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几点思考.doc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问题及启示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问题及启示摘要: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的重大举措。
但是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却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为此,本论文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状况做了一定的分析,并得到一些启示。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Abstrac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China’s basic national policy is to comprehensively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and promote coordinated economic and so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maintenance of the major initiatives of the people’s environmental rights. But municipal solid waste disposal fees charged encounter faces some problems, for this, this paper analysis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disposal fee charged situation and get some inspiration.Key words: municipal solid waste; handling charges; waste disposal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国际通行规则,发达国家纷纷将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理所当然应承担保护一方环境的责任;根据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相关基本政策,以科学合理的征收办法和方式,提高征收率,增加垃圾处理资金,是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生活垃圾日益增多,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垃圾处理不仅影响到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质量,还对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小的挑战。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政府采取了不同的垃圾处理措施,其中包括收费制度。
本文将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必要性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制定是促进居民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必要性:1.促进垃圾减量和分类处理通过收费制度,可以引导居民减少对垃圾的产生,提高垃圾减量和分类处理的意识。
根据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居民每运输一定量的垃圾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就迫使居民减少垃圾的产生,并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湿垃圾分别放置到相应的垃圾桶中,方便后续的分类处理。
2.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可以激发垃圾处理企业的利润动力,推动其进行垃圾资源化利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垃圾处理技术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垃圾可以转化为可再生能源或有用物质,这不仅减少了对自然资源的依赖,还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3.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可以加强对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的监管,避免垃圾堆放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
同时,通过垃圾减量和分类处理,减少了垃圾的数量和有害物质的排放,改善了城市环境质量,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具体措施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具体措施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制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措施:1.按垃圾产生量收费按垃圾产生量收费是目前较为常见的一种收费方式。
根据垃圾产生的数量,对居民收取相应的垃圾处理费用。
可以根据家庭成员数量来确定每户家庭的垃圾产生量,也可以通过称重的方式来准确测量垃圾产生量。
2.按垃圾种类收费按垃圾种类收费是对不同种类的垃圾分别收费,以激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随之而来的是对垃圾处理费的讨论和规划。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居民为了垃圾处理而支付的费用,其目的是用来支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及推动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于城市垃圾处理工作的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以帮助城市政府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以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垃圾的产生和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还可以促进城市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
然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居民对于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存在疑虑和不满,认为垃圾处理是政府的责任,不应该由居民来承担费用。
其次,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和标准存在差异,有的地方征收标准过高,有的地方则过低,缺乏统一规范和监管。
最后,部分地区存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足、运营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垃圾处理费的使用效率不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垃圾处理费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其次,建立健全的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统一征收标准和方式,加强监管和公开透明,确保垃圾处理费的合理使用。
最后,加大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投入,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是城市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保障,需要政府、居民和企业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垃圾处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合理征收和使用垃圾处理费,才能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可持续发展,为城市环境和居民健康保驾护航。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不同收费制度的思考

The Industrial Study | 产业研究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60关于城市生活垃圾不同收费制度的思考梁婷婷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 上海 200433目前,垃圾分类及处理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也是一种趋势。
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发展差异,各个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和收费标准制度也是各不相同。
但事实证明,有效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现象西方发达国家因为经济发展迅速等原因,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了,他们的制度被统称为“计量收费制”。
该收费制度主要是按照家庭数量(户数)或者家庭成员数量(人数)每月或者每年产生垃圾数量的总数或者平均数来征收相对应的费用。
实行该制度的主要的国家有美国、德国、比利时、荷兰、瑞士等欧洲发达国家,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
这种收费制度的计量方式通常是以桶或者箱为主,有个别国家也会用垃圾袋的方式。
例如美国的西雅图,当地政府规定凡是本市市民,每户每月可运4桶垃圾,费用为13.25美元。
如需额外增加,一桶垃圾则需再加9美元。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时间相对较短。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度飞速上升,但是在城市垃圾收费制度发展方面,仍采用的是发展中国家大多都在使用的定额收费制。
该制度操作简单,但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是指以家庭住户或者个人作为收费单位,不管垃圾排放量有多少,一律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收费标准较低。
二、问题我国是在1991年开始提出对城市垃圾处置实行服务性收费制度,经过两年发展,我国在1993年时提出要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费制度逐步推行至居民。
目前,据统计,我国大部分城市均已实行了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快等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在实行的垃圾收费制度暂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诸多问题。
此外,由于各个国家的各个城市地域限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多少等因素的限制,各个国家之间的垃圾收费制度也是存在差异。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思考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思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垃圾问题日益突显。
垃圾产生量逐年攀升,垃圾处理难题日益突出。
城市垃圾问题不仅在影响城市形象方面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也难以承受。
为了解决城市垃圾问题,一些城市出台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本文就围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展开讨论,探寻其优缺点、可行性、实施方案等问题。
收费政策优缺点优点1.促进环保理念,增强市民环境保护意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是一种环保理念,它能够促使市民主动控制垃圾产生,在出产垃圾时更多考虑环境问题。
这种理念可以通过收费政策宣传和教育体系的建立,提高市民的环保素质和意识,从而改变市民垃圾产生习惯。
2.收缩垃圾量,降低废弃物处理成本。
由于经济利益驱使,收费制度可以确保市民只出产自用的垃圾以及正常活动的废弃物,减少臃肿的垃圾量,降低废弃物处理成本,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处理。
3.调节城市市场,刺激城市经济。
对垃圾产生收取费用也是市场调节手段的一种。
通过收取垃圾处理费用,一方面可以激励垃圾处理企业进行设备、技术和设施的升级,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可以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冷设施的研究,从而刺激城市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缺点1.对低收入家庭不利。
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对居住在城市的低收入家庭来说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他们可能无法承担日益增加的生活成本,或者由于收入不足而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垃圾输出。
城市垃圾收费政策不应把负担转嫁到社会弱势群体身上。
2.核算难度高。
城市垃圾收费政策对城市垃圾处理企业进行了要求,但是这也意味着政府机构需要对企业开展大规模的核算工作。
由于垃圾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额外的费用,例如在运输、存储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租用等费用,在核算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同数据来源的问题。
3.可能导致非法垃圾排放。
如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合理,可能会导致一些人试图规避收费,例如在公共场合或临时违规转移城市生活垃圾。
这种策略有可能影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甚至在违规垃圾消失的同时,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更大的伤害。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检视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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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思考作者:王焰放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26期摘要:随着城市垃圾量的增加,垃圾收费作为一种行政经济调控手段日渐为各地政府所采纳。
垃圾处理收费的展开和实施成效,对能否有效控制垃圾量、达到减量化,同时补贴垃圾处置费用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本文试从垃圾收费的意义、国内外垃圾收费情况介绍、国内垃圾收费存在的问题为角度,探讨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解决办法,为垃圾收费的开展实施提供借鉴。
关键词:垃圾外部性定额收费计量收费定额收费1.垃圾收费的意义垃圾外部性的存在使市场价格无法正确反映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导致资源分配的无效率。
通过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方式可以使资源的获得较有效的分配,既可以弥补城市垃圾处理资金的不足,又能够达到增强居民环保意识、促使垃圾减量的目的。
2.垃圾收费的方式2.1 生活垃圾收费起源自1924 年美国伯克利市首先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之后,其他城市纷纷开始效仿这一举措。
国内城市征收垃圾处理费始于20 世纪末,2002 年,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大力提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2生活垃圾收费方式生活垃圾收费方式主要有计量用户收费和定额用户收费两种。
计量用户收费是指以每户(或人)产生垃圾数量的多少征收不同的垃圾处理费用。
实施计量用户收费制的城市所在国家主要有美国、德国、比利时、荷兰、瑞士等,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等。
这种收费形式因其公平性和对减少垃圾排放量有潜在效果。
具体计量的方式可以是垃圾桶( 箱) 方式、专用垃圾袋方式或垃圾袋标签方式等。
定额用户收费是指以住户(或个人)为收费单位,按统一的费率每年或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用。
总的来说,定额收费操作较简单,因此目前发展中国家大多采取定额用户收费,而发达国家则采取计量收费或计量、定额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目前已开展垃圾收费的城市,多采用定额收费,或仅对单位计量收费的方式。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几点思考.doc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几点思考摘要:鉴于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实践,本文主要在该收费的性质、收取单位等方面进行思考,根据科斯的产权定律、国内税收制度、付费者选择服务对象、收费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等理论和制度现状,认为在现阶段,国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更合乎实践情况,并更公平化和更操作化。
建议实施垃圾处理收费立法,为收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载体与通道;(Several Thoughts About The Charging Of Disposal FeeOf The Living Garbage In City)Xiong--Hongbin(Chenzhou City Solid Waste Treatment Center,Hunan Chengzhou,432000)Abstract:In view of the argument on disposal fee charging system Of living garbage in city,this paper mainly considers these aspects such as the nature of the fee and charging units,according to the theoretical and system status such as Coase's property law,the domestic tax system,clients select service object,and lack of strong legal protection,etc。
Thinking at this stage,It is more practical and equitable and easier operation that make the disposal fee of living garbage to be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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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几点思考摘要:鉴于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实践,本文主要在该收费的性质、收取单位等方面进行思考,根据科斯的产权定律、国内税收制度、付费者选择服务对象、收费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等理论和制度现状,认为在现阶段,国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更合乎实践情况,并更公平化和更操作化。
建议实施垃圾处理收费立法,为收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载体与通道;(Several Thoughts About The Charging Of Disposal FeeOf The Living Garbage In City)Xiong--Hongbin(Chenzhou City Solid Waste Treatment Center,Hunan Chengzhou,432000)Abstract:In view of the argument on disposal fee charging system Of living garbage in city,this paper mainly considers these aspects such as the nature of the fee and charging units,according to the theoretical and system status such as Coase's property law,the domestic tax system,clients select service object,and lack of strong legal protection,etc。
Thinking at this stage,It is more practical and equitable and easier operation that make the disposal fee of living garbage to be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charges。
Proposed garbage disposal fee charging legislation t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Keywords:The disposal fee of living garbage;The charges of operators and service;The charges of administrative;The carrier and channel of charges;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运行维护资金短缺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征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以及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费用的收取率低,据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率分别为16.98%、20.22%、23.58%。
①其他城市的收费情况也基本相同。
这一现状,不利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推进,对此,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对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笔者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供参考。
①相关数据来自湖南省郴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公室及郴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计划财务科。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性问题,目前应该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垃圾处理乃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笔者认为,目前垃圾处理市场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较为实际,更有利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推进。
1、根据“产生者付费”与“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①应该把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人作为生产生活的主体,人人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产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环境资源。
经营服务则具有经营和服务的双重性,对企业来说,只有进行了服务才能收取费用,而对于垃圾产生者来说,可以选择服务主体,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服务主体,其产生的垃圾最终要纳入人类共同的环境进行处理,即从垃圾的最终状态来看并不存在选择性。
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的《通知》中也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湘政发)[2002]34号)。
由此,如垃圾产生者不与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就可以不交费,有哪一个垃圾产生者会自愿主动地签此服务合同呢?因此,既然人人都是垃圾产生者,都得交纳垃圾处理费,把它做为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为合理,更具实践操作性。
2、税收问题。
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还应交纳一定的税费。
②③如果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问题则不存在。
④目前我国生活垃圾收费不但收费标准不高,而且征收率低,政府还要投入一大笔资金用于垃圾处理。
推行垃圾处理市场化后,企业既要保持运转,还应带来盈利,垃圾处理费征收税费,不利于市场化的推进。
3、在经营服务性收费下,付费者选择经营服务企业存在的问题。
目前,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单一。
但随着垃圾处理水平和技术的提高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少城市由目前单一的卫生填埋处理向焚烧处理等多种处理方式发展,不同的处理方式产生的环境效益不同,处理成本费用也相差很大。
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付费者可以选择处理成本低的企业,这样,不利于垃圾处理多种方式的发展,不利于处理技术的推广和科技含量的提高。
①黄卿颖、胡登士、陈世祖:《推行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付费制》,《福建环境》,2001年12月06期,P7~8;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③《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④南京市人民政府令:《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设部颂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办法》的这一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确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性以及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来理解,收费企业与交费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对于不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合同违约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
因此,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该办法的实施。
二、收费主体应该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门将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主体应该是行政事业单位。
但按照四部委《通知》精神,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为企业。
实际上,在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初期,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经营企业很难收取或足额收取这项费用。
因为垃圾处理费不象水费、电费及其他公共服务产品,对于不交水费、电费的,水电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行业措施,而对于不交垃圾处理费的,能做到不准倒垃圾吗?能够做到不准产生垃圾吗?实际中,在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大部份城市,收费主体并非企业,而是政府某些部门。
如有环卫部门直接上门收费的,有财政部门代扣的,还有公安、规划、交通、社区、物业管理等代收的。
而收费用途都是用于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
垃圾处理是一项公益事业,国外许多城市垃圾处理也是以公益性为主,有的具有公共服务和市场化双重性质,而不完全是市场性的,不能够完全按照市场的运作机制来调节,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及处理大都是承包性质的,一般是由政府拨款,国营或私营企业承包来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而不完全按照市场化运行的。
例如:德国一些城市的法律规定经营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既不得亏损,也不得盈利。
丹麦哥本哈根市政府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一半是由政府经营,一半是由私营公司经营,都以承包方式经营。
这些实例表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企业的属性仍然是公益性的。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补充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的不足,是许多国家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主要目的之一。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者,有职责筹集资金并加大投入做好垃圾处理工作。
因此,尽管垃圾处理推向市场后,政府的管理、协调、筹资职能不能丢,政府应该承担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的职责。
三、收费方式应该突破行业瓶颈,为其提供高效的收费载体与通道按照《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涉及范围非常之广。
对如此广泛的收费对象,靠人力上门收取,其工作效率低,效果差。
因此,很多城市都在积极探索通过一种公共载体实行“捆绑收费”,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水费、电费捆绑收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但是,由于电力、供水属不同的行业,受其行业监督管理制约,在实质性的推行中落实缓慢。
笔者认为,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非常广泛,为提高收缴率,可以采取多种收费方式。
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采取财政部门代扣收取;对个体经营者可以采取工商部门代收方式收取;对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可以委托社会、公安部门代收方式收取;对交通运输车辆可以委托水、电行业代收方式收取。
以上方式要靠涉及的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收”,且协调性工作量大,收费成本仍然很高。
为提高收费效能,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应该突破行业瓶颈,在制度上、法律法规上进行修改、完善,以便于各地政府建立一种以水费或电费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产品为载体的收费通道。
四、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应该加快制定收费的法律,为收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四部委的〈〈通知〉〉为垃圾处理收费提供了政策依据,但由于该费的收取涉及到千家万户,没有法律做保障,收费制度的推行难度相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