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警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警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警察机构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重要力量,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提高警察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警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加强警察机构的组织架构调整。
通过对警察机构的组织结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实现警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警务工作的协同配合能力。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警察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警务人员积极工作,推动警察机构内部管理的现代化和专业化。
其次,我们将加强警察机构的装备和技术支持。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警察工作也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我们将加大对警察装备的更新和升级力度,引进先进的警用装备和技术设备,提高警察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警务工作的科学化、精准化和高效化。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警察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警务人员作为警察机构的主体力量,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警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我们将加强对警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增强他们的执法能力和应变能力,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各类复杂的警务工作任务。
最后,我们将加强警察机构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
警察机构作为社会治安的守护者,需要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将加强与社区、企业、学校等各方面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开展社会治安维护和预防工作,建立起社会各方面的联防联控机制,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总之,警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提高警察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警察机构的执法能力和应变能力,推动警察机构的现代化和专业化建设,为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广大警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警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顺利落实,共同建设美好安宁的社会。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4.03•【文号】国发[1994]19号•【施行日期】1994.04.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法制建设遂其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逐步规范化。
公安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加强领导,相引积极支持配合,共同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项组织实施工作,注意在改革过程中维护好当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治安秩序,确保这项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1994年4月3日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安部1994年1月22日)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公安机构的体制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形成的。
多年来,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广大干警在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保障生产建设顺利进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下,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央有关精神,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公安机构的体制进行改革。
改革的方针和原则是: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企业事业单位不应设立公安机关,已经设立的应按照政企、政事职责分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分别予以撤销或调整理顺关系,同时要加强地方公安工作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
其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负责,可以恢复保卫处(科)或设立其他形式的内部治安保卫组织承担。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支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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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支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支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并且指出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出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提高它们的素质,是深入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关键所在。
前一段时间,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文件)精神,在支持和保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方面,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在1992年12月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又进行了研究。
为了在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内,更好地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搞好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干警结合学习十四大文件,认真学习《条例》和中发〔1992〕12号文件。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宣讲,还可邀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和专家、企业领导干部给公安干警上课、辅导,使广大干警都了解《条例》和中发〔1992〕12号文件的内容,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统一认识,自觉地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二、积极维护和整顿厂矿企业周边的治安秩序,坚决制止和打击哄抢、盗窃企业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治安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24•【文号】国办发[1994]45号•【施行日期】1994.03.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1994年3月24日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公安部。
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公安部的机构改革方案。
一、职能转变(一)强化对全国公安工作的宏观决策和指挥职能,加强对有关公安方面的国际和国内跨省重大行动、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协调处置。
(二)强化治安管理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及有关法规建设,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
(三)强化队伍管理职能,加强公安队伍和武警部队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通过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警察体制。
(四)简政放权,将消防产品和部分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检测等工作下放给有关事业单位,部机关与直属企业脱钩。
二、主要职责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人民警察的最高领导和指挥机关。
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全国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研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公安工作的改革,探索和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安工作和公安管理体制。
(三)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并制定对策。
(四)指导对反革命和特务、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及刑事案件的侦察,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协调处置重大案件和重大骚乱、重大治安事故。
公安部对实施机关、团体、企事、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转发公安部对实施机关、团体、企事、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浙公办[2002] 29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公安部《对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消[2002] 122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公安部(批复)精神和我省实际,《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的附件《消防安全单位界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我省界定标准确定为建制镇以上(含通信楼、交换母局)的单位;第七条中的“电网经营企业”,我省界定标准确定为县(市、区)级以上的电网经营企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消[2002]122号黑龙江、浙江、四川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的建筑物,如其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要求其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公安消防机构在督促其补办相关消防法律手续后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再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
二、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上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报备案。
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高校校园安全现状分析

高校校园安全现状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青年学生层次的多样化,校园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高校管理的重点及难点。
校园安全包括治安安全、卫生安全、设施安全、消防安全、活动安全、环境安全等内容。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种种难点,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得到相应的解决方法,推动校园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1校园安全的相关概述校园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讲,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而导致的人为伤害事件。
就其特点而言,责任人一般是因为疏忽大意过失失职而不是因为故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高校安全问题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如下几类:一是按场所分类,可以分为校园内部安全和校园外部安全。
二是按原因分类,可以分为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
三是按严重性分类,可以分为特大安全事件、大型安全事件、中型安全事件、小型安全事件。
2现状2.1管理体制在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高校的保卫处既是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派出的代表机构。
1988年4月,根据《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全国360多所高校保卫组织组建成高校公安机构。
1994年4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高校公安保卫机构不再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没有执法权,只是职能部门。
2002年12月,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重点高校派驻公安机构,但因种种原因,高校安全管理机构没有执法权。
2.2防范措施我国高校的安全防范措施主要是人员防范和机械防范。
人员防范即保卫科人员巡逻、执勤、安全检查等。
机械防范即通过安装摄像头、防护网等方式进行安全防范。
2.3队伍建设我国高校安全管理人员主要由保卫处干部、保安和校卫队等3部分组成,普遍存在管理观念落后、没有经过职业培训、综合素质不够高等问题。
3问题3.1主观意识强,执行能力弱强烈的安全意识可以有效地预防安全事件的发生,各高校领导和学生都加强了校园安全工作的主观意识。
公安改革相关实施方案

公安改革相关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安部门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推动公安改革,提高公安工作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警务设施建设。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我们将加大对警务设施的投入,完善警务设施建设。
同时,加强对警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二、优化警务装备配置。
公安工作需要依托先进的科技装备,提高办案效率和侦查能力。
我们将优化警务装备的配置,更新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公安机关的科技化水平。
三、加强警务人员培训。
公安工作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我们将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深化警务体制改革。
在警务体制方面,我们将深化改革,优化警务机构设置,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协同作战能力。
五、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公安工作的核心是维护社会治安,我们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六、推进智慧警务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将推进智慧警务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公安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七、加强警民互动。
公安工作需要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将加强警民互动,建立健全警民沟通机制,增进警民关系,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总之,公安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面推进,各方面协同配合。
我们将按照上述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公安工作体系,提高公安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安全服务。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7月)》

公安部
公通字 2004年3月24日 „2004‟27号 公通字 2004年6月15日 „2004‟41号 公通字 „2004‟48号
20
公安部
21
公安部
2004年7月2日
22
公安部
公通字 2004年7月27日 „2004‟60号 公通字 2004年8月19日 „2004‟71号 公通字 „2004‟64号
公安部
公通字 2000年2月23日 „2000‟11号 公政治 „2000‟138 号
7
关于印发•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 公安部、 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 教育部 通知
2000年4月3日
- 11 -
8
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公安部、 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 决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会签文件 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 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 包括使用警械的批复
商业部 公安部、劳
„83‟公发 (劳)51号
1983年5月4日
11
„83‟公发 (劳)47号
1983年5月5日
12
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 通知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 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国防工业保 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83‟公发 1983年12月22日 (治)165号 „85‟公发 21号 „85‟公发 37号
14
公传发 关于对部分有关收容教养的涉密文 公安部办 „2002‟1947 2002年6月28日 件予以解密的通知 公厅 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有关劳动教养 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有关收容遣送的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 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 公通字 2002年9月20日 „2002‟49号 公通字 2003年7月11日 „2003‟50号 公通字 2003年12月18日 „2003‟80号 公复字 „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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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01.16
【实施日期】1995.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1995年1月16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所提出的要求,为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等原则,把公安工作的管理体制逐步理顺,使其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逐步规范化,以适应在新形势下加强公安保卫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由于这项改革牵动面大,政策性强,情况又十分复杂,既有观念认识方面的转变,又有各方面关系的调整,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在国务院领导下,公安部统一负责对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掌握工作进
度和问题,解答改革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机构,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对改革工作完成后有重点地进行检查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共同协调进行工作。
公安厅、局长要具体负责,组织专门班子,按《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分类指导,具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市),也要视情况需要,参照上述做法,认真抓好这项改革工作。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通知》确定的改革方针原则和各项政策,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
二、按《通知》规定,凡属于应予撤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都应予以撤销,恢复保卫处(科)或设立其他形式的治安保卫组织承担其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在撤销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的有关规定,正确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努力把大家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