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生育保险政策解读及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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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受伤或残疾时,享受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待遇,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分为六章,共五十五条,其中包括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待遇、费率和费用、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任务,包括预防工伤、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高医疗救治水平、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等。

第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包括按比例调整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二章:参保人员和待遇第三条规定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就业补助金等。

第三章:费率和费用第十三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包括综合因素、报告期成本、企业风险区分等因素。

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和时间,主要包括按企业规模和行业风险等级确定的月度标准保费。

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目的,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改善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四章:保险金的支付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包括由受伤或发病的劳动者提出申请,经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其家属。

第十七条明确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住院医疗费、伤残津贴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伤保险问题。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社会监督机制,包括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工伤保险监督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主要包括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以依法追缴和加收滞纳金;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追回保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职工社保政策解读

事业单位职工社保政策解读

事业单位职工社保政策解读社保是指由国家或者社会统一组织,以社会团体的方式向居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一种制度。

在事业单位中,职工的社保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职工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水平。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职工社保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职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

一、医疗保险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是由国家和单位共同投保的,保障职工的医疗费用。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80%,其中个人支付20%的费用。

具体的报销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手术等费用。

职工在享受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保卡直接刷卡就医,方便快捷。

二、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职工在退休后可以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标准缴纳,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用。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职工的养老金由单位和社保部门共同支付,其中单位支付部分按照职工的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综合计算,社保部门支付部分则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进行发放。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职工提供一定时间内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渡过临时失业的困难。

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的失业金由社保部门负责发放。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职工在失业后可以申请失业金,失业金的发放时间和金额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综合计算。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的保险。

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由单位负责购买,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具体的保障范围和金额根据国家标准进行规定。

五、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

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分别缴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职工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并且可以通过社保卡直接刷卡就医。

总结: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保政策是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和提高生活质量而制定的,它涵盖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

工伤保险政策汇编

工伤保险政策汇编

工伤保险政策汇编
工伤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康复、丧葬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是关于工伤保险政策的汇编。

首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谁工作谁包保”。

在我国,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同时,劳动者也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工伤保险的待遇范围包括基本医疗、康复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

基本医疗是指对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的支付。

康复是指对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所需的康复费用的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是指对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而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的一次性伤残金。

再次,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同行业根据其危险性和损害程度划分为不同的费率档次,费率越高,风险越大。

因此,对于风险较大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会相应较高。

最后,工伤保险还包括工伤鉴定和伤残评定两个重要环节。

工伤鉴定是指对职工的工伤原因、工伤性质等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

伤残评定是对工伤职工的残疾程度和工伤残疾等级进行评估的过程,由工伤保险机构进行。

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和劳动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必要的医疗和经济支持,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工伤保险政策的完善和实施是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的重要保证之一。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经办指南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经办指南
项目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
退休
老工人
退休 劳模
统筹 基金
住院(含急诊留观7日内)
一级 医院
800元
二次及以上270元
85%
90%
95%
95%
15万元
二级 医院
1100元
二次及以上350元
三级 医院
1700元
二次及以上500元
门诊特殊病
1300元/年(同时发生住院或两种以上特殊病,按就高原则合并起付线)
异地就医登记
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中选择三家综合性医院(一级、二级、三级各一家),还可根据病种另外选择一家专科医院作为本人在当地的定点医院。 本人单位须到区社保分中心领取异地就医相关表格,加盖当地社保机构及本单位公章后,报区社保分中心备案。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还应提供当地子女或亲属的户口证明及本人临时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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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经国家主席签署,现颁布施行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依法享受医疗、康复、护理、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生活护理费等各项待遇,提供合理的资金保障,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条在工伤保险中,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主动履行相关规定,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自愿参加工伤保险,并按年度实际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伤保险的参保义务和缴费责任,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足额地支付。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待遇第十条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认定决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护理、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生活护理费等多种形式,具体待遇标准由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工伤医疗服务应保证工伤人员及时得到必要的治疗和护理,不得拖延或限制工伤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工伤津贴是工伤期间工资的一定比例,工伤期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工伤程度分档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一次性伤残补助是依据工伤程度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用于帮助工伤人员度过经济困难。

第十五条生活护理费是指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所需要的额外补助费用。

第四章工伤预防和救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工作规程和操作规范,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12月01日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12月01日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 1 -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 2 -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下面我们来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劳动者。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了不同类型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化、保障优先、责任明确、公平合理等。

这些原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康复、职业病防治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国家的财政拨款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来源,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管理。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运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所得的追缴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附则工伤保险的附则主要包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和适用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逐条解读,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运行机制,同时也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生育保险政策

工伤、生育保险政策

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方面,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项保险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者因公致残、死亡等原因而给予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金等保险待遇的制度。

主要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投保,其中,国家负责建立和管理基金,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支付保险费。

工伤保险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费的支付:根据企业的风险等级,工伤保险费的支付按照一定比例来确定。

企业越危险,风险等级越高,保险费就越高。

保险费的支付是企业的一项法定责任,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方式。

2. 医疗待遇:工伤保险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报销医疗费用。

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津贴标准。

3. 经济补偿: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等经济补偿。

4.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伤发生后,需要进行事故调查并追究责任。

如果事故是由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通过赔付和补偿来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

工伤保险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负责任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

同时,工伤保险政策也可以保护残疾职工的生活权益,提供了一定的补偿和帮助。

二、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为妇女在生育过程中提供医疗、护理、休假和津贴等经济保障的制度。

该政策旨在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和劳动力的持续供给。

生育保险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服务:生育保险为孕妇提供免费的产前、产后检查和分娩等医疗服务。

对于高风险的孕妇,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2. 产假和护理假:生育保险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和护理假期限。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基本工资的80%的生育津贴,并保留原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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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情况说明
工伤、生育保险三个特点:
➢ 业务面宽; ➢ 业务量大; ➢ 业
二、工伤保险政策解读与经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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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政策依据:
➢ 《社会保险法》 ➢ 《工伤保险条例》 ➢ 《山东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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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伤预防和预防费的使用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目前还未正式下 发,其核心意图是加强工伤预防,通过开展系列 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理 念 转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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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
➢ 浮动周期——1-3年 ➢ 浮动范围——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 ➢ 核心指标——支缴率 ➢ 参考指标——事故发生率等 ➢ 考虑因素——企业规模、不属于企业 安全
生产可控范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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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伤费用追偿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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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 率制度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确定费率。通过综合分析本统筹地 区企业死亡人数、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 事故发生率等各项因素,确定调整方案, 实施费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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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基金的筹集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
工伤和生育保险 政策解读及经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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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生育处职责和基本情况 二、工伤保险政策解读与经办管理 三、生育保险政策解读与经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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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生育处职责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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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生育处人员组成及职责
工伤生育处负责工伤和生育两个险种的业务经 办,具体有以下13项工作:
(12)参与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 作,并负责工伤康复和职业病职工住院的审查。
(13)负责全市工伤预防和预防经费的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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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生育保险开展情况
➢ 工伤保险:我市于1997年底,开始
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截止今年8月底, 我市参加工伤保险企业4.03万家,参保职 工达131万余人。当期征缴工伤保险基金 约1.5亿元;审核拨付各项工伤待遇8700 余人次,支付基金约1.06亿元,当期结余 约4000万元(其中有部分新增和调整待遇 约3800万元未支付)。历史结余约2.8亿元。
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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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
➢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 次性医疗补助金;
➢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9) 劳动能力鉴定费; ➢ (10)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 (11)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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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生育保险开展情况
➢ 生育保险:我市生育保险于2000年
12月份正式启动。截止今年8月底,我 市参加生育保险企业约3.88万家,参保 职工81万余人。当期共征缴生育保险基 金约1.43亿元;审核各项生育待遇1.54万 人次,支付基金约1.4亿元,当期节余约 300万元。历史结余约1.04亿元。
➢ 五是工亡遗属享受待遇,必须具备年龄、 收入、家庭成员等系列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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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
➢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2)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3)住院伙食补助费; ➢ (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
具的交通食宿费; ➢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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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增加和调整的开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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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开 加支 调项 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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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六个统一:
➢ 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 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 ➢ 统一基金管理; ➢ 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 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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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范围:
➢ 原《条例》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和有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
➢ 新《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除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 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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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待遇享受条件:
➢ 一是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连续缴纳保险费。
➢ 二是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进行伤残等 级鉴定,并出具《工伤认定书》(老工伤登记表) 或《伤残等级鉴定表》等文书。
➢ 三是如实提供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 的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原件、发票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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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待遇享受条件:
➢ 四是如果因交通事故等第三者原因造成 的工伤,还需要提供交警部门或法院等有 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6)负责全市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的监督管理。
(7)负责对工伤职工特殊检查诊疗、伤残辅 助器具配置、异地就医等事项的审批。
(8)负责县(市)、区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 机构工作协调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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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负责对县(市)、区工伤和生育保险机构 经办人员以及参保单位专管员的业务培训。 (10)负责全市工伤和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政策 宣传及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11)负责全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运行分析,定 期统计、上报相关数据和报表。
(1)负责全市及省属以上参保企事业单位工伤保 险待遇的审核拨付工作。
(2)负责全市及省属以上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待 遇的审核拨付工作。
(3)负责工伤康复费用核查和工伤浮动费率测 算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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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做好1-4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 后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工作。 (5)负责工伤1-4级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 遗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调整和社会化发放,并每 年进行一次享受待遇资格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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