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环境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气象台站所在城镇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经批准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台站周边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空间。
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4.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 〕247号);5.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苏气发[2008]83号)6.《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第二章探测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第五条编制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保护标准: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如下:注:“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2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表格)

>200米 >30米
>200米 >3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 >100米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离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 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 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 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上保护半径取较小值。本标准参照世界气象组织(WMO)的相关标准制 定。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3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18.44°
在日出、日 落方向障碍 物的高度角 ≤5°; 四周障碍物 不得遮挡仪 器感应面
与铁路路基距离 与公路路基距离
>200米 >30米
附表1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 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站类或项 目 名称
国家基准 气候站
国家基本 气象站
国家一般 气象站
太阳辐射 和日照等
成排
与障碍 物距离
孤立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5—10公里
10—20公里
不得大规模改变区内的土 地利用状况和区内的地理 特征,如新建城镇、大型 外围保护区 工业(矿)区、大型水库 等,区内避免开辟空中固 定航线
20—30公里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试题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试题《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知识竞赛题一、多项选择题(每个问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1、《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是根据(c)制定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浙江省气象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第二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定》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d)日在中国气象局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d)日起施行。
a、2000年1月1日b、2021年7月1日c、2021年10月1日d、2021年10月1日3、温州全市有()个国家基准气候站、()个国家基本气象站、()个国家一般气象站。
a、 0b、2c、4d、64.本办法对“障碍物”的解释是指(d)(c)(b)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顺畅性或检测数据代表性和准确性的物体。
a、水体B.树木c、作物d、建筑5.《办法》规定,观测点围栏与公路路基边缘的距离为(d)。
a、大于20MB,≥ 2000万摄氏度,≥ 30米D>30米6。
高于(c)的作物和树木不得种植在观测点周围的(b)范围内。
a、5米b、10米c、1米d、3米7.国家通用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排边缘的距离为(b)。
a、≥障碍物高度3倍b、≥障碍物高度8倍c、≥障碍物高度10倍d、≥障碍物高度5倍8.气象观测资料应具有(a)(b)(d)项。
a、代表性b、准确度C、均匀度D、可比性9、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c),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
a、5°b、20℃、10℃、15°10、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成排障碍物边缘的距离[遮挡仰角]应(b)。
a、屏障屏蔽高度≤ 18.44°B,屏障屏蔽标高≤ 7.13°C,屏障屏蔽标高≤5.71°D,屏障屏蔽标高≤ 10.04 ° 11. 本办法中对“隔离”障碍物的解释:指在围栏和障碍物之间的最近点处,单个物体水平方向上最大屏蔽角(d)以及与相邻物体的横向距离(b)的障碍物。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文档2篇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文档2篇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gulations for meteorologica l facilities and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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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_0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十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引言气象探测是指通过各种气象设备和仪器,对大气的各种参数进行测量和观测的过程。
气象探测不仅能提供气象预报和预警信息,还能为气候研究、环境监测等领域提供相关数据。
为了确保气象探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环境和设施保护措施。
2. 环境保护办法2.1 确保气象站周围环境的纯净度为减小人类活动对气象站周围环境的影响,应选择地理位置较为偏远的区域建设气象站,避免附近有大面积的人类活动。
对于已建设的气象站,应严格控制周围环境的开发和使用。
禁止在气象站周围进行焚烧、喷洒农药等可能污染大气的活动。
2.2 加强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防控大气污染物对气象站观测数据的准确性有较大影响。
应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建立大气污染物监测系统,定期对周围环境中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3 确保气象站设备的正常运行气象站的设备和仪器对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应定期对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设备和仪器的布局和放置也需要进行合理规划,避免设备间的相互干扰。
3. 设施保护办法3.1 安全防护措施为确保气象站的安全运行,应设置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包括加装安全门禁系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设施巡查等。
应建立完善的火灾预防和溢油处理等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3.2 设施的合理布局气象站内部设施的布局应合理、紧凑。
减少设施间的空隙和距离,有利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设施的布局也应考虑到设备的安全性和数据采集的可靠性。
3.3 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定期检修和维护设施是确保设施运行正常的关键。
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对于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非常重要。
通过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气象站周围环境的纯净度;加强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防控,减少污染物对气象观测的干扰;,加强设施保护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能够有效地提高气象观测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模板】

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模板】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越来越重要。
气象站等探测设施对于气象预报、气候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措施1. 维护设施周围环境。
气象探测设施周围应树立标志牌,禁止任何人员或农业活动干扰设施正常运行。
同时,应保证设施周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避免杂物等物体对设施的影响。
2. 控制噪音污染。
在设施的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会对周边居民造成一定的干扰,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将噪音降至最低。
3. 控制光污染。
在设施附近区域的灯光应严格控制,以避免对观测器具产生影响。
4. 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5. 定期对设施周围区域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草木过高或其他杂物对设施的影响。
二、市气象探测设施保护措施1. 增强安全意识。
保护气象探测设施需要所有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在使用和维护设施时要高度重视安全防范。
2. 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气象探测设施的具体状况,设置适当的防护措施,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3. 定期检查气象探测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设施故障,并进行及时维修。
4. 加强对气象探测设施的保养,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5. 开展防盗和防损活动,以防止设施被盗或损坏。
总之,保护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无论从思想上还是实际行动中都重视。
只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气象探测设施的正常运行,为城市的发展以及对气象、环境的监测和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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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
(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八条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第九条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1。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按照附表1执行。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1执行。
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第十条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范围内,不
得大于2°。
在探测气球施放场地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
其他建筑物和火源与氢气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十一条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二条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第十三条大气本底台站的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基本保护区、外围保护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按照附表2执行。
第十四条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严禁在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场区内从事任何建设和改变场区内自然状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是指利用辐射特性稳定、均匀的地物目标作为辐射参考基准,通过星地同步观测,对在轨运行遥感仪器进行绝对辐射定标或星上辐射定标校正的场地。
第十六条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
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第十七条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
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 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
第十八条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
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标准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
保护标准。
第二十一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二十二条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应当由该站的所有单位委托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
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
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大于、小于、高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