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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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

农村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

农村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效率,保护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走本收费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收费管理。

三、收费原则1.公平原则: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对生活垃圾产生者进行合理收费,2.差异原则:根据垃圾产生量、种类及处理难度,实行差异化收费。

3.激励原则:通过经济激励手段,引导村民减少垃圾产生,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

四、收费标准1.村民生活垃圾:按照户为单位,每月收取固定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非村民生活垃圾:包括商业、工业等产生的垃圾,按照垃圾量和种类实行计量收费,具体标准参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收费方式1.定期收费:村民生活垃圾费用实行定期(如每季度或每半年)收取,由村委会或指定的收费机构负责收取。

2.计量收费:非村民生活垃圾采取计量收费方式,根据实际产生的垃圾量和种类进行核算,定期结算。

六、使用与管理1.所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罾工作。

2.村委会或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接受村民和上级部门的监督。

七、违规处理1.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催缴,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初。

2.私自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将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2.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地实际情况变化,需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时,由村委会组织修订并公布实施。

九、附录1.生活垃圾分类目录2.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收费标准表以上即为农村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的完整内容,希望能够对规范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环境卫生改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垃圾收费实施方案公告

垃圾收费实施方案公告

垃圾收费实施方案公告
为了加强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将对垃圾收费实施以下方案:
一、收费范围。

本次垃圾收费实施范围为城市居民区,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不同居住区域的垃圾产生量和处理成本进行测算确定。

二、收费标准。

居民每家每月将按照家庭成员数量和生活垃圾产生量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将在后续公布。

三、收费方式。

居民可选择线上缴费或线下缴费,线上缴费可通过手机App、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缴费,线下缴费可前往指定的缴费点进行缴费。

四、收费用途。

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将用于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垃圾清运和处理设备更新等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免除收费对象。

对于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将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补贴政策,具体政策将在后续公布。

六、监督管理。

垃圾收费实施期间,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垃圾收费资金的监管,
确保收费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七、宣传教育。

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居民养成
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提高垃圾分类投放率。

垃圾收费实施方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相关单位和居民要积极配合,共
同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特此公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当地政府部门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

社区收垃圾费规章制度

社区收垃圾费规章制度

社区收垃圾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垃圾收费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环保意识,保护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区垃圾收费是指对社区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取费用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社区垃圾收费的目的是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习惯,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收费。

第五条社区垃圾收费的管理机构是社区居委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社区垃圾收费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社区垃圾收费的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用于社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社区垃圾收费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确保管理制度的公正、透明。

第八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确定,并向社区居民公布。

第九条社区居民有权监督社区垃圾收费的执行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社区居民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垃圾收费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垃圾分类和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社区垃圾收费的征收方式第十一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征收方式分为按户征收和按人征收两种。

第十二条按户征收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固定收费标准,与家庭收入无关。

第十三条按人征收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卫生情况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确保每个居民按实际情况缴纳垃圾费。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应当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数量和卫生情况,真实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社区垃圾收费根据每季度或年度征收,由社区居委会按时收取并用于社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六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征收周期和标准应当事先向社区居民公布,便于社区居民及时缴费。

第十七条对于拖欠垃圾费的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催缴和处理。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纳垃圾费,可向社区居委会申请缓缴或减免。

第十九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具体征收方式和标准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当地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区居民详细解释。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落实垃圾分类处理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乡镇的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第三条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收运、处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依据城市人口密度、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可采用定期收取、按重量收取或按容量收取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居民、单位,应主动配合垃圾分类工作,如实申报垃圾产生量。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由环保部门负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征收。

第三章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合规性。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以下方面:(一)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的购置、维修;(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和维护;(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五)其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要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缴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寨垃圾收费管理制度

村寨垃圾收费管理制度

村寨垃圾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村寨垃圾处理工作,规范村寨垃圾收费管理,保障环境卫生,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管理主体1. 村寨垃圾收费管理主体为村寨委员会。

2. 村寨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垃圾收费管理小组,负责垃圾费用的管理工作。

三、收费标准1.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村寨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村寨垃圾处理费用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村寨集会所等显著位置,接受村民监督。

3.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不得有违法违规收费。

四、收费方式1. 村寨垃圾处理费用应当由村民按照规定标准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

2. 收费方式可采取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资金安全。

3. 收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缴纳的村民应当及时补缴,逾期超过一个月未缴纳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五、资金使用1. 收取的村寨垃圾处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垃圾处理工作。

2. 村寨垃圾处理费用使用情况应当由村寨委员会定期向村民公示,接受监督。

3. 资金使用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挪用或私自使用。

六、监督管理1. 村寨垃圾处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寨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村民公布收费与使用情况,并接受村民询问和投诉。

2.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

七、奖惩措施1. 对于认真执行村寨垃圾收费管理制度的村民,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用或者违规操作的村民,应当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者罚款等处罚。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规定1. 村寨委员会应当不断完善和落实村寨垃圾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管理制度的不足和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和完善,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调整或者补充,应当经过村民集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实施。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三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三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垃圾处理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该制度旨在鼓励居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1.1 收费范围本收费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1.2 收费标准(1)按户收费:每户每月收取固定费用,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居民户数和垃圾产生量进行制定。

(2)按使用量收费:根据每户产生的垃圾数量进行核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垃圾处理成本进行制定。

二、优惠政策2.1 公共场所优惠政策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公园等,由于垃圾处理量较大且不属于个人生活垃圾,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2.2 垃圾分类减免政策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减量,对于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分类的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费用减免或者奖励政策。

三、收费的管理与监督3.1 收费管理(1)由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垃圾处理费。

(2)收费单位应配备收费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收费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2 收费监督(1)建立垃圾处理费收费监督机制,接受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2)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资金的使用4.1 资金管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用于增加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费用等相关用途。

4.2 资金使用公示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处罚措施对于拒不遵守垃圾分类规定、恶意逃避垃圾处理费收费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采取暂停收取垃圾处理费、限制享受公共设施等限制措施。

六、宣传与培训为了推广垃圾分类减量和提高居民的垃圾处理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培训活动,提供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

七、法律法规支持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垃圾处理费。

对生活确有困难或无生活能力的居民,经个人申请、办事处审核、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

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按国家、省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居民(含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收。

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生活垃圾送往环卫中转站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入住户数或垃圾量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直接送往垃圾处理场的按计量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

单位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直接运往垃圾处理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理场计量收取。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政府上年年鉴统计的城市居民户数、暂住人口数、工商户数等进行核定当年垃圾处理费征收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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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费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报告的通知》及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范围。

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均按本规定核定生活垃圾产出量,向所在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5元,按月计收。

三、收费办法。

凡按规定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按以下标准收费。

1、生活垃圾产出单位应自行设置专用垃圾容器,垃圾产量按其容积每立方米折合0.5吨。

2、对不具备设置垃圾容器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区别不同情况,按定额收费(详见附表)。

3、交由环卫部门代处理的大块混凝土处理费每吨由现行1元提高到10元,无害工业垃圾处理费每吨由现行2.5元提高到5元。

四、收费的管理1、各区环卫部门需到所在区物价局统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2、环卫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标准公开,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环卫部门印鉴。

区环卫部门到所在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票证领购手续。

4、该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

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其收入全部用于弥补城市维护费支出不足,专项用于各区垃圾处理运营费支出和完善垃圾处理场建设。

5、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同时要兼顾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垃圾处理单位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

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1、城市居民以户计;2、城市暂住人口以户或人计收;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季度收取,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减免办法和监管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有条件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现行的卫生清洁费应合并收取。

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

第八条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

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措施,促其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

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

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1%的代收手续费,各地的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超过1%的范围内,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拨付专款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但在建项目必须3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

第十条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等,降低处理成本,切实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社区等源头产生的垃圾的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两次以上屡查不改的,终止其经营权;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物价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生活垃圾收运、收费管理规定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收取以及生活垃圾运输管理,使费用应收尽收,促进城市环境美化。

根据相关法规,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城管局环卫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和收费的主管单位,对生活垃圾的收运起监管职能。

环卫部门应尽职尽责,不断研究和规范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条生活垃圾的处置费用收取应根据相关法规和产生生活垃圾单位的实际,合理合法的确定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公平公正,严厉打击欠费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收运单位管理。

下列单位有权收运城区生活垃圾。

1、城管局环卫部门;2、物管单位经环卫部门批准管理的自产垃圾;3、城区村居、社区经环卫部门批准的自产垃圾;4、社会注册成立的生活垃圾运输企业,经环卫部门批准准运企业。

第四条运输工具管理。

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公安部门对城区车辆管理标准,必须符合生活垃圾运输特殊要求:垃圾密封达到上不抛撒、下不滴漏。

必须在城管局环卫部门办理准运证。

准运证必须注明运输时间、线路、垃圾倾倒地点;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接收环卫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合同管理。

环卫部门承接的生活垃圾运输,必须与产生垃圾的单位订立合同。

合同中权利、义务必须清晰准确,如垃圾清运时间(一般不误差30分钟)内,接纳地点(可供车辆进出)。

第六条环卫部门自身的运输车辆和社会车辆管理要求相同,不得降低管理标准。

垃圾运输必须定时、定线路、定倾倒垃圾站。

不得私自接纳运输垃圾,不得收取被服务单位的好处费,不得迟运、漏运垃圾点,不得抛洒滴漏。

收取好处费或私自接纳生活垃圾收取费用,按局相关廉政制度处理。

迟运(超规定时间30分钟)或漏运垃圾一处罚款50元/次,抛洒滴漏一次罚款100元。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环卫部门应对城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运输管理定人定责,并纳入日常巡查、督查范畴。

严格审批社会运输垃圾车辆管理。

不服从管理的一律暂扣运输工具,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XXX城管局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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