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高速公路强行冲卡是否构成犯罪
高速路的冲关逃费

班级:数学学院2010级5班 组长:田长春 组员:黄瑞 蒲先平 肖悦 陈全芸 邓莉丽 刘荣锋 刘超 祝春燕 李安娣
六种逃费方式
1.冲站:多发生在绕城高速或支线小型收费站,车辆多将车牌遮掩、摘除或 使用假牌照,紧跟前车或直接强行冲站。 2.换卡:最为常见的偷逃费方式。相向行驶在服务区等地互换通行卡“买短 跑长”,随着收费系统的升级近期也有所变化。 3.藏卡:采取恶意赔偿通行卡的方式,留存多余通行卡逃费。 4.转货:超载、长途客货车出站前转运给短途空载车辆逃费。 5.干扰:通过垫钢板、走“S”型、高速过称等方式干扰计重设备逃费。 6.假冒:假冒鲜货运输、军警等政策性免费车辆。
冲关逃费的特点
1.பைடு நூலகம்暴力化
2. 集团化
3. 重型车结队, 集中逃费
如何应对冲关逃费
宜宾市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段时间以来,高速公路车 辆冲关逃费等违法犯罪行为较为突出,严重危害国 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宜宾市成 立了以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魏常平为 指挥长的打击高速公路车辆冲关逃费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指挥部,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行动,重 点整治内宜高速公路宜宾段和乐宜高速公路宜宾段。 宜宾警方把此项工作作为“冬季战役”阶段性中 心工作强力推进,迅速形成了打击高速公路冲关逃 费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10月25日晚,专项行动 正式启动,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述华,市 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付天池前往高速公路宜宾 境内各个收费站口,慰问参战人员并亲自督阵。 “冲关逃费”行为,为此有关单位开展了专项治理。 “持枪设卡,巡逻防控、电视曝光、整体联动”, 宜宾多管齐下严厉打击高速公路车辆冲关逃费违法 犯罪行为。自2011年10月25日晚,就由交警大队 会同治安、派出所、高管大队及高速公路管理执法 大队等部门在境内各高速路出口设卡,拉开了集中 整治冲关逃费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战幕。
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如何认定

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如何认定作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08期编者按:2017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出台了《关于整治冲卡逃费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秩序的通知》,为有效打击冲卡逃费行为,北京市公安局针对此类行为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
2017年8月以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了多起在收费公路实施冲卡逃费行为的审查批捕案件,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案件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冲卡逃费行为的定性问题,涉及到罪与非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型抢劫罪等诸多争议,司法实务部门对此认识也存在较大分歧。
本期“案例工坊”选取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定期举行的“万柳法治思辩”之“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如何认定”,期望通过深度剖析问题,妥善解决分歧,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统一。
(一)无暴力因素的闯卡逃費类案例2013年11月12日至2017年10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京牌小轿车在北京市多处高速收费站,以尾随前车或直接闯卡(收费站收费口处系推拉式横杆,该车辆直接冲开推拉式横杆后离开收费口,逃避缴费)的方式,前后偷逃高速费共计202次。
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7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存在暴力因素的闯卡逃费类案例2017年7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轿车在北京市某高速收费站进京出口,为逃避交纳高速公路过路费,紧随前面已缴费车辆过岗后逃跑。
由于前方堵车,收费站工作人员张某及王某上前阻拦,犯罪嫌疑人刘某不顾站在车前的工作人员张某安危驾车强行变道到公交车道欲逃跑,该过程中刘某所驾驶车辆将张某右膝盖撞伤,后张某、王某两名工作人员用橡胶棍将嫌疑人刘某所驾驶车辆两侧反光镜砸坏并将该车辆逼停。
后张某趁嫌疑人刘某开启车窗时将右手伸进车内拽住嫌疑人并找机会准备将车门打开时,嫌疑人刘某迅速将车窗向上升,将张某胳膊多处夹伤(张某称由于伤情不重不要求做伤情鉴定)。
浅谈高速公路交警安全防护问题

浅谈高速公路交警安全防护问题随着道路交通环境的日益复杂,基层交警在执行任务中的危险系数也不断加大,而高速公路车流量大、车速快、昼夜通行的特点,给我们基层高速交警在执勤工作中的安全防护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截至2019年,我国高速公路里程已近14.26万公里,居世界第一,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在整个道路交通管理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多,意味着高速交警的工作量也在不断的提升,日常安全防护的压力也与日俱增。
尤其是大队辖区G92沪杭甬高速公路日均流量已超12万辆次,节假日最高流量达17万辆次,且部分路段为非标准八车道,民警在日常巡逻、警情处置过程中安全隐患大。
如何切实确保民警自身安全已是各级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高速交警执勤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防护问题结合当前执勤执法实际,高速交警执勤执法过程中安全防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实问题。
(一)不按规定携带、使用各类装备。
当前,配发的单警装备有反光背心、腰带、警棍、手铐、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手电筒、辣椒水等,这些装备作为保护交警的自身安全有着重大意义,但是个别民警对单警装备的使用存在着不重视、不愿带、不愿用、不会用的问题,有的执勤装备损坏不及时补充,有的上勤时忘记携带,有的甚至不会使用这些装备,一旦危险来临,这些装备将无法发挥作用,民辅警的自身安全也将受到威胁。
(二)不按规定进行现场设置。
违章查处、“逢五”整治是一线民辅警在服务区、高速收费站常态开展的活动,但有的设置检查区域不规范,不能保留很好的观察视线;有的站位不当,导致自身遇有情况无法及时处置;有的设置现场标志不规范,巡逻车辆停放不规范,没有在车尾足够距离设置反光锥筒和警示标牌进行提醒,这些情况都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在处置事故现场时,有的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牌、反光锥筒、警示灯具等安全防护装备,给途经现场的车辆有效的警示,极易发生二次事故。
(三)不按规范开展执勤工作。
公路管理法律法规

河北省公路条例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1986年 5月 7日 河 北 省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次 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国务院第593号令发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 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 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 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 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 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 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
浅谈如何治理高速公路暴力冲卡逃费问题

浅谈如何治理高速公路暴力冲卡逃费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各地都有冲卡逃费现象发生,在广东、深圳、湖南、四川等地尤为严重,其根源在于货运价格过低、运输成本太高以及我国运输体系结构还不够合理等,阻碍了货物运输业向大型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目前,这些冲卡逃费车辆已严重影响着收费秩序的稳定,损害了国家的财产和利益,危害了收费人员的人身安全,扰乱了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运行,带来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冲卡逃费车辆的现状及方式计重收费实施以来,一些重型载货车车主受利益驱使,相互串通,多次在收费站强行冲卡逃费,频繁恶意损坏收费设施,偷逃通行费数额巨大,致使收费环境极为恶劣。
现状1---冲卡车辆情节严重据统计,中卫分局近两年来,累计冲卡逃费共计2621辆,损失通行费约540万元,各类收费设施损坏严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现状2---冲卡车辆暴力化不法分子为达到偷逃通行费的目的,现已发展到手持铁棍、钢管等行凶器具伤害收费站工作人员,驾车冲撞、打砸收费亭及设施的地步。
中卫分局自查处冲卡车辆以来已有6名工作人员被打伤。
现状3---冲卡车辆集团化冲卡车辆由最初的单车闯卡蔓延至多辆车结伴甚至是有组织、有计划团伙冲卡,并以“团伙化”向“集团化”发展,据资料显示。
2011年11月4日凌晨,11辆聚集在长山头收费站的运煤大货车强行集体冲卡。
2013年春节过后,部分收费站又出现逃费车辆逆向冲卡和肆意破坏收费设施、阻车器等新動向。
现状4----冲卡特征多样化经多方调查摸底,我区冲卡车辆大多是在内蒙古拉煤运往兰州和青海炼钢厂,从宁夏惠农主线站驶入,经鸣沙、中宁、长山头、桃山、同心、兴仁等站冲卡逃费,稍作修整后,从G109线、302线,再由兴仁匝道进入甘肃省内。
这些车辆多为无牌红色159半挂大型货车,属于严重超限超载车辆,车货总重大多在70吨以上,最高达98吨之多。
冲卡时间一般集中在凌晨2:00-5:00之间,冲卡车辆通常采取涂抹、摘除车牌号、涂抹门徽、挂假牌照等手段强行冲卡逃逸,造成收费站摄像镜头无法识别和取证。
高速公路收费站逃费方式及防范措施

高速公路收费站逃费方式及防范措施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高速公路作为我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出行的必不可少的工具。
然而,在高速公路上,逃避收费已经成为了一些人的常态,不仅违法,还会给大家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并严厉打击。
高速公路收费站逃费方式在高速公路上逃避收费的方式有很多,这里列举几种比较常见的方式。
1.冲卡逃费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逃费方式,就是车辆直接冲过收费站不去缴费,直接行驶离开收费站。
2.偷盗别人的ETC卡现在很多车辆都配备了ETC电子标签,可以直接在高速公路上自动称重收费,并且在出口处自动扣费。
但是,一些人会购买别人的ETC 卡或者偷窃别人的ETC卡进行逃费。
3.使用平行跑道(走后门)有些高速公路的收费站会存在平行跑道,通常情况下是用于跑医院。
一些逃费者会使用平行跑道,而不去缴费入口处。
高速公路收费站防范措施为了应对逃费现象的发生,高速公路收费站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止逃费的发生。
1.玻璃路桩玻璃路桩是用来分隔车流的,一旦车辆试图逃费而撞击玻璃路桩,就会导致车辆损坏,以强迫逃费者去缴纳费用。
2.人工岗亭在高速公路上,收费站会设置人工岗亭,需要逃费的车辆会被拦截并强制缴纳费用。
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查看车辆通行记录来判断车辆是否逃费。
3.高清摄像头高速公路上使用的高清摄像头具有高清、智能等特点,可以有效地识别出车牌,进行车辆管理和控制。
一旦有车辆逃费,高清摄像头会自动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
4.自助缴费机自助缴费机是一种比较便捷的收费方式,可以有效地减少人工岗亭的负担。
同时,自助缴费机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可以有效地避免逃费车辆的出现。
总之,高速公路上逃费已经成为了一些人的常态,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强对高速公路逃费的惩处,同时也要加强收费站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公路安全保障,为我们的出行保驾护航。
高速公路冲关怎么处罚、哪些情况才是“无证驾驶”

高速公路冲关怎么处罚高速公路冲关是什么意思?高速公路两种“冲关”解读:1.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拒绝缴纳过路费,强制将车驶离收费站的行为称为偷逃过路费冲关行为。
2.在交警部门执法时,执法人员示意车辆停车接受检查,驾驶员拒绝接受检查,私自强行驾驶车辆驶离的行为也称为冲关行为。
高速公路冲关怎么处罚?1.偷逃过路费冲关行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拒绝交警部门执法检查的冲关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相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当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还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哪些情况才是“无证驾驶”哪些情况才是“无证驾驶”?1、未取得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2、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很多人怕考不过,因此购买驾驶证,甚至伪造驾驶证,这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驾照的人开车上路也是无证驾驶。
高速公路运营建设复习题答案

一、判断题:1、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事先需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cuo)2、高速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cuo)3、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cuo)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
(cuo)5、超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上或者高速公路隧道内行驶,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错误)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cuo)7、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cuo)8、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对)9、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高速公路、高速建筑控制区、服务区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对)10、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正确)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可以自由确定。
(对)12、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的清障施救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错)13、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错)14、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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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高速公路强行冲卡是否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X年6月2日,张某等十人驾驶10辆货车装运货物先后从赣粤交界处老城高速收费站上高速进入XX。
因考虑高速公路通行费用较高,张某等人遂打算从高速冲卡逃费,并通过电话联系约好在某高速服务区集中后具体商量冲卡逃费一事。
另外,张某等人还雇请了吴某开小轿车到某高速收费站出口给冲卡的货车探路,为了冲卡时不被拍到,张某等人在冲卡前采取拆牌照、涂泥巴等方式将各自车辆牌照遮掩住。
6月4日凌晨3点多钟,十辆货车陆续在某高速服务区集中后通过抽签决定了冲卡排序,后该十辆半挂货车便按照抽签顺序依次开出该高速服务区并根据吴某等人探路情况从某高速收费站出口强行冲卡下了高速,在冲卡过程中将高速收费站的岗亭起落杆撞坏,逃避高速费用共计八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驾驶货车领卡进入高速公路,就意味着与高速公路部门达成协议,接受高速公路的服务,张某某等十人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有履行付费的义务,双方构成了合同关系。
而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接受高速公路的服务后,强行从高速收费站冲卡逃费,逃费金额达八万余元,其行为具有不履行合同的主观故意,因此张某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为逃避高速费用聚众驾车强行冲卡逃费,撞坏了高速收费站岗亭起落架,情节严重,扰乱了收费站工作秩序,致使该收费站工作无法进行,并逃避高速费用共计86745元,造成了严重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为逃避高速费用驾车强行冲卡逃费,违反了《XX 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除补缴应缴的通行费外,加收2倍应缴票款;情节严重又拒不接受查处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地点强制其停车,接受查处后方可驶离”,故应对张某等人罚款处理。
但张某等人的行为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构成何种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规定,张某等人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定性,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
1、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张某等人驾车在高速公路通行后虽然应付给高速公路收费站通行费用而没付,但也仅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不能认定张某等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2、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非法占有”本质意义上在于占有的非法性,即占有财产的手段是诈骗,是非法,而张某
等人冲卡逃费的行为本质上是应付钱而不付,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3、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款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客观鉴别标准,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简言之,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自愿”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而张某等人并非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高速公路收费站也没有基于受骗而“自愿”地与张某等人签订合同;且张某等人其驾车享受高速公路的服务也不属于财物的种类,故张某等人客观上没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因此,张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本案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理由是: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而张某等人聚众冲卡逃费的行为主观方面纯粹是为了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不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观要件;
2、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
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
同时,情节严重是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
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而张某等人驾车强行冲卡的过程非常短暂,虽然撞坏了收费站一根岗亭起落杆,对收费站工作有一些影响,可能致使高速收费站工作在短期内无法正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
因此,张某等人的行为也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三)、本案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1、张某等人驾车强行冲卡的行为主观方面系出于故意,但其故意的目的是为了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不符合已有犯罪类型的主观要件;
2、张某等人的行为客体上既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又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在客观方面张某等人还撞坏了收费站一根岗亭起落杆,逃避了高速费用共计八万余元,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对张某等人聚众冲卡逃费的行为构成何罪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3、虽然我国XX省等个别地方由省公检法三家联合了相应地方性规定,规定“拒交车辆通行费,组织多
人强行冲卡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但该规定仅是XX省等个别省份的规定,且张某等人也没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故也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4、根据《XX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除补缴应缴的通行费外,加收2倍应缴票款”。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应给予张某等人治安管理处罚及罚款处理。