——“增量”。
着眼于全覆盖织密网,全市养老服务主要指标数量“倍增”,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中心)在街镇全覆盖的基础上数量实现“翻番”,不少于400家;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总量实现“翻番”,达到1600家;养老机构床位数在确保不低于全市户籍老年人口3%(17.5万张)的基础上,护理型床位数达到总床位的60%,标准化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数达到8000张。
——“增能”。
着眼于提质求精,按照抬高底部、整体提质的思路,努力实现养老服务从“有”到“优”。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上海市⽼年⼈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欢迎来到,下⾯是⼩编给⼤家推荐的《上海市⽼年⼈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希望对⼤家有帮助。
《上海市⽼年⼈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四届⼈⼤常委会第⼆⼗次会议对《上海市⽼年⼈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员认为,在⼴泛听取各⽅⾯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可⾏。
同时,常委会组成⼈员还提出了⼀些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委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委员们提出的意见与市政府相关部门进⾏了多次沟通研究。
6⽉2⽇,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步修改和审议。
市⼈⼤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主要修改情况 (⼀)关于适⽤范围。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条适⽤范围的表述,不能涵盖家庭赡养与抚养等内容,建议予以研究。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意见应予采纳。
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市⾏政区域内⽼年⼈权益保障及相关⼯作,适⽤本条例。
”(草案修改⼆稿第⼆条) (⼆)关于⽀持家庭养⽼。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励家庭成员与⽼年⼈共同⽣活或者就近居住。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意见应予采纳。
为此,建议根据⽼年⼈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条⽀持、督促家庭养⽼中增加“⿎励家庭成员与⽼年⼈共同⽣活或者就近居住”的规定。
(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三)关于长期护理保障。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条规定了“逐步建⽴符合本市实际的⽼年⼈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议将“逐步建⽴”修改为“建⽴并完善”,并对其发展⽅向作出规定。
经与市⼈保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等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年⼈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作,保障⽼年⼈的护理需求。
考虑到本市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相关制度设计还未成熟定型,⽴法上需要为这⼀制度创新完善留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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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尊老敬老蕴涵着人类社会代际
更替的情感与规律。
下面是语文下面整理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
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
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
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
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房屋租赁和使用权、受教育权、从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
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人分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公安、司法行政、人事、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房屋土地、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老龄委员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老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本条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市敬老日。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九条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