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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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落实垃圾分类处理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乡镇的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第三条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收运、处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依据城市人口密度、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可采用定期收取、按重量收取或按容量收取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居民、单位,应主动配合垃圾分类工作,如实申报垃圾产生量。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由环保部门负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征收。

第三章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合规性。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以下方面:(一)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的购置、维修;(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和维护;(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五)其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要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缴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价格、财政、民政、公安、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可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半年或全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分别优惠5%或10%。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垃圾处理费。

对生活确有困难或无生活能力的居民,经个人申请、办事处审核、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

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按国家、省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居民(含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收。

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生活垃圾送往环卫中转站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入住户数或垃圾量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直接送往垃圾处理场的按计量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

单位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直接运往垃圾处理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理场计量收取。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政府上年年鉴统计的城市居民户数、暂住人口数、工商户数等进行核定当年垃圾处理费征收基数。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是指针对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费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激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减少垃圾的产生,同时提供资金支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一种常见的收费方式是根据家庭或居民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来收费,通常以袋或桶为单位计费。

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居民的居住类型(如公寓、住宅区等)、居住人数以及垃圾产生的频率和数量等因素进行调整。

此外,一些城市还会引入垃圾分类的概念,对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等进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种方式鼓励居民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入通常会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建设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回收中心等,并且还可以用于推广垃圾分类教育和宣传活动。

具体的收费制度可能会因城市而异,所以建议您查阅您所在城市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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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

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

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原则和管理办法。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经县(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的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2.28【实施日期】2005.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标准的制定)本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五城区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主体)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收取。

自收自运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置场收取。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减少垃圾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 基本收费标准(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每户每月固定标准收取,标准为50元。

(2)已居民人口数少于3人的住户,收费标准为30元。

(3)已居民人口数多于6人的住户,每增加一人,收费标准增加10元。

2. 收费项目(1)收费项目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2)收费标准按照居民户口数进行调整,确保收费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

三、收费管理机构1. 收费管理主体本市委托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2. 收费管理职责(1)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监督和检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实施情况。

(3)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用途。

(4)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听证工作。

四、收费征收与缴纳1. 收费征收机构(1)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工作。

(2)征收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并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相关数据。

2. 收费征收方式(1)采取住户自行缴费的方式,由住户向收费征收机构缴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收费征收机构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便于住户选择。

3. 收费规定(1)每月的收费周期为一个自然月。

(2)逾期缴费的住户,可以按照每日1%的滞纳金进行计算,最高累计不超过本月应缴费用的10%。

5. 费用使用和监督(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2)市城市管理局应向社会公布收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3)未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六、处罚条款1.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收费,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自行擅自确定高于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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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禅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3〕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在禅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

原有收取的环境卫生清洁费和沿街商铺前的人行道保洁费,继续由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或保洁单位收取,分别用于居民小区的清扫、保洁和沿街商铺、厂企前的人行道保洁。

第五条禅城区公用事业局是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及供水公司等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标准由区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制定,当收费标准与实际费用发生较大差距时,可通过听证进行调整。

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物价、财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居民每户每月8元;
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美容美发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96元,其余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4元;
村委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工矿企业等按实际发生排放量计收192元/吨。

第八条居民的住所与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场所相连(俗称“前店后居”),分别按各自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低保户可以凭相关证件到政府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单位办理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

第十条凡是有水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工商户和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公司与水费一并收取,每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供水公司在水费卡上代扣代收;其余的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工商户由政府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单位或代收单位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村委会、业主等有责任协助向所属区域的企业、工商户、居民(村民)和住户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上缴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单位。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经营服务性发票。

第十三条市政道路、公共广场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全额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代收单位可从其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的代收手续费。

第十六条收费单位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5%的管理费作为收费单位的日常运作费用。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支纳入环境卫生年度预算计划,由区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季度支付,由政府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向区公用事业局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支付。

第十九条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须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的宣传和公示工作。

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市民应当尊重环境卫生管理及服务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积极配合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的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佛禅府〔2004〕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有关规定摘录
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有关规定摘录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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