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鲁劳社发[2000]245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2000〕245号2000年9月12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鲁政发〔1999〕103号文第一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1.“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的范围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等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该组织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主要包括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

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的医院、学校和科研单位等。

二、鲁政发〔1999〕103号文第七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鲁医保中心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有关银行:为提高省直医保职工个人账户使用效益,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10号)要求,现就做好省直医保职工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支付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下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具体办理步骤如下:第一步,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省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见附件1,下同)。

非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身份证(代办人持双方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到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各银行办理网点名单及地址见附件2)办理个人账户金支取手续,转账至其社保卡金融区。

二、支付近亲属住院期间个人负担费用(一)省直参保职工近亲属在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可通过安装在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结算收费窗口的个人账户刷卡专用POS机具,直接刷卡支付其近亲属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二)省直参保职工近亲属在非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可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通过银行支取、转账方式支付其近亲属住院期间个人负担费用。

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省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

非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身份证(代办人持双方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到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办理个人账户金支取手续,转账至其社保卡金融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9•【文号】国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月19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鲁人社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23号)医疗保险省级直管单位: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鲁劳社〔2007〕26号)的规定,为鼓励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合理确定职工的门诊医疗待遇水平,现将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增加部分职工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自2010年6月起,职工月缴费基数为省级直管单位职工月平均在岗缴费工资150%以上至200%(含)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10元;200%以上至250%(含)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20元;250%以上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30元。

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

自2010年1月起,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4500元。

三、部分单位实行分步参保办法。

列入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尚未参保的流动性强、驻外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可按上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5%筹资,参加省级直管单位住院费用(含门诊大病)统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暂由单位管理。

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省级直管单位门诊统筹管理。

四、妥善解决保健人员的床位费。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床位费由用人单位从补充医疗保险费中适当解决。

五、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列支渠道。

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伤(含旧伤复发)、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统筹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统筹的,由单位从原渠道解决。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生育保险医保合并

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生育保险医保合并

市生育(shēngyù)保险和职工根本(gēnběn)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生育(shēngyù)保险医保合并第一章总那么(nà me)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guāny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和《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存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本钱〞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效劳一体化。

第三条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的要求,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开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开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驻嘉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生育保险与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市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征缴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率。

第七条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6.5%按月缴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费。

第八条建立健全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根据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11.28
•【字号】鲁医保发〔2019〕94号
•【施行日期】2019.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参保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现就省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省直管企业未在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生育保险转入省直,参保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同口径。

用人单位自2019年12月起,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缴,执行统一缴费基数。

二、2020年1月1日之前省直管企业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统筹地区支付,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尚未完成的由原统筹地区发放至期满。

从2020年1月1
日起职工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执行省直相关待遇。

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入省直,其在原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缴费接续、待遇衔接、系统调整升级等工作。

四、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继续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医疗费,自2019年12月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纳,继续报销生育医疗费。

机关事业单位与省直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合并使用、合并会计核算。

五、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按照鲁政办发〔2019〕27号文件,制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具体方案,报省医保局备案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