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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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程度随社 会发展而增加。
–职业伤害事故不是劳动者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 劳动问题和社会问题。
• (二)工伤保险的功能
预防工伤事故:事前效果 补偿工伤损失:事后效果 伤残(职业病)康复:事后效果 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生产:综合性的间
接效果
第二节 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 保险的产生
• 一、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特殊分支
–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及由此丧失了劳动能力,进而 影响或中断了经济收入。这种状况是由于生产和工 作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或危险因素所造成的身体伤 害所致,这种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工伤保险 只是实现赔偿的一种方式而已。从这个角度看,它 属于赔偿而非完全意义上的保险。
–目前,世界各国对工伤几乎都有单独的法律法规, 多数国家称之为劳工赔偿法,管理和实施则独立于 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项社会保险而自成体系。 工伤保险以其自身固有的赔偿性质区别于养老、失 业、医疗等共同保险类项目,而成为社会保障体系 的特殊分支。
–(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历史最悠久 和设立范围最广泛的项目,1884年德国颁布 《工伤保险法》,192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 《工人赔偿公约》,其后,世界各国纷纷立法, 1995年世界已有16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工伤保 险制度,占建立有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的 国家和地区总数的95%左右。
• (二)工伤保险的特征
• 1、立法颁布,强制实施
–国家立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企业(雇主)必须参 加工伤保险,并按照立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履行 职责和义务。
• 2、设立基金,统筹使用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立法负责工伤保险方 面的管理事务,设立统一费率或差别费率,统一 筹措资金,建立风险分散机制,既可以给遭遇工 伤事故者以相应的补偿,又避免了工伤成为某个 企业或雇主独自承担的风险。
• 工伤保险的范围
• 包括两个方面: • 覆盖人群范围 • 承保事故范围
• 一、工伤保险覆盖的人群范围
–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 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各种用 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 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人员,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3)工伤的集体保险
–雇主责任制在其演进发展过程中,在欧洲曾产生 了不同的实施方式。其中德国、奥地利是由雇主 组成的集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长期实施,德国 的集体保险模式率先克服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逐步演进为社会工伤保险的原型。
“雇主责任”保险的演进过程、具体形式 及局限性
保险形式 的演化 国家立法 状况
第九章 工伤保险与生 育保险
第九章 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工伤保险的功能与实施原则 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的待遇 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 生育保险
第一节 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功能
• 一、工伤保险的内涵
–(一)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工伤保险”) 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 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由 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 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 (6)政府对工伤保险立法的实施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机 构可是有关政府部门,也可是公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受 保护人的代表要参与管理,并建立健全受益人申诉法律程 序。
• (7)公约成员国应遵守公约标准,并提供执行情况报告书, 其中,包括工伤事故发生频度和严重程度的资料。
第四节 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
• (3)工伤排除和中断津贴给付的条件:工伤由于犯罪 行为、酗酒或严重失职行为以及虚假申请等情况,应当 排除;有关人员离开本国居住、受到公费供养或其他社 会保险机构供养、死者配偶与他人同居、不接受医疗、 津贴给付和提供工作的安排等情况,可以中止待遇给付。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 号公约)的主要内容(二)
• 其局限性: • 工伤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造成雇主
过失责任认定困难; • 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中,
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 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
• (三)“雇主责任”阶段 • 1、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源自“职业危险原则”
–(1)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因 为工伤赔偿远不足以抵补负伤、致残乃至生命丧 失给劳动者及家庭带来的不幸和灾难。
• 二、有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伤保险的国际公约
–工伤赔偿问题是国际劳工组织最早给予关注和重 视的问题之一。国际劳工组织曾先后通过了一系 列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将其作为国际劳 工标准,要求联合国各会员国批准加入并予以遵 守。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64年通过的《工伤事故 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以及实施该 公约的建议书,这一公约和建议书归并和代替了 以前的有关工伤保险的公约和建议书。
受雇人员;矿工另有附加补贴制度;独立劳动者除外
20人以上某些公司雇员,动力工厂为10人以上;月薪超过 1600卢比的雇员或商业、农业部门雇员除外
–(三)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工伤保 险步入制度化建设轨道。
• 二、工伤的特征与工伤保险的功能
–(一)工伤的特征
–工伤作为职业伤害的简称,一般指职工在生产劳 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 因素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 劳动者身体的负伤或残废以及职业病。
• (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因治疗中断工作期间的 津贴、伤残津贴、丧葬津贴、抚恤费等。治疗期间的工伤 津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计算的 工资比例发给;遗属抚恤费按照标准家庭受益人,计发比 例不低于工资的60%;津贴和抚恤待遇实行定期支付并根据 物价情况调整。
• (5)工伤保险制度要采取措施预防事故、进行职业康复和 安置伤残人员就业。
–(1)雇主自保
–这一阶段国家立法对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办法 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无具体赔偿标准。雇主 按国家规定的原则,与遭受工伤者或其家属自行 协商并支付赔偿。
• (2)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这一阶段国家立法不仅具体明确地规定了雇主的 责任和赔偿的最低标准,并且规定某些职业危险 性高的行业,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 险公司按其风险程度和事故频率收取保险费并支 付赔偿。
• 其三,因工伤致残或致死,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 性的抚恤;
• 其四,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应有赔偿,不受企 业破产或停业的影响;
• 其五,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会化工伤 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且一般无需通过法律程序和经法 院裁决。
个人不缴费原则
•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工个 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 公约)的主要内容(一)
• (1)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工业企业及含学徒工在内的所 有受雇人员,参保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75%;受益人包 括因工伤亡者的配偶和子女,标准家庭受益人为4人; 外国人和本国人享受平等权利。
• (2)工伤包括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工业事故要包括通 勤事故,职业病要规定名单并允许按照定义和事实进行 推定。
–(2)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 客观性。
• “职业危险原则”的基本结论: • 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意,
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 失的情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 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
• 2、 “雇主责任”保险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 段
工伤事故争议多;赔偿费低,不足以养 残或养老;雇主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并兑 现赔偿;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商业保 险公司存在逆向选择动机;职业病的缓 发性以及劳动力流动性
克服了雇主责任 制的弊端,逐步 演进为社会工伤 保险的原型
• 三、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
• (一)国际劳工组织专家认为,雇主责任制 已经过时,它应该向工伤保险过渡。工伤保 险要求由政府出面,组成公共机构,统一筹 集管理、调剂、使用社会工伤保险基金。
• (一)“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
• 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 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 其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工伤风险与 工资差别具有对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 况下,工资标准的差别,可以对工作岗位上 不同程度的危险进行补偿。
• (二)“雇主过失赔偿”阶段 –1、工伤保险立法渊源于民事赔偿法律 –在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阶段,工人因职业伤害 得到一定的赔偿的依据是民法的“归责原则”。 民法认定,受伤工人在法庭上必须有足够的证据 证明伤害是由于他人过失(雇主或同事)造成的, 法庭才裁定由加害人给予赔偿。 –2、“雇主过失赔偿”的基础是雇主过错责任原 则 –即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原因只有出自雇主一方时才 给予赔偿,并且雇主一方的过失程度,与受伤劳 动者的获得赔偿的额度正相关,如果工人因工负 伤纯系自己或他人过失造成的,雇主便不负赔偿 责任。
• 一、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
• “无过失补偿”原则 • 个人不缴费原则 • 区别待遇原则 • 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 •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
• 其一,工伤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不以企业有无过失 为条件,而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
• 其二,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受伤害者事故前的工资 收入、家庭负担、伤残程度和受伤害性质等为标准;
• 二、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 • 社会在如何界定、规范雇主与劳动者工伤责任归属
的关系方面,走过了“劳动者自身责任”、“雇主 过失赔偿”和“雇主责任”三个阶段,反映了人们 对工伤的风险性质的认识深化。
• 工伤风险属于劳动者自身责任的观念盛行于产业革 命初期。这一阶段的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 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 担任何责任。
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以直接经济损失为 限额的原则
• 职业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如肢体或器官、生 命)既不能挽回,也不能做价赔偿。
• 工伤补偿主要是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 对遭受工伤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 直接经济损失:指劳动者因遭遇到工伤保险 认定的伤害而造成的与其“第一职业”标准 工资收入相关的损失,以及为消除伤害后果 所需的必要开支,而对工伤造成经济上的间 接收入损失,如兼职收入和其他业余收入等 则不予补偿。
赔偿的确 认与支付
局限性
雇主自保
雇主投保商业 工伤的集体保
保险

国家立法只有原则性 规定,无具体赔偿标 准
雇佣双方协商并支付 赔偿
国家立法具体明 确,规定雇主责 任和赔偿的最低 标准
商业保险公司按 其风险程度和事 故频率收取保险 费并支付赔偿
德国、奥地利等 国形成由雇主组 成的集体共同承 担工伤赔偿责任 的保险形式
• 3、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保险与补偿 相结合
–工伤保险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调剂能力 强。既有对遭遇工伤事故者的一次性补偿,又有 保障其本人或遗属日后生活的定期给付待遇。
• 4、政府行为,注重社会效益
–工伤保险实行工伤补偿和工伤事故预防、职业康 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节 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与有关工伤 保险的国际公约
若干国家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国别 德国 瑞典 日本
英国 印度 基本 趋势
覆盖范围
受雇人员,各种类别独立劳动者,学徒,学生,幼儿园幼 儿,家庭佣工
所有雇员和独立劳动者,受雇于瑞典雇主在国外第一年, 受雇于外国雇主外籍人员驻瑞典第一年
企事业雇员,除船员、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农 林水产业中常用职工,不满5人的部分企事业属自愿加入单 位
• 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在劳动 过程中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区别待遇的原则
• 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 实行区别待遇的原则
• 其原因是: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损害赔偿性 质,其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 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非工伤待遇及其他的 社会保险项目的待遇更为优厚,并且享受 的资格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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