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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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政策农村独生子女政策

独生子女政策农村独生子女政策

独生子女政策农村独生子女政策独生子女政策一:2017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新政策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市则提高了奖励标准,在征求意见公告中表示,凡是符合奖励条件的深圳市民,自2016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户籍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市的,自迁入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2009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满年龄的当月起计发;属户籍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一)具有深圳市户籍(二)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失独后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且未再生育或收养的(三)1980年2月2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凡是符合奖励条件的深圳市民,自2016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户籍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市的,自迁入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2009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满年龄的当月起计发;属户籍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这样算下来,符合标准的家庭,父母两人每年能领导3840元。

广州每人每月可领150元广州市卫计委今日发布征求意见公告。

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广州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统一发放奖励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150元。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1、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2、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如果是离异或丧偶重新组建家庭,也可申领奖励金。

2023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2023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40分)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的,决定从()开始施行。

A.2023年12月28日B.2023年1月1日C.2023年7月1日D.2023年10月1日2.发扬()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A.邻里互助B.尊老敬老C.尊老爱幼D.勤劳朴实3.国家通过(),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A.养老保险制度B.社会救助基金C.商业保险D.基本医疗保险制度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

A.停业B.补办手续C.限期整改D.责令关闭5.()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A.乡(镇)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对老年养老服务的投入。

A.低速增长B.逐步增长C.迅速增长D.快速增长7.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的共同责任。

A.各级人民政府B.全社会C.家庭成员D.社会福利机构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的老年人。

A.符合条件B.高龄C.贫困D.空巢9.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每年农历的九月初九为()。

A.重阳节B.老人节C. 老年节D.敬老节10.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所在单位或者检察机关B.上级部门或者检察机关C.所在单位领导或者上级机关D.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11.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老年人。

A.尊重、关心和帮助B.尊重、关心和扶助C.尊重、关心和照料D.尊重、关心和服务12.()负责对养老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全国及31省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子女护理假及待遇汇总

全国及31省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子女护理假及待遇汇总
产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
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男方护理假
可以获得延长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四卜二条
全国及
地区
种类
天数
具体规定
假期待遇
依据
1国家
婚假
1至3天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在批准的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产假
98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育儿假
210天/人
三周岁以卜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
»20天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在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
未明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
(2022)第三十五条
17
河南
婚假
21天
28天
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卜七条
16
山东
婚假
3天
产假
158天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

立法守护最美“夕阳红”

立法守护最美“夕阳红”

立法守护最美“夕阳红”
郑凌燕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2017(0)3
【摘要】《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引导全社会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关爱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共同守护那一片最美“夕阳红”。

【总页数】3页(P9-11)
【作者】郑凌燕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用良法守护最美“夕阳红”
2.多元化养老服务守护"夕阳红"
3.聚焦养老服务,培育"夕阳红"守护神
——徐州开放大学倾力打造养老专业高地4.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深情守护"夕阳红"5.厚植人才基础守护最美夕阳红――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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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实施老年人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老年人基本权益第四条老年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不因年龄受到歧视。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充分的教育权利,研究机会应当与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老年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与保健权利,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服务。

第七条老年人享有文化娱乐权利,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老年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老年人享有社会参与权利,国家应当创造条件,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十条对老年人的虐待和歧视行为是禁止的。

第三章老年人服务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并规范老年人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推动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需求。

第十四条国家促进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第十五条国家倡导家庭成为老年人关爱和照料的基本单位。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老年人健身休闲活动的开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体育锻炼项目。

第四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人权益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11届第72号发布日期:2012-12-28执行日期:2013-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

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

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四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四号《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30日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康养结合第六章养老服务人员第七章扶持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安宁疗护、紧急救援和文体娱乐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聚合现代经济发展要素,健全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范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及落实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知识竞赛

《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知识竞赛

《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知识竞赛您的姓名: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同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的()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A.40%B.50%C.60%D.70%2.截至2022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其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比()()。

A.19.8%,14.9%B.15.6%,12%C.12%,10.9%D.15.6%,10.9%3.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B.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C.对赡养负担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以减免赡养义务D.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4.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服务老年人志愿活动的情况,可以纳入()综合考评内容。

A.社会综合治理B.精神文明C.法治建设D.感动中国5.老年人可以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不包括()。

A.免收景点门票B.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便利。

C.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人可以优先享受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的集中供养。

D.在本省长期居住生活的台湾地区老年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与本省居民同等享受普惠养老服务。

6.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平方米,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A.20,200B.30,200C.40,400D.30,4007.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就近便利设置,逐步实现服务半径小于1000米。

B.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按照至少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70%的原则就近建设或者置换。

C.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独居老年人安装应急呼叫设施,所需费用通过财政+个人出资解决。

D.银行等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企业应当保留并完善现场服务、现金支付等传统服务。

8.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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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1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第三号《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17年1月22日于福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健全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为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社会活动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专长和作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老龄事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经济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科技、旅游、医疗保障管理、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每年老年节,社会各界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积极刊播敬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关爱老年人工作。

各类学校应当将敬老、助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义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开展老年慈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增强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并纳入道德模范等评选。

第二章家庭保障第十一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必需品。

赡养人应当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关心老年人健康的义务,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照料老年人生活的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义务,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

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第十六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第十七条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

第十八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房屋的,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

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迁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组织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医疗保障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鼓励用人单位依照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支持老年人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自愿投保。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险种。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为老年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为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对辖区常住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加快形成老年常见病、慢性疾病、康复等分级诊疗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推进老年医疗事业,建立涵盖老年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等多层次的医疗机构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诊疗提供优先就诊、取药、结算等便利条件,不得拒绝诊治。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特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形式的健康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开展上门巡诊、中医诊疗、健康教育咨询,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护理制度,加强对护理人员管理,满足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免费出行或者补贴。

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老年英模或者曾经为国家、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应当在生活照料、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和优待。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老年人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制度。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供养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公布。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因灾因病、流浪乞讨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生活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者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

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并在选房、配房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死亡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由政府承担:(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二)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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