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临时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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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临时用工管理,保障施工企业和临时用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施工现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临时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工程施工临时用工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临时用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明确临时用工的招聘、培训、使用、报酬、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的需要,合理配置临时用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临时用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六条施工企业招聘临时用工应遵循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薪资待遇等内容,并按照公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招聘。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核实应聘人员的身份信息、学历、技能等资格条件,确保招聘对象的合法性。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与录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条款。

第三章临时用工的管理与培训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临时用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临时用工的考勤、绩效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定期对临时用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临时用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临时用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掌握临时用工的工作状况、出勤情况、培训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临时用工的报酬与福利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临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临时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临时用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支付的规定,保障临时用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确保临时用工的人身安全。

中铁员工管理制度

中铁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政策制定。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第四条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才。

第五条公司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企业文化等。

第六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章员工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员工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二)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三)对公司工作进行监督、建议和投诉;(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员工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信息;(三)爱护公司财产,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四)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员工考核与晋升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晋升、奖励等激励措施。

第五章员工奖惩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奖励基金,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公司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奖励与处罚的具体规定,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六章员工离职与退休第十六条员工离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为退休员工提供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办法集锦日常工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办法集锦日常工资管理办法

日常工资管理办法1为了不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强化工资管理,充分发挥工资在生产经营中的调控和激励作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为了强化控制体系,保证工资政策规定贯彻到底,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工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分公司、项目部由劳资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工资分配必须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要坚持工资储备金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4工资总额:4.1单位工资总额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职工个人工资与职工劳动成果挂钩;单位工资总额增减随经济指标浮动;职工个人工资多少随岗位变动而变化。

4.2工资总额的管理。

每年初,有限公司根据各单位职工人数及岗位工资等情况将集团公司下达我公司的工资计划总额分配至所属单位执行。

各项目部管服人员的工资总额根据其成立时项目评估的结果确定并做为本项目的工资计划,且该计划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4.3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限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没有工资总额计划或超计划的,劳资员不得做工资分发表,单位经济效益允许,工资总额计划不够时,可按管理权限逐级申请追加计划。

4.4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后,单位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计划,减人不减工资计划。

对于每年分配的大学毕业生和安臵和复转军人等在年初下达的工资计划中已预估并计算在各单位的职工人数中。

5工资分配5.1工资分配形式:公司领导实行年薪制;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薪制;分公司机关人员及项目部管服人员实行工资总额控制、自主确定分配形式;班组人员实行定额、计件、单机单车核算分配制。

5.2在工资结算期间,单位要按效益工资的10%至15%预留储备工资,由单位统一管理,用于以丰补歉。

6工资奖金和特种津贴补贴6.1工资奖金和特种津贴补贴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即“凡纳入分配领域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项收入,都必须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发放时必须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临时工管理办法2

临时工管理办法2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TJ08标项目部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临时用工工作积极性,工资待遇与技能、工作态度等挂沟,建立竞争上岗、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和奖勤罚懒的激励与动态管理机制,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和工作考评制度,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和待遇第三条聘用及技能考核:项目部因现场需要,聘用大工(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如瓦工、木工、钢筋工、焊工或气割工等。

)、小工(非技能型人员),在项目部的直接安排和管理下从事项目部、部门、工区所需完成的相关工作,对聘用为大工的人员,项目部需进行技能考核,不达标的不予聘用,聘用前需填写《临时工入职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四条工资标准:经项目部研究决定,工资标准制定如下:大工:基本工资150元/工日,安全奖10元/工日,工作技能及业绩考核奖40元/工日。

小工:基本工资120元/工日,安全奖10元/工日,工作技能及业绩考核奖20元/工日。

备注:安全奖是在未发生安全事故,现场规范施工,未造成安全隐患,服从项目部安全管理等,则足额发放,如发生安全事故或不服从安全管理等,或对项目部财产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酌情进行扣除。

第五条工作时间及考勤:临时工正常工作时间以9小时~10小时/工日计算,暂定上午7:00~11:30,下午1:30~6:00,工作时间根据需要调整,因工作需要,需加班的,应服从安排,加班后第二天可安排轮休,当晚加班在23点以前结束的,第二天正常上班,加班超过23点,第二天休息半天,无正当理由,且未经项目部批准不加班的,每次罚款50元,三次以上出现不服从安排的,项目部予以辞退,当晚加班与第二天工作时长合计超过9小时的,超出部分为加班,加班工资按加班时长进行计算,标准为大工25元/小时,小工20元/小时,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记入加班考勤,项目部做加班工资随工资表正常发放,现场调度在提交考勤时,单独提交加班时长情况统计,并向项目部调度进行重点说明。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持以引导、培育、规范、共赢的原则加以开发,积极打造和谐、有序、高效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

对劳务人员管理应坚持“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投入,工作上要求,利益上双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务用工和谐有序的管控。

1.6 集团公司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包管理、考核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并依据“项目管理标准”、“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7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布合格劳务派遣企业名录。

公司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一、定义
临时工是具有合法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劳动者,被雇主委托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工作内容下工作,我公司按照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明确临时工用工安排的要求,保障临时工用工合法权益。

二、分类
(一)派遣临时工:符合本临时工用工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我公司派遣的劳动者,为派遣临时工。

(二)外包临时工:按照合同约定,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或委托企业派遣的临时工,为外包临时工。

三、用工须知
(一)企业用临时工时,应当依法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或书面的劳务协议,我公司统一使用《临时工劳动合同》。

(二)派遣临时工应当由我公司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途径派遣,外包临时工应当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或委托企业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途径派遣。

(三)企业用临时工期限应当限定在最长不超过半年,且可根据企业需求,相应延长。

(四)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了对临时工的用工管理义务,应当向劳动者交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用工管理义务。

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办法集锦项目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办法集锦项目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项目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1.目的为了更好地促进项目部管理决策的程序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项目部领导班子管理水平,依据集团公司、有限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2.适用范围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3.职责3.1贯彻执行上级的重要指示、有关文件、重大决定及会议精神,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3.2研究制定项目经营规划,制定项目经营的预期目标及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分解和落实。

3.3根据工程项目部实际情况和特点,研究制定项目部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3.4研究确定项目部人员工资、奖金分配方案。

3.5研究确定项目分包队伍,并报上级审批、备案。

3.6研究确定分包合同的内容,组织分包合同的签订。

3.7研究讨论内部责任成本合同书的执行办法。

3.8研究项目部本级管理费管理和控制办法。

3.9研究讨论编写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案及优化方案。

3.10组织确定材料、设备的招(议)标采购方案,并上报审批。

3.11研究确定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处理和上报。

3.12研究分包单价,并上报审批。

3.13研究讨论项目部人事调整。

3.14研究确定验工计价、索赔及对下大额拨付工程款等问题的处理。

3.15研究决定五千元以上非生产性大额支出的使用。

3.16其它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4.工作程序4.1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由项目经理随时决定召开。

4.2参加人员为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经理、书记、三总师、各业务科室负责人等),根据议题需要由主持人确定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加。

4.3会议由经理或临时负责项目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

4.4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主持人审定,并通知参会人员,要充分考虑每个人的意见,集思广益,科学决定。

4.5当与会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可再次例会复议,若情况紧急必须做出决策时,由项目经理做出决策并报上级领导。

4.6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议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由办公室负责督办,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更改。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持以引导、培育、规范、共赢的原则加以开发,积极打造和谐、有序、高效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

对劳务人员管理应坚持“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投入,工作上要求,利益上双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务用工和谐有序的管控。

1.6 集团公司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包管理、考核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并依据“项目管理标准”、“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7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布合格劳务派遣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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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临时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合理使用临时工,保证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1.2 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1.3 在工程任务量饱满、工期紧、自有职工难以完成施工生产的情况下,施工作业层可以使用临时工,管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临时工。

招用临时工必须坚持“计划招用、归口审批、合同管理、持证上岗”的原则。

1.4 工程任务不足,停工、待工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招用临时工;自有员工中有歇工的不准招用临时工。

2 临时工的招用与管理
2.1 招用临时工的条件: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一定技能,年龄在18至40周岁之间,合同期间能在单位坚持正常劳动的公民。

2.2招用程序:在正常情况下,用工单位必须在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下达后,根据施工生产任务和单位员工劳动生产率水平,提前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招用临时工计划,待批准后方可招用。

2.3 审批权限:招用临时工,用工单位(项目部)要按招用条件审查临时工居民身份证、外出劳务务工卡、外来人员就业
证,填写《招用临时工审批表》,由用工单位审批,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4 使用临时工必须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2.5 合同必须贯彻国家《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种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2.6 临时工的使用与管理
2.6.1 临时工进入单位后,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特别要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法规法纪、员工奖惩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教育。

2.6.2临时工的学习、工作、生活及日常行政统一纳入正常管理。

临时工系党、团员的,要分别参加党、团组织生活。

2.6.3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终止合同,施工生产继续需要的,可续签或重签劳动合同,但一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6.4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名册、台账等基础资料。

用工单位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临时工花名册。

2.7 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
2.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7.1.1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7.1.2不履行劳动合同,完不成生产任务的;
2.7.1.3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极坏影响的;
2.7.1.4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较大损失的;
2.7.1.5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
2.7.1.6违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定,造成危害和伤害的。

2.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予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7.2.1合同期已满的;
2.7.2.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2.7.2.3用工单位因体制调整或因任务不足而息工、停工放假,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条款的。

2.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本人可以书面通知用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7.
3.1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合法权益的;
2.7.
3.2用工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2.7.
3.3用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要办理辞退手续,并按管理程序报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临时工的有关待遇
3.1临时工工资
临时工根据从事的工作不同,实行计时、计件和承包工资。

临时工实行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同工种正式员工岗位工资标准的80%确定。

试用期满,临时工的工资原则上可按正式员工相同工种、岗位的岗位标准确定。

3.2临时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劳保用品(如手套、口罩、安全帽等)与正式工待遇相同。

3.3临时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不转户粮关系。

3.4临时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死亡、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单位按照施工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的具体办法办理。

3.5临时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在医疗期内医疗待遇,应当与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伤病痊愈不能继续从事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解除劳动合同,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
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

其费用的发放标准按正式员工的标准确定。

3.6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附则
4.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之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4.2各用工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级的实施办法。

4.3本办法由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招用临时工审批表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招用临时工审批表
编号: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中铁第十三局集团
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中铁第十三局集团
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
__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住址:省县(市)乡(路)村(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同志(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月。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废止。

二、乙方同意按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担任生产(工作)。

合同期内一方要求变更生产(工作)任务,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三、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保障乙方
的安全和健康。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与其他员工一样参加政治学习,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给的生产(工作)或指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

五、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应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定额计件工资制,具体办法在本合同中约定。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工种,每月(每日)计发工资元。

六、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合同期内,应享受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因渎职、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八、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同法权益和违反施工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的。

2、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的。

九、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转产、调整生产(工作)任务,需要进行减员和乙方参军、升学的,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十、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十天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十一、甲方或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责经济赔偿。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十四、本合同涂改、代签无效。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地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审核)机关:(章)
鉴证(审核)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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