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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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

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第七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

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

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

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冀财建〔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内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10日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负责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省财政厅统筹考虑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年度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拨付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八条专项资金拨付专户后,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69号)、《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冀财建〔2022〕9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编制年度预算时,省财政厅应科学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财政厅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苏财规[2013]11号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苏财规[2013]11号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正文:----------------------------------------------------------------------------------------------------------------------------------------------------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规[2013]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安排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目标任务是,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百姓受惠”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确保实现全省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推动全省乡镇每周定点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

第三条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会同省广电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省广电局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年度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并具体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对全省经济薄弱地区和黄茅革命老区农村数字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场次补贴、购置公益性场次电影节目版权费用以及省级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管理运行费用等。

第七条场次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补助160元,乡镇固定点每周放映一场数字电影补助100元,场次补贴金额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放映员劳务费;2.放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3.放映日常运营维护费、放映设备保修范围外的维修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电影放映环节的费用等。

山东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加强和规范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文资〔2017〕5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参照《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

其中,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是指符合《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标准的体育建筑;全民健身中心是指具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体群字〔2016〕112号)规定建设内容的室内健身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包括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全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资金。

第四条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全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规模、数量和省级财力情况确定。

鼓励市、县级政府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推动体育场馆更好地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

第五条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第七条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已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

体育部门所属是指产权归体育部门所有或由体育部门管理使用的体育场馆。

鼓励其他政府部门所属、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晋财社〔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3〕74号各市财政局、民政局:为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2023年4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资金筹集第三章补助资金分配第四章补助资金使用第五章补助资金发放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续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补助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的资金。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1.01•【字号】青财建字〔2016〕230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粮食局:为加强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作用,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作用,根据《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财建字〔2011〕24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的粮油储存企业储备省级储备粮油而发生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含差价)和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省级储备粮食保管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二)省级储备食油保管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三)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四)省级动态储备油费用利息补贴。

第三条青海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省级储备粮油各项补贴,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青海省粮食局负责计算并向承(代)储企业支付各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及轮换费用(含差价)补贴。

承(代)储企业按照政策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截留。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于每年上、下半年预拨给省粮食局。

年末,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按照省级储备粮油年实际平均库存量和补贴标准进行清算,多拨部分滚动下年使用,少拨部分及时补拨。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油出入库结算价格,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按照实际购入价格加合理费用的原则进行核定,一经核定,承(代)储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发生品种串换时须经批准,并相应调整其入库结算价格。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云财社[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06]205号)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归口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性省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省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财政补助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政策规定对省级医院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医院开办、设备购置、房屋修缮、重点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等项目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补助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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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

省经信委、省
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

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第九条补贴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

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的90%。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和下达按照季度进行。

第四季度清算即为年度清算,结合中央资金补贴一并清算。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进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并附推荐车型目录。

汽车销售机构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供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年度推广计划,包括:年度推广计划文件和测算依据说明(按照车型和相应的补贴标准进行分类,测算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销售数量及预计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第十三条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于每季度后次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推广应用省级补贴
资金季度清算资料(一式三份)。

季度清算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资金清算申请文件,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销售数量及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2.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

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省外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同时提供指定销售机构授权书,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及废旧电池回收等方案及承诺;
4.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其中,销售给法人用户的需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销售给个人用户的需提供用户居民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第十四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初审,提出
初审意见,防止虚报冒领,并于每季度后次月20日前将资金清算意见报省科技厅,对不符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产品,要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文件。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报送的清算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给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省外生产企业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拨付。

第十七条由政府批量采购更新的电动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按照省财政等部门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实现终端销售的,生产企业方可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销售给汽车经销机构的,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

销售时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材料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以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单位、消费者核实情况,不得借推广应用补贴审核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成本,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有义务将国家和我省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告知消费者。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向消费者公开电动汽车市场指导价,并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省级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对违规申请、使用推广应用补贴的企业、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缴回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电动汽车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执行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内,本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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