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2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75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75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工作,提高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水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监察稽核工作,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对照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做好监察稽核工作,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增加监察稽核内容。
二、公司应当确保监察稽核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监察稽核要有完整的工作底稿,监察稽核报告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进行自查。
督察长应组织监察稽核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督察长评估报告。
四、督察长可以根据监察稽核计划确定每季度的监察稽核重点,并在季度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
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
五、公司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自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审阅监察稽核报告,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合规性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在收到季度监察稽核报告和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公司,公司应妥善保存董事的书面意见备查。
中铁新《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辅导课讲座

中铁新《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辅导课讲座A解读《职工违纪违规处分决定》修订主要内容2018年4月,公司纪委转发了中国铁建《关于印发“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处分规定》)。
修订《处分规定》是中国铁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企业基础管理,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修订后的《处分规定(试行)》共3章255条,较2013版《处分暂行规定》增加138条,增加的主要内容为第二章,由原先的五节62条,增加到十节206条。
B总则修订内容一、处分种类的修订将原“降职、降级”处分修订为“降级处分”;将“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修订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处分期限的修订将“记过”处分期限由原6个月修订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限由原12个月修订为18个月。
同时对“降级”和“撤职”处分的使用规则作出了明确解释。
三、扣减受处分职工的奖金、绩效薪酬的调整原《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奖金减半发放;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不得发放奖金。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将扣减奖金、绩效薪酬调整为: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奖金、绩效薪酬的5%,记过处分扣减10%,记大过处分扣减20%,降级处分扣减30%,撤职和留用察看处分扣减40%,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扣减全部奖金、绩效薪酬。
同时对奖金、绩效薪酬的定义作出了解释。
四、影响“四好”班子评比条款的修订根据股份公司《关于开展创建“四好”领导班子活动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影响参加“四好”班子评选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规定;增加了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后,取消已获得“四好”班子荣誉的追溯条款;对领导班子成员在不同企业交流任职如何影响“四好”班子评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违纪违规行为责任区分的修订根据四年多纪律审查工作实践,此次在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基础上,增加了“间接责任”。
铁总建设〔2017〕301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精选5篇)

铁总建设〔2017〕301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精选5篇)第一篇:铁总建设〔2017〕301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严格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保证铁路建设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且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有隶属关系的建设单位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管理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情况,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有关管理人员、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责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按照本办法实施追究,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依其处分决定实施处分。
国家和有关部门未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规问题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执行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其中引起人员死亡的铁路交通事故,从严追究责任。
第六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管理和监管工作,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第七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WORD33页)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集团公司监〔200*〕*号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家、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在集团公司本级、各区域工程指挥部、子(分)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项目部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具有管理处置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管理人员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的轻重与违纪违规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赔偿;集团公司班子成员违反规定,在报股份公司立案查处的同时,先给予经济赔偿;对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拒绝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必要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
第七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也可给予组织处理。
由单位根据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组织处理的种类有:警示训诫、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职位禁入、取消待遇、辞退、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管理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
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局监〔2007〕83号来源:纪委办公室提供:藏伟忠提供2010-09-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
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铁股份办发〔2013〕66号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并党工委,各子、分公司并党委(党工委):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文格式股份公司党委股份公司2013年4月27日― 1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国资发〔2013〕35 号),结合股份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党委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股份公司各级党政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管股份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总部各部门(党委各部门,下同)、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和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 2 ―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股份公司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印发《中铁三局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的通知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三劳人〔2011〕78号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的通知中铁三局各单位:《中铁三局集团员工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2月21日经集团公司四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宣传到位。
奖惩工作是公司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措施。
通过奖励先进、惩处违纪的实施,可以培养员工良好的行为准则,通过树立优秀的模范典型,可以营造出人人争优创先的良好工作氛围。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奖惩工作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奖惩工作对公司整体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办法》印发后,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学习,各级组织负责将《办法》传达到每一位员工,并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已明确了《办法》的各项规定。
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原件要收集保存在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查。
- 1 -二、程序规范,执行到位。
奖惩工作是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事情,因此,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态度开展奖惩工作,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做细做实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留存,重事实、讲证据,保证所做的任何一项奖励和惩处决定都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奖惩工作执行的到位与否关系到公司的信誉与稳定,因此,各单位要加大执行力度,坚持按章办事,摒弃以往的旧观念、旧习惯,树立公司有章可依、依章办事的良好形象。
集团公司将对各单位的宣传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将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三、依法清理,维权到位。
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结合《中铁三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持续加大对劳动关系的梳理力度,对在岗和非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要区别不同情况逐一进行梳理,在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重点对各类不在岗的人员进行清理,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附件:中铁三局集团员工奖惩办法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2 -主题词:人力资源管理奖惩办法通知抄送: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本部各部门,社管中心,存档。
卓顶精文2019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j.doc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限为:(一)警告、记过,6个月;(二)记大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18个月;(四)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