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榕政[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榕政[2004]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施“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战略,现就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通过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强化各级政府、市直各部门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责任,合理整合管理资源,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人居生活的城市环境,实现省会中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重心下移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尽责”的要求,确立区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市、区、街(镇)、社区(村)四级分工合理、责权明晰、运行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二)责权利一致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收费、谁负责,谁设置前置条件、谁负责牵头治理”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管部门(单位)或责任牵头部门(单位),通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三)长效管理原则。
通过理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城市管理机制持续、协调、有效运转,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三、职责分工(一)各级职责市政府:1、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决策,并组织各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实施;2、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调研,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性措施;3、对涉及跨区、跨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4、对各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分工,对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实行监督和责任追究;5、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力、财力进行保障和调配,并对各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考核与奖惩;6、对市容环境卫生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和综合整治进行组织、部署。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生活
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6.12
•【字号】闽建村〔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生活垃圾管
理规定》的通知
闽建村〔2024〕7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福州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十四五”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闽政办〔2021〕52号),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升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能力和行政监管水平,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长效常态治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12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基础工作之一。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许多城市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以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以下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应按照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瓶、玻璃瓶等可循环利用的物品;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过期药品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湿垃圾包括生物性食物残渣、果皮等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干垃圾包括纸盒、塑料袋等不易腐烂的生活垃圾。
二、垃圾桶设置与管理城市应合理设置垃圾桶,并明确标示分类投放的垃圾桶位置和分类标准。
每个垃圾桶应定期清理,防止积存垃圾滋生细菌和臭味。
垃圾桶应能防止垃圾外溢,并配备垃圾袋。
三、垃圾收运与处置城市应建立垃圾收集和运输系统,确保垃圾及时清运。
垃圾收运车辆应符合污染排放标准,垃圾运输过程中要防止二次污染。
垃圾收运站点应设有分类储存设施,确保垃圾分类的有效实施。
垃圾经过分类收运之后,根据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包括焚烧、填埋、堆肥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宣传教育城市应加大对居民的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投放习惯,增强环保意识,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五、处罚与奖励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城市可以予以相应的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扣分、罚款、限制行政审批等。
对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保持环境卫生的个人和单位,城市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表彰、奖金等。
六、监督和评估城市应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评估。
通过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社会参与城市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管理,加强与居民、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沟通与合作。
通过多方参与,共同推进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 9 9 4年5月2 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 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 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 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 的,设置或使用管 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二) 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三) 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经处理后排放;(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标准与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四章保障与促进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城乡精细化管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单位、个人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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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4]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市十二届政府2004年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渣土)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和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日溪乡)、马尾区范围内处置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国土、规划、公安交通、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的原则,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承担处置渣土的责任。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处置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日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渣土处置证:(一)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三)有工程总平面图和地下基坑图纸;(四)有符合条件的受纳场地;(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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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市人民政府榕政[1995]29号文颁发)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创造一个环境优美、清洁的城市,促使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区镇,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饮食、摊点等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中所产生的建筑废弃物。
第四条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综合利用研究成果的推广以及规划的制定和日常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群众应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并逐步推行分类收集。
第六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七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必须保持其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搬迁、封闭合法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或作为他用。
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期就迁重建。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依照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倒入垃圾收集车或垃圾容器内。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要按规定的时间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九条单位院落、住宅区以及周围环境的垃圾,应自行负责清扫、收集,运往专门设置的垃圾转运场,并依照规定缴纳卫生处理费,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条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弃置。
第十二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场、处理场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缴纳卫生处理费,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三条破路施工、工程建设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与市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协商制定清运办法和清运时限。
积存的垃圾,由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清除,运往指定的地点清纳,并按规定时间修复路面。
第十四条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以及其他建设工程中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向市、县(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机构报送垃圾、渣土处置计划,及时清运、处理;亦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清运、处理,并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理费用。
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工具,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轮不得带泥砂驶入市区道路,严禁泄漏、遗撒。
从各类车辆上清除的垃圾应集中收集倒入垃圾容器中,不得随意倾倒。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
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严禁滴、漏、撒。
第十六条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认真执行门前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内行人道、通道的整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营业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十七条根据有关国家规定,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
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所收专款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环境卫生的权利和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环卫工人的正常作业。
第十九条市市容管理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市容法规及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分别处以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地点、时间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1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清理、冲洗被污染的路面。
(三)未经批准任意拆除、搬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搬迁方案进行搬迁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罚款。
(四)建设施工、园林绿化作业,未按时清理场地和枝叶、渣土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本市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居民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