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气发〔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告气发〔2020〕113号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已经中国气象局批准,现予以公布。
附件:《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目录中国气象局2020年12月29日附件《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目录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号1.QX/T 585—2020 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2021-04-152.QX/T 586—2020 船舶气象观测数据格式 BUFR 2021-04-15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规范3.QX/T 587—20202021-04-15高空气象观测仪器4.QX/T 588—2020 天气雷达钢塔技术要求2021-04-155.QX/T 589—2020 自动雪深观测仪2021-04-156.QX/T 590—2020 气象计量标准装置期间核查导则2021-04-157.QX/T 591—2020 树轮密度资料采集技术方法2021-04-158.QX/T 592—2020 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柑橘2021-04-159.QX/T 593—2020 气候资源评价通用指标2021-04-15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号10.QX/T 594—2020 地面大气电场观测规范2021-04-1511.QX/T 314—2020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规范QX/T 314—2016 2021-04-1512.QX/T 255—2020 供暖气象等级QX/T 255—2015 2021-04-1513.QX/T 157—2020 气象视频会商系统技术规范QX/T 157—2012 2021-04-15船舶自动气象观测数据格式《第14.QX/T 122—20112021-01-151号修改单》。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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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7年12月29日印发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时废止。
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二○一○年四月二日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中国法律法规清单-中国法律法规清单

25 TB001 2008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26 TB00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令第271号
27 TB003 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28 TB004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29 TB005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30 TB006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1994/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十三号
1997/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七号
1986/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
2003/06/28
7 BC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8 BC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9 BC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10 BC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1 BC01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89 LL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二十八号
1994/07/05
90
LL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 2001〕14号
2001/04/16
91 LL017 2007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92 LL018 劳动合同法亮点解读
劳社厅函[2002]323号
52
TB02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 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1998/12/14 1996/08/12
53
TB0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4.12.05•【文号】气发〔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加强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健全内部监管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4年12月5日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加强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健全部门内部监管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监督是指气象部门对所管理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和自主设立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三条实施科研经费监督旨在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为扎实推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第四条科研经费监督的执行主体是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各省(区、市)气象局(以下简称监督主体)。
科研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监督对象)是气象部门管理或协助相关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中国气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

中国气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气发[2010]7号【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09【实施日期】2010.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气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气发〔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气象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中国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成了《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2009-2020年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战略布局、主要任务、重点建设工程和保障措施。
《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将作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规划》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求,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项目建设,不断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中国气象局2009年9月目录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目标三、气象灾害防御战略布局重点(一)城市(二)农村(三)沿海(四)重要江河流域(五)重要交通干线与输变电线沿线(六)重点战略经济区四、主要任务(一)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二)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三)提高气象灾害综合防范能力(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一)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工程(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程(三)台风灾害预警工程(四)高影响行业与重点战略经济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评估工程(五)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六)沙尘暴灾害防御工程(七)气象卫星工程(八)气象防灾科普教育工程六、保障措施(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建设(三)健全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制(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科技创新力度(五)强化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机制(七)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八)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国际合作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气象灾害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总损失的70%以上。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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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1〕11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外用工人员是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从编外用工人员中引进优秀人才,鼓励编外用工人员为气象事业努力工作创造业绩,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将在气象部门业务、科研等岗位上工作的编外用工人员中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的骨干人员,有计划地录用为国家气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人员是指从社会招聘,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
第四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编外用工人员。
第五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归口管理全国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政策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录用方案核准和录用人员审批等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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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颁布日期:20050128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中国气象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
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
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略)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略)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略)⒋《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略)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略)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略)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略)⒏《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略)⒐《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略)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略)⒒《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略)⒓《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略)⒔《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略)⒕《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