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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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装垃圾管理制度范文

袋装垃圾管理制度范文

袋装垃圾管理制度范文袋装垃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袋装垃圾管理,实现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垃圾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袋装垃圾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中使用袋装方式收运、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第三条袋装垃圾管理遵循“谁产生、谁分类、谁处理”的原则,居民是袋装垃圾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城市建设、垃圾处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应互相配合、共同推进袋装垃圾管理,共同建设美丽环保的城市。

第二章袋装垃圾分类第五条市政府应建立垃圾分类指导体系,制定具体的袋装垃圾分类指南,指导居民正确分类袋装垃圾。

第六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在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充足的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包括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专用容器。

第七条居民应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将不同类型的垃圾分别装入不同颜色和标识的塑料袋中,并将袋装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分类投放设施中。

第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垃圾处理单位应定期对分类投放设施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袋装垃圾收运第九条垃圾收运单位应制定袋装垃圾收运计划,合理安排垃圾收运路线和时间,保证垃圾及时收集、运输。

第十条垃圾收运单位应确保袋装垃圾收集车辆、设备的清洁、卫生,避免垃圾外溢、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垃圾收运单位应加强对垃圾收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垃圾收运单位应定期对袋装垃圾进行密封处理,减少垃圾气味的外泄,保障居民居住环境。

第四章袋装垃圾处理第十三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袋装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垃圾得到有效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四条垃圾处理单位应使用环保设备,减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第十五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维护,确保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六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共同推进袋装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五章袋装垃圾惩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居民应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正确投放袋装垃圾,如发现投放错误或混装垃圾的,垃圾处理单位有权拒绝收运,并责令居民进行正确分类。

11废包装袋管理制度

11废包装袋管理制度

废弃原料包装袋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存放废弃的原料包装袋储存,特制订以下废弃的原料包装袋管理制度:
1、废弃的原料包装袋需设立专门的存放区。

2、废弃的原料包装袋应远离明火,存放于干燥、阴冷、通风处,绝不允许储存靠近加热的区域。

3、产生的废弃的原料包装袋及时入库,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转移时按照危废转移制度办理转移联单,及时与运输单位、经营单位对接接收时间和废弃的原料包装袋的接收量,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负责人。

4、做好废弃的原料包装袋出入库登记台账。

废弃的原
料包装袋包装器皿上保持标识标牌清晰。

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政府110号)

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政府110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现发布《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佑才二〇〇三年四月十日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减少垃圾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化,是指垃圾产生者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放到指定的地点,由环卫作业单位进行密闭收集运输的方法。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袋装化工作。

各区政府、葛洲坝集团负责组织各自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袋装化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保障本规定的施行。

第四条本市城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的区域是:西陵区(含葛洲坝集团公司、宜昌开发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晓溪塔街办的建成区。

第五条凡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生活垃圾产生者(含交通工具)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袋装,按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排放,不得散装和随意排放。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产权业主、物业部门必须封闭建筑物垃圾道,按照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配置密闭容器。

第六条环卫作业单位应优化垃圾收集运输系统,定时定点收集垃圾,运输过程必须密闭,保持车辆容貌整洁。

第七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密闭,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

第八条引导居民使用清洁燃料,在经营性行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清洁燃料,淘汰燃煤炉灶。

规范管理“拾荒”行为和—废旧收购点。

鼓励发展“净菜超市”,逐步推行净菜进城。

第九条在规定实施生活垃圾袋装化的区域内,未实行袋装收集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强制推行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给予处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3月28日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水务、卫生、公安、市场监管、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举报。

第六条(收运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服务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服务许可证,并按照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作业服务合同,负责服务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垃圾袋规章制度内容

垃圾袋规章制度内容

垃圾袋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垃圾袋的使用,维护环境卫生,保障居民的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住宅小区及单位内部的垃圾处理场所。

第三条垃圾袋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做到垃圾分类,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条全体住户和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第二章垃圾袋的分类和使用第五条垃圾袋应根据不同种类的垃圾进行分类使用,分为可回收垃圾袋、厨余垃圾袋、有害垃圾袋和其他垃圾袋。

第六条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可再次利用的物品,应使用标有可回收标志的垃圾袋进行收集。

第七条厨余垃圾包括果皮、蔬菜残渣等食物废弃物,应使用专用的厨余垃圾袋进行收集,并严禁混放其他垃圾。

第八条有害垃圾包括电池、荧光灯管等对环境有害的物品,应使用特殊标识的有害垃圾袋进行收集,不能与其他垃圾混放。

第九条其他垃圾是指不能进行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应使用普通垃圾袋进行收集,但要保持干净、无异味。

第十条住户和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垃圾分类规定,将不同种类的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放置在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一条垃圾袋应妥善使用,严禁私自倒卖、丢弃在环境不当的地方,一起漏放垃圾袋。

第三章垃圾袋的清理和收集第十二条垃圾袋应定时清理和更换,保证环境卫生,避免滋生细菌。

第十三条垃圾袋清理工作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及时、有效地清理。

第十四条垃圾袋的收集应当定时进行,做到按时发放新的垃圾袋,同时回收旧的垃圾袋。

第十五条住户和单位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按时将垃圾袋放置在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垃圾袋收集点的管理,保持清洁、整洁的环境,避免滋生害虫和细菌。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处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第十八条对于频繁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停止服务、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措施。

塑料袋管理新规定(3篇)

塑料袋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市民:为进一步加强塑料袋管理,减少塑料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塑料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源头治理,切实减少塑料袋污染,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管理目标到2025年,全市塑料袋使用量减少30%以上,塑料袋回收利用率达到50%以上,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管理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袋的单位和个人。

四、管理措施(一)严格生产源头管理1. 限制生产:禁止生产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限制生产厚度小于0.03毫米的塑料薄膜。

2. 产品标识:生产、销售的塑料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在产品上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3. 企业责任: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塑料袋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二)规范销售环节管理1. 销售渠道: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2. 价格限制:禁止商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塑料购物袋。

3. 促销活动:禁止商家以提供免费塑料购物袋为条件进行促销活动。

(三)加强使用环节管理1. 替代产品:鼓励消费者使用布袋、竹篮、纸袋等环保购物袋替代塑料购物袋。

2. 减少使用:公共场所、商业街区、超市、菜市场等场所应设置塑料袋回收设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

3. 使用限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带头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推广使用环保购物袋。

(四)强化回收利用1. 回收体系:建立健全塑料袋回收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回收。

2. 回收设施:在公共场所、商业街区、超市、菜市场等场所设置塑料袋回收设施。

垃圾袋装管理制度

垃圾袋装管理制度

垃圾袋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袋装收运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驻地单位和居民全面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每天必须定时、定点、扎口投放袋装垃圾、袋装率、扎口率均要求达100%,临街单位、门面和居民袋装不得出门投放,由环卫工专业人员定时进行收集。

二、袋装垃圾运服务员要佩证上岗,逐户收运,或据当地住户要求在指定集中地点收运。

三、袋装垃圾每日收运两次,上、下午各一次,楼梯、过道保洁与收运同步进行,收运时确保无落垃圾。

四、作业时间:早上:7:00—11:00
下午:13:00—17:00
五、收运员必须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积存,并及时清理楼道零散堆放物。

六、收运员应做到热情为住户服务,应虚心接受住户意见,改进自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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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水务、卫生、公安、市场监管、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举报。

第六条(收运许可)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服务所在地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服务许可证,并按照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作业服务合同,负责服务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七条(设施建设)
中转房、收集点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由权属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公建配套)
新建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按规定配套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城市街道、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未设置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应当列入公共设施补充配套建设计划,由建设、开发或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建。

第九条(设施管理)
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搬迁、拆除、封闭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投放清运)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收集,分类装入垃圾袋,并按规定投送到垃圾收集点。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

具备清运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清运。

第十一条(大件垃圾)
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生活废物,应当按规定投送到指定的收集点,由城市管理、商务等部门组织分类收运。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
他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管理要求)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的企业应当按照定时、定点的规定,及时收集、中转、清运生活垃圾,不得积存。

中转房、收集点应当有专人管理,按时开放。

第十四条(处理要求)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保持车容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投送、装卸、运输中撒漏或乱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一)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服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二)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损坏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代履行)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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