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方法

目录

1-企业应税收入总额的稽查

2-企业计税成本和费用的稽查

3-企业资产税务处理的稽查

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稽查

----------------------------------------------------------- (一)企业应税收入总额的稽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销售货物收入;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检查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收入额是否以公允价值确定。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是否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是否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是否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6)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7)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3、转让财产收入

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减除确认为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否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作为免税收入未计征所得税;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投资方是否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6)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

5、利息收入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否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通过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是否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9、其他收入。

(1)企业资产溢余收入。企业盘盈的资产是否计入资本公积,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溢余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为发生资产盘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时间;

(2)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3)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

(4)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补贴收入

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是否均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财税[2008]115

②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是否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9]87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③只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④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⑤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⑥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7】92号)(6)债务重组收入。

(7)违约金收入。

(8)汇兑收益。

①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应当计入开办费,如果为净收益,则应当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④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之前,或者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但是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时候,应当计人有关资产的价值。

(9)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10)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11)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国税函【2009】118号)

(二)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审查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是否按以下原则确认: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决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应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全部实际发放,尚未发放部分是否

作纳税调整,是否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3)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员工是否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定用工合同,是否缴纳了相关的社会保险;

(5)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包括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项目的内容;

(6)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7)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是否计入了工资薪金总额;

(8)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包括给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类奖金、补贴、津贴等。

2、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

(1)企业是否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有无将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负担;

(2)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否计入职工福利费;

(3)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超过标准部分是否纳税调整,有无计提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况(财税[2009]27)如果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保险,那么就不能使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总局答疑)

(4)除按规定可以扣除商业保险费外,企业是否扣除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98号)

(1)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首先冲减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3)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权益,有无改变用途的而未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4、职工教育经费

(1)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先从余额中冲减;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3)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是否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由个人承担。(财建[2006]317号)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

5、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是否取得了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6、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是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2)是否列支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1)纳税人发生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与其经营活动有关,有无将旅游等支出混淆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混淆会议费的情况;

(2)能否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3)差旅费标准是否合理(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差旅费标准);

(4)探亲假路费是否计入差旅费;

(5)企业是否列支企业外部人员的差旅费。(不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可税前扣除。总局答疑)

9、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列支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外的普遍福利性支出等。

10、租赁费

(1)企业是否列支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2)企业发生的租赁费是否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3)是否混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1、公益性捐赠(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

(2)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3)是否列支赞助支出。

12、研究开发费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

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超过规定计算限额(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是否与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如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是否将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在税前扣除。

14、其他管理费用

(1)管理费用中是否列支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生活补贴、书刊费等(国税函[2009]3);

(2)通讯费、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是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计入职工福利费(14%);

(3)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是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4)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是

否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母子公司之间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5)管理费用中是否列支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6)管理费用中是否列支包括给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类奖金、补贴、津贴等;

15、借款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参考银行同期利率时,还可以再按浮动利率计算利息支出);

(2)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是否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国税函[2009]312号);

(3)企业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是否已资本化;

(4)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费用是否已资本化;

(5)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是否税前扣除而未作纳税调整;

(6)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是否税前扣除(借贷属于金融业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进行。所以未经批准个人从事借贷业务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定,这部分利息也不能扣除。但个人购买企业债券,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可以扣除。随着民间资金借贷业务的客观发

展,总局下一步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研究此问题);

(7)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不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上述符合以下条件的除外: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财税…2008?121号)

(8)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6、损失(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是否提前或延后扣除。

(2)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3)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计算是否合规、准确;

(4)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报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5)是否列支各项未经核准的准备金(坏账准备、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

(6)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财税【2009】31号

17、其他

(1)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费用;

(2)是否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当期列支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

(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51号)

(4)企业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专项资金是否存在改变用途后未进行纳税调整。

(5)审查企业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无用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7)企业弥补亏损年限是否超过五年。

(三)资产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

(1)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低值易耗品未按固定资产处理,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确定是否准确;

(3)新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是否计算折旧扣除;

(4)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是否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是否变更。(新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

(5)企业是否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6)企业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是否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是否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国税发[2009]81号)(8)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是否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是否适当延长了折旧年限。

2、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确定是否准确;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3)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是否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5)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8】1号

3、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否计入当期费用;如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是否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否计入当期费用;如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大修理支出的标准;达到标准大修理支出是否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开(筹)办费: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5)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是否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是否不得低于3年。

4、存货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是否准确;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4)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是否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是否存在年中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

(5)企业是否选用税法不允许的后进先出法或其他不合理的方法计算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人为调节企业利润。

(6)结转销售成本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虚开销售数量,多转销售成本;二是销货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三是为本企业基建、福利部门及赠送、对外投资发出的货物计入销售成本。

(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稽查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

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财税…2009?69号)

(2)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税函…2008?650号)

(3)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的范围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同时具备规定条件。

(参照?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3、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企业是否将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居民企业是否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规定材料;

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是否分开核算,是否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

(参照?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管理

(参照?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参照?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6、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照?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7、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参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照?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9、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照?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10、技术转让所得所得税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参照?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11、投资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1)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财税[2009]69号)

(2)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1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五)征管

(1)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财税【2008】159号 )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

?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是企业法人性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国税发[2009]82号)

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是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是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是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4)征管范围(国税发[2008]120)

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就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得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得纯收益、所得额与其她所得额征收得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得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得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得征税对象 就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得生产、经营所得与其她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得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得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得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得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得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她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得其她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得“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得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得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得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得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得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得流转税,以及取得得国家财政性补贴与其她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得,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得商品、产品得,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得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得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得,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得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8)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得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准予扣除得项目。 (1)成本。

2019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要点问答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助力创新创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等。这些减税举措,降低了企业创业创新成本,调动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延长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为了确保上述优惠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征管操作事项进行明确,以利于税务机关准确把握执行和纳税人正确理解享受。下面介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要点问答: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如何确定? 答:高新技术企业从资格证书颁布之日起当期,可开始在预缴期享受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某高新技术企业于2014年10月10日取得资格证书,证书载明有效期三年,其资格期满日为2017年10月9日。则该企业从2014年第四季开始,在2017年通过重新认定前,可一直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享受优惠但未按规定备案的,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1号公告《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未享受优惠的,事后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一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统一计算”原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其分支机构可一并享受税率式减免优惠,该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答: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知识要点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 一、知识点归集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20%。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过渡性优惠税率(含定期减免税过渡): (1)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①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25%税率执行。 ②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8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2)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施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施行减半征收。 3﹡﹡﹡.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办法的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

不同折旧方法下的所得税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合理避税筹划的重点。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作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于是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而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1.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的原值一般为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2.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的多少同样会影响折旧额的计提,现行制度规定,各类行业资产净残值的比例,仍在固定资产原值的3%-5%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在确定使用年限时,不仅要考虑固定资产有形损耗,而且应考虑固定资产无形损耗及

其它因素。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已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具体参考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的内容。 二、折旧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值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33%×5.335=105633(元) 5.335为8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方法

目录 1-企业应税收入总额的稽查 2-企业计税成本和费用的稽查 3-企业资产税务处理的稽查 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稽查 ----------------------------------------------------------- (一)企业应税收入总额的稽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销售货物收入;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检查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收入额是否以公允价值确定。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是否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是否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是否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6)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7)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3、转让财产收入 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减除确认为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否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作为免税收入未计征所得税;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投资方是否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6)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 5、利息收入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调研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 对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调研报告 对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调研报告 企业“长亏不倒”是一个十分令人困惑的现象,“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是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分析“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加强这类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有着重要意义。 一、“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采用“障眼法”,私设“小金库”。许多企业设置两套账,对正常的业务收入,需开发票的记a账,不需开发票的记b账,脱离税务机关的监控;将销售次品收入、副产收入、边角废料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收入存入“小金库”;有关部门的返回收入不入账,如保险公司的无赔优待款、银行汇票保证金利息收入、环保费返回收入、代办业务手续费收入及对外投资、联营的投资收益等等。 2.乱列费用,虚增成本。乱列费用。主要表现为七种形式:(1)将应该资本化的利息进入财务费用;(2)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私人生活费用,如列支私人汽车的养路费、保险费,小孩学费、员工手机费等;(3)分解业务招待费,将业务招待费分解为差旅费、业务宣传费、会议费等,成为企业“合理避税”的热点;(4)董事会费、会议费,不据实列支,以领代报;(5)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重复列支;(6)滥列差旅费,乱报出差天数,差旅费标准过滥,采取在支付工资或销 1 / 21

关于新会计准则-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关于新会计准则-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并将逐步在其他企业中开始实施。现就《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所得税务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比较分析。 一、采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别: 《所得税准则》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即《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只允许采用应付税款法,《所得税准则》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二、不同会计核算方法的主要差别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间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税率变动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递延法和债务法。采用递延法核算时,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按照原所得税率计算转回;

企业所得税部分知识点汇总

企业所得税部分知识点汇总 一、特殊企业资格认定条件汇总 附注一: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附注二: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①依法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资质;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制造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①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资质;②同上;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金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⑥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⑦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附注三:1.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附注四: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几种简便方法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几种简便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计算比较复杂的税种,某些涉及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业务,虽然有明文规定的计算公式,但不好理解。本文总结了一些简便的计算方法,不但能提高计算速度,而且有助于加深对公式的理解。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的简便计算 按有关规定,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交易中股权支付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一:甲公司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能更好地发展,将80%的股权由乙公司收购,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7XX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 一般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XX+8000)]=(80000-64000)×10%=1600(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银行存款支付对应的股份数×每股盈利额=8000÷

10×(10-8)=1600(万元)。 因投资未到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简便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计算公式: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同时,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不得扣除。 例二:某公司XX年1月向工商银行按照%的年利率借入500万元,向一家私营企业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万元,全年共发生利息支出43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300万元。 一般计算方法:该公司XX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00×%+200×%)×300÷(500+200)=(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该公司XX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总额-可扣除借款利息额=43-(200+500-300)×%=(万元)。 不得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简便计算

08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说明 南京创新机电管带有限公司08年营业收入合计7980653.01元,其中:产品销售主营业务收入7964204.01元,其他业务收入16449元,08年营业成本合计7504566.62元,其中产品销售主营业成本7503670.15元,其他业务支出成本896.47元。管理费用合计436410.52元,其中:办公费10303.52元、差旅费27981元、通讯费7283.50元、业务招待费67411.90元、折旧费25938.6元、运输费27540元、修理费4635元、工资257400、福利费7917元。 本年度工资计税人数13人,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在税前实际列支工资薪金257400元,按新税法规定不在计提福利费,对实际发生的支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结余数,应付福利费7917元,此项应作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未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25938.60元未超过税前列支标准。 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收入7980653.01×5‰等于39903.07元和实际发出额的67411.90×60%等于40447.14元,两者取小,即允许在税前列的业务招待费应该为39903.27元,而实际列支的招待费67411.90元,应作纳税调整,调整数为67411.90元减去39903.27等于27508.63元。运输费27540元,经查有两张合计金额18000元的票据不规范(承运人收条),应作纳税调整。 检查结果是08年营业收入总额为7980653.01元,纳税调整前所得33018.81元,纳税调整增加额为(7917元+27508.63元+18000元)53425.63元,无调整减少项目,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86444.44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1611.11元,期初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131.86元,目前还需补缴企业所得税6479.25元。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A.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明股实债的混合性投资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B.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对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视同销售的,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完工进度法:条件:收入、完工进度、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核算; 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所得税稽查查哪些

企业所得税稽查查哪些 企业所得税稽查查哪些内容?这不仅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问题,更是许多管理者关心的问题。下面为你梳理稽查的30个关键点: 1租金收入 问题描述: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2利息收入 问题描述: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 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 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

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 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其他收入 问题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营业外收入”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账,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4股息红利收入 问题描述: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题1:某纳税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2004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为100人(上、下半年无变化),工资支出为150万元,同时按规定比例提取了职工福利费2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25万元,上交了工会经费3万元,请问2004年度该单位税前应调整的工资及附加费是多少? 答:1、税前允许扣除工资及附加费 (1)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800×100×6+1200×100×6=120(万元)(2)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120×14%=16.8(万元) (3)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20×1.5%=1.8(万元) (4)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120×2%=2.4(万元) 2、应调增的工资及附加费 应调增的工资=150-120=30(万元) 应调增的职工福利费=21-16.8=4.2(万元) 应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2.25-1.8=0.45(万元) 应调增的职工工会经费=3-2.4=0.6(万元) 例题2:某纳税人2004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300万元,租赁收入300万元,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请问2004年该企业列支了1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扣除标准=(1300+300)×3‰+3=7.8(万元) 应调增业务招待费=10-7.8=2.2(万元) 例题3:某股份公司2003年3月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共发生开办费总额120万元,会计和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1、会计上: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12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20万元 2、税收上: (1)2003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120万元÷5年÷12个月×9个月=18万元(2)2004年——2007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120万元÷5年=24万元 (3)2008年应调减所得额=120万元÷5年÷12个月×3个月=6万元 例题4:某轴承厂,2004年取得经营收入5000万元,2004年共发生广告费120万元,业务宣传费30万元,问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宣传费。 答:1、广告费 当年允许扣除的广告费=5000*2%=100万元 当年应调增的广告费=120-100=20万元 差额20万元,允许结转以后年度补扣。 2、业务宣传费 允许扣除的业务宣传费=5000*5‰=25万元 当年应调增的业务宣传费=30-25=5万元 差额5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例题5:某境内内资企业,2002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境外设有两个子公司,在美国的全资A公司2002年亏损50万元,在英国的全资B公司2002

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及应纳税额的政策依据、常见涉税问题及其主要检查方法,重点内容包括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的检查,难点是扣除项目的检查。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3.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地,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二、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3.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 4.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

企业所得税后续审核要点教学内容

企业所得税后续审核要点 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的数据进行比对 1、纵向比对 要求企业提交xxxa、xxxb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对评估企业xxxa年、xxxx年的纳税申报表、利润表分别进行比对,对变动比较大的事项,尤其是税前列支事项,是否存在与收入增长不匹配的变动,比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是否有不正常的变动,并向企业核实原因。 2、表表比对 将xxxb年的纳税申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之前的数据与利润表上的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其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判断企业对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等科目,有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不一致,向企业核实不一致的原因,并判断不一致是否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了影响。如产生了影响,应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 3、关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科目 将xxxa、xxxb年的资产负债表进行比对,关注与纳税申报表相关的科目的变化情况,比如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等科目。 二、认真阅读企业的税审报告 对企业提交的税审报告,仔细阅读。重点关注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所包含的内容,判断其所包含的内容能否在税前列支及能否享受相应的免税优惠。重点关注对各类纳税调整事项及产生调整的原因,判断其调整是否符合相应的政策。对在阅读过程中有疑义的地方,可通过约谈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三、专项审核 (一)不征税收入审核要点 1、审核企业是否存在不征税收入 (1)通过纳税申报表确认企业是否存在不征税收入 审核附表三第14行“不征税收入”项目、第19行“其他”是否进行调减,核实第19行“其他”调减是否包含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附表三第15行“免税收入”有调减金额的,重点审核附表五免税收入的“其他”项目是否有应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而作为免税收入的。 (2)通过第三方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存在不征税收入 根据第三方信息数据来源,比如根据管理所掌握或货物和劳务税科提供的当年已审批的享受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名单及已退金额,核实企业确认的不征税收入是否大于已退金额,如果大于,则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核实是否存在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而作为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填报的,要求企业进行调整,必须要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填报。 2、审核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 不征税收入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①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②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③其他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 (1)审核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的条件 对于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核实是否将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列入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对于将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列入不征税收入的范围的企业,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1)

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一、在对企业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检查中的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1)常见的涉税问题: ①收入计量不准。 ②隐匿实现的收入。 ③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 ④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参国税函【2008】828 ⑤收入的确认。参国税函【2008】875 确认时间、范围、区别折扣、折让、买一赠一 (2)主要检查方法: 主要是检查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通过本年与以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率”的对比分析,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较大的,结合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对应资产负债表中和收入有关的应付账款、存货 等项目,分析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比收入构成项目的增减变化,审查主营业务收入取得、退回、结转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检查的突破点。 ①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检查 1)劳务收入的检查

一是通过纳税人提供的经济合同,核实劳务内容、形式、时间、金额、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预收账款”等账户贷方发生额,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是否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各明细项目未确定收入的情况。 二是结合“工程施工”、“劳务成本”等账户,通过劳务收入与劳务成本配比性的检查,对长期挂往来科目预收性质的劳务收入逐项核实,查看相关劳务合同、协议,及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劳务收入。 三是在对餐饮、娱乐等现金收支较大的企业,审查销售日报表营业额记录簿、“水单”、“账单”和使用票据、各类合同等,核实企业入账不及时的问题。 2)股息、利息收入的检查 检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借方发生额及上年借方余额。如未体现投资收益的,应重点检查“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往来账户,核实纳税人是否将投资收益挂往来,必要时到对方单位调查取证。 ②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 1)检查企业是否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集资、广告、赞助、样品、职工奖励未作视同销售处理。审查企业“产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相对应的“职工应付薪酬”、“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账户。 2)检查企业是否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偿债或对外捐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检查主要账户“产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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