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升级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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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处属各单位:近期,我处各类施工作业明显增多,为进一步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等十项HSE管理制度,特对我处各类施工作业做如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1)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管理规程未涵盖到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专门程序规定的高危作业),作业前均需办理作业许可证。

当作业涉及高危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临时用电、管线打开等)时,作业前还应办理相关专项作业许可。

(2)作业项目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并组织对作业进行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措施。

风险辨识、评估应由作业方和属地管理方共同完成,辨识、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程序存在的风险及相应控制措施等,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3)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持续安全作业为条件,防止事故发生。

(4)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的范围界定、申请、批准、取消、延期和关闭,以及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作业许可证应由有权提供或调配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所在区域属地管理主管审批,也可由其授权人审批。

作业许可批准人通常是业务主管(含单位主管领导)、区域(站、大队)负责人等。

(6)作业许可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的相关方,集中对作业许可申请中提出的安全工作方案,特别是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果。

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许可批准人、申请人和相关各方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作业许可生效,现场可以开始作业。

(7)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若作业各方一致同意增加作业时间,则共同确定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可申请延期。

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环境和条件未发生变化。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文件津邮轮安〔2016〕32号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基层单位:现将《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特殊作业审批表2.施工申请表3.施工许可证4.邮轮母港特殊作业台账2016年6月4日- 1 -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特殊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特殊作业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与公司有承发包关系的外来作业单位及所有进入公司范围内从事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特殊作业还包括公司内所有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主要指临时性作业、非生产性作业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的危险性作业。

具体内容如下:1.高处作业:凡是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公司的高处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补和日常高处清洁卫生的高处作业。

2.动火作业:可能产生热量的工作,产生的热量足够引起燃烧,包括焊接、切割、铜焊、研磨等,使用电气焊工具或者类似能引起燃烧或火星的工具与设备。

公司的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需进行- 2 -的动火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临时照明的线路连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作业需临时用电的作业。

4.有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者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的作业。

5.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

渝建安发〔2011〕44号文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2009年以来,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和原市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8]91号)精神,受市建委委托,我站开展了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延期等管理工作,对提高广大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截止12月1日,经考核发放有效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1875个,其中塔式起重机司机为12480个,施工升降机司机2960个,物料提升机司机17个,塔式起重机安拆工1609个,施工升降机安拆工451个,物料提升机安拆工23个,信号司索工4221个,电动吊篮安拆工114个(具体公示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信号司索、安装拆卸、司机,以及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作的,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具体包括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司机(T)、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司机(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司机(W)、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安装拆卸工(T)、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W)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二、凡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考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合格发放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证书加盖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公章和钢印,经三个月实习后,方能正式上岗从业,其中:(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司机(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司机(W)申请考核年龄为男性不大于60岁,女性不大于50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司机(T)、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安装拆卸工(T)、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W)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工种,鉴于高处作业的客观工作环境,申请考核年龄为男性不得大于55岁,女性不得大于45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三、根据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工作实际情况,对下列建筑起重机械所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要求如下:(一)信号司索工: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不得少于1人;(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每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配备不得少于2人;(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每台不得少于4人;高处作业吊篮每台安拆时不得少于2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doc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宁安委办〔2019〕26号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安委办,市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为深刻吸取“5·24”新街口金鹰中心火灾事故教训,规范企业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行为,提高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安全,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动火作业是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从目前“5·24”金鹰火灾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来看,主要存在有: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书过期、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未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

近几年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呈高发态势,与这类作业有关的事故占比较大:2018年1月12日,河西金鹰世界因违规动火作业引燃冷却塔内填充物;2016年9月1日,江苏大剧院因违规动火作业引燃夹层装修材料发生火灾;2017年2月25日8时许,江西省南昌市唱天下KTV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0人遇难,是由于切割装修材料的火花引燃施工现场易燃材料而造成的重大火灾事故。

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一栋高层公寓起火导致53人遇难,70余人受伤,事故原因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

当前,我市一些企业在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作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业票审批不规范,风险分析不全面,安全措施不落实,人员培训不到位,应急管理能力不足,承包商管理混乱等,致使险情和事故多发、频发。

要强化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是重大隐患的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做实做细,扎实抓好动火作业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务必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健全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管理作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水利开发安监〔2017〕179号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避免因安装、拆除、顶升加节和使用不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租塔吊、施工升降机、龙门吊、架桥机等起重机械时,在设备进场前应查验的安全技术档案: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保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行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的资料: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3.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司索信号工、电工等作业人员-1-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4.安装、拆卸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5.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6.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安装检测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7.多塔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8.外电安全防护措施;9.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0.安装、拆卸及加节顶升作业告知书和旁站监护记录。

三、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且每月对特种设备台帐进行更新。

四、不得使用塔吊吊运砼泵管进行砼浇筑作业。

五、从事安装、拆卸作业的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司索信号工、电工等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无证或证件未按期复审人员禁止从事特种作业。

六、省外项目的塔吊、龙门吊、架桥机以及省内项目外租的塔吊、龙门吊、架桥机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省外项目的施工升降机以及省内项目外租的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三年。

七、由公司安全监察局组织,每半年对公司所有在建项目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覆盖安全检查。

各单位(项目)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资质与培训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证、电工作业证、焊工证等。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要根据自己的工种及所从事的特种作业,及时办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确保证书的有效期。

2.建立健全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接受正规的培训和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参加国家或地方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要点、事故案例分析等。

3.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及时更新相关专业知识,关注国家和地方有关特种作业操作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责任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任何时候都不能擅自修改设备、工具的功能,不得违规操作。

2.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做到“在岗必知、在位必会”,熟悉所操作的设备、工具的性能和结构。

综合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作业方案和措施,确保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确保自己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良好。

在作业过程中如有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相关责任人报告。

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1.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档案,记录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工作经验、技能水平等相关信息。

2.随时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加强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宣传。

3.定期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技术考核,对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调整特种作业操作证技术规格和要求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09号)、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8〕45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培〔2008〕6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为加强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材料审核与报送(一)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的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按照《细则》的规定,11市安全监管局受省安全监管局的委托,履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考核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考核工作。

(二)11市安全监管局将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统一加盖“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专用章”(电子印章)。

(三)11市及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月5号前,按照《细则》的规定,将“浙江省安全管理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计划月报表”(附表5),采用邮件传递、纸质传真及网络报送的途径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每月的纸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统计表”(附件4)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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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升级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现场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不断提高我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有效控制特种作业事故的发生,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分部立即开展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情况进行检查。

对无证上岗的,证件过期、作废的人员立即要求其禁止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对无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不合格或设备性能较差的特种设备进行退场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特种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作业安全技术
交底;
3、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程和
操作规范进行作业;
4、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方可作业,禁止
采用自制防护用具。

三、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经检测合格后取得检验报告、方可进场,禁止使用未经
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要求各分部对现有设备无检验报告进行退场处理;
2、各分部特种设备进场后,应立即将检测报告上交安环部;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并持证作业;
5、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要进行证件公示,建立维修保养记录、安全检查记录;
6、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要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台帐,且每月对特种设备台账进行更新;
请各部门切实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预防特种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湖北东盛特种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安环部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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