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省人大第34号公告)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条例_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xx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1.11粤质监〔2013〕32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称充装单位)的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统称《许可规则》)适用范围内,并有气体经营行为的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其监督。
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下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
第四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下称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下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相应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当采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书。
第八条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发出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形式审查通过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全文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全文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的全文,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等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气瓶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气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权分明、协同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检验的许可管理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涉及气瓶充装、检验及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瓶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瓶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登记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瓶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对瓶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的经营许可管理,以及瓶装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燃气外其他瓶装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和安全使用许可管理,以及其他瓶装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本部门依法获得的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线索和证据,应当及时移交同级有权处理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可以直接采信移交的证据。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引-广东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与《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一起简称《许可规则》)、粤质监[2013]32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鉴定评审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充装许可分类按表1:表1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分类表注:1. 介质名称以《瓶装气体分类》(GB/T 16163-2012)中的标准气体名称为准,并可在名称后加注此气体的别名(以括号包围)。
2.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直接注明设备品种(如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等),且不需加注移动式压力容器字样。
第二章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第三条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主要包括: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签定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编制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准备评审文件及资料,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第四条获得受理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首次申请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申请核准的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内完成鉴定评审及许可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获得受理的要求换证的申请单位,还必须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失效日有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核许可证自动失效。
申请单位应及时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单位书面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已受理,与网上申请填报的内容一致);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四、质量保证手册(一份);五、原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换证申请要求)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约请后,双方签定订鉴定评审协议,并付诸实施。
广东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来源:本网????时间:2017-02-2210:54:00【字体:大中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2月22日以粤质监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称充装单位)的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统称《许可规则》)适用范围内,并有气体经营行为的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其监督。
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下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
第四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下称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并按照权限对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下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相应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当采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书。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 引言移动式压力容器是一种常见的工业设备,常用于运输和储存压缩气体和液体。
由于其具有高压、高温、易燃等特点,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避免事故发生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供一些常用的安全管理措施。
2.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分类根据用途和特点,移动式压力容器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气瓶、罐车、槽车等。
每种类型的容器都有特定的安全管理要求,下面将对常见的几种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介绍。
2.1 气瓶气瓶是最常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用于储存和运输各种气体,如氧气、氮气、液化石油气等。
气瓶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使用合格的气瓶:根据国家标准选择合格的气瓶,确保其材质和结构符合要求。
•进行定期检验: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气瓶检验,包括外观检查、气密性测试等。
•正确使用和存放:使用气瓶时要遵守使用说明,储存时要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
•运输时注意安全:在运输气瓶时,要确保固定牢固,防止碰撞和倾倒。
2.2 罐车罐车是一种专门用于运输液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常用于运输石油、化工液体等。
罐车的安全管理要求如下:•定期检查罐车的设备和安全阀,确保其正常运行。
•确保罐车的结构和密封性,防止泄漏和溢出。
•载货前要检查液体的性质和容量,确保装载的物质安全。
•运输途中要注意行驶速度和路况,避免意外事故。
2.3 槽车槽车是用于运输散装粉状物料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水泥和粮食等。
槽车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检查槽车的结构和密封性,确保其运行正常。
•确保槽车装载物料的干燥和清洁,避免杂质或异物混入。
•在装卸过程中要注意操作规范,避免物料溢出或堆积。
•运输途中要遵守限速和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驶。
3.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框架,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1 安全责任•确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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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
充装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设备类别
(或品种):
介质类别:
申请类别:
申请日期: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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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亲自办理的,还应附法人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换证申请的,应附原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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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附与签约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检验协议复印件(原件交验)—4—
注:应附相关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原件交验),证件聘用栏中应有有效的聘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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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首页及内页中的设备类别或品种、介质类别以及介质名称栏:均按照《充装许可分类表》(附件六)中的相应要求填写。
2.首页的申请类别栏:填写“首次申请”、“换证申请”、“增项申请”、“换证及增项申请”等。
3.首页的申请日期栏:填写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本申请书的实际日期。
4.基本情况表的充装地址栏:当申请单位有多个充装地址,并拟申请同一张充装许可证时,应将多个充装地址同时填入,并在每个地址后标注该地址所申请的充装范围的对应序号(与申请充装许可范围表相对应,并以括号包围)。
5.基本情况表的所属法人单位名称栏:当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时,在此栏填入所属法人单位的名称,否则留空。
6.资源情况表中的经使用登记的气瓶品种栏: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气瓶品种填写,即填写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缠绕气瓶、特种气瓶等。
7.管理、专业技术、作业人员情况表中的岗位栏:对于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填写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岗位;对于作业人员,填入充装员、检查员、化验员、压力容器操作员等岗位;一人身兼多个岗位的,应将其所兼岗位一并填入。
8.备注表:填写申请单位概况,以及申请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因未能及时换证而重新申请的,也应在此表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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